第198頁
六月,戊子,敕:「內侍今後止授中官,勿畀文階。」
置雲南行省儒學提舉司。
甲辰,敕:「諸王、戚裡入覲者,宜趁夏時芻牧至上都,勿輒入京師,有事遣使奏稟。」
賑衡州等路饑。
秋,七月,庚午,命中書省議復封贈。
賜晉王伊蘇特穆爾部鈔千錠。
詔開下蕃市舶之禁。
乙亥,會福院越制奏旨除官。敕:「自今舉人,聽中書可否以聞。」
渾河堤決,淹沒民田,發廩賑之。
八月,戊了,帝至自上都。
癸卯,升太常寺為太常禮儀院,秩正二品。
丁未,冀寧、汴梁及武安、涉縣地震,懷官民廬舍,死者三百餘人。
河南行省言:「黃河涸露,舊水泊污池,多為勢家所據,驟遇泛溢,水無所歸,遂致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耳。擬差和水利都水監官與行省廉訪司同相視,可以疏闢堤障,未及泛溢,先加修治,用力少而成功多。又,汴梁路睢州諸處,決破河口數十,內開封縣小黃村計會月堤一道,都水分監修築障水堤堰,所擬不一,宜委官按驗,從長講議。」於是命太常丞郭奉政、前都水監丞邊承務、都水監卿多爾濟等、上自河陰,下至陳州,與該州縣官沿河相視。開封縣小黃村河口,測量比舊淺減六尺,陳留、通許、太康舊有蒲葦之地,後因閉塞西河、塔河諸水口,以便種蒔,故他處連年潰決。
各官議以為:「治水之道,惟當順其性之自然。大河東北入海,歷年既久,遷徙不常,每歲泛溢,兩岸時有衝決,強為閉塞,正及農忙,科椿梢,發丁夫,動至數萬,所費不可勝計。郡縣嗷嗷,民不聊生。蓋黃河善遷徙,惟宜順下疏泄。今相視上自河陰、下抵歸德,經夏水漲,甚于常年,以小黃口分泄之故,並無衝決,此其明驗也。陳州最為低窪,瀕河之地,今歲麥禾未收,民饑特甚,欲為拯救,奈下流無可疏之處。若將小黃村河口閉塞,必移患鄰郡,決上流南岸,則汴梁被害,決下流北岸,則山東可憂,勢難兩全,當遺小就大。如免陳村差稅,賑其饑民,陳留、通許、太康縣被災之家,依例取勘賑恤。其小黃村河口,仍就通流外,當修築月堤並障水堤。」於是以汴梁路所轄州縣河提,或已修治及當疏通與補築者,條列奏上,不果行。
九月,己巳,復以特們德爾為中書右丞相,哈克繖為左丞相。
特們德爾言:「比聞近侍隔越奏旨者眾,倘非禁止,致治實難。請敕諸司,自今中書政務,毋輒干預。又,往時富民往諸蕃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眾,中國物輕,蕃貨反重。今請以江浙右丞曹立領其事,發舟十綱,給牒以往,歸則征稅如制,私往者沒其貨。又,經用不給,苟不預為規畫,必至愆誤。臣等集諸老議,皆謂動鈔本則鈔法愈虛,加賦稅則毒流黎庶,增課額則比國初已倍五十矣;唯預買山東、河間運司來歲鹽引及各冶鐵貨,庶可以足今歲之用。又,江南田糧,往歲雖嘗經理,多未核實,可始自江浙以及江東、西,宜先事嚴限格,信罪賞,令田主手實頃畝狀入官,諸王、駙馬、學校、寺觀亦令如之。仍禁私匿民田,貴戚勢家毋得沮撓。請敕台臣協為以成,則國用足矣。」
罷陝西諸道行御史台。
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申飭內侍及諸司隔越中書奏請之禁,及下蕃商販給牒征稅,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輸稅者,從特們德爾請也。
庚戌,監察御史言:「請命樞密院設法教練士卒,應軍官襲職者,試以武事而後任之。」制可。
十一月,壬子,升司天台為司天監。秩正三品,賜銀印。
戊辰,以通政院使蕭拜珠為中書右丞。
癸酉,敕:「吏人賊行者黥其面。」
大寧路地震,有聲如雷。
戊寅,特們德爾言:「比者僚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帝曰:「如更不悛,即罷不敘。」
以前中書右丞相圖呼魯知樞密院事。
詔檢核浙西、江東、江西田稅。章律言:「經理之法,世祖已行,但其間多欺蔽。」遂遣章律等往三省行之,限民四十日以所有田自實于官。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樞密副使吳元珪言:「江南之平,幾四十年,戶有定籍,田有定畝,今經理之法,務以增多為能,加之有司頭會箕斂,元元困苦日甚,臣恐變生不測,非國之福。」帝曰:「凡爾軍士之田,悉遵舊制。」時有司以峻法相繩,民多虛報以塞命。其後田稅無所于征,民多逃竄流移者。汴梁路總管達哈言其弊于朝,由是省民間虛糧二十二萬。
十二月,辛卯,禁諸王、駙馬、權勢之人增價鬻鹽。
壬辰,定官民車服制度。帝以市人靡麗相尚,僭禮費財,命中書省定其等第;惟蒙古及集賽諸色人不禁,然亦不許服龍鳳文。
己亥,敕中書省定議孔子五十三代孫當襲封衍聖公者以名聞。及元明善為禮部尚書,正孔氏宗法,以宣聖五十四代孫思晦當襲封衍聖公,奏上,帝親取孔氏譜牒按之,曰:’以嫡應襲封者,思晦也。復奚疑!”特授中議大夫,襲封衍聖公,月俸百緡,加至五百緡。
庚子,遣官浚揚州、淮安等處運河。
以翰林學士承旨李孟復為中書平章政事。
孟宇量弘朗,材略過人,三入中書,民間利害知無不言,引古證今,務歸至當;士無貴賤,苟有賢者,不進不止。朝廷賴之。
乙巳,敕經界諸衛屯田。
是歲,復以齊履謙為國子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