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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曰:「守道不如守官,何如?」對曰:是非聖人之言,傳之者誤也。官也者,道之器也,離之非也。未有守官而失道,守道而失官之事者也。是固非聖人之言,乃傳之者誤也。
夫皮冠者,是虞人之物也。物者,道之準也。守其物,由其準,而後其道存焉。苟舍之,是失道也。
凡聖人之所以為經紀,為名物,無非道者。命之曰官,官是以行吾道雲爾。是故立之君臣、官府、衣裳、輿馬、章綬之數,會朝、表著、周旋、行列之等,是道之所存也。則又示之典命、書制、符璽、奏復之文,參伍、殷輔、陪台之役,是道之所由也。
則又勸之以爵祿、慶賞之美,懲之以黜遠、鞭撲、梏、斬殺之慘,是道之所行也。故自天子至于庶民,咸守其經分,而無有失道者,和之至也。失其物,去其準,道從而喪矣。易其小者,而大者亦從而喪矣。
古者居其位思死其官,可易而失之哉?《禮記》曰:「道合則服從,不可則去。」孟子曰:「有官守者,不得其職則去。」然則失其道而居其官者,古之人不與也。是故在上不為抗,在下不為損,矢人者不為不仁,函人者不為仁,率其職,司其局,交相致以全其工也。
易位而處,各安其分,而道達于天下矣。且夫官所以行道也,而曰守道不如守官,蓋亦喪其本矣。未有守官而失道,守道而失官者也。是非聖人之言,傳之者誤也,果矣。
○時令論上(孔穎達《禮記疏》案鄭《目錄》云:名曰《月令》者,以其記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呂氏春秋》十二月紀之首章,以禮家好事抄合之,後人因題之,名曰《禮記》,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今申鄭旨釋之。案呂不韋集諸儒著為十二月紀,名為《呂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與此文同,是一證也。
又周無太尉,唯秦官有太尉,而此《月令》雲,乃命太尉,此是官名不同周法,二證也。又秦正以十月建亥為歲首,而《月令》于季秋云:合諸侯,制百縣,為來歲受朔日,是九月為歲終,十月為朔,此是時不合周法,三證也。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氣,則用大裘,乘玉輅,建太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飾車旗並依時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證也。故鄭必謂呂不韋作者以此,或曰此書純用秦正。
案始皇二十六年,並天下,然後以十月為歲首。先是,十二年,不韋遷蜀死矣,安所從受而以十月為來歲朔日乎?是不然。夫以十月為歲首,昭王以來既然矣。按《秦紀》昭王四十一年,先書十月宣太后薨,次書九月穰侯出之陶。
四十八年,先書十月韓獻垣雍,秦軍伐趙,次書正月兵罷。五十年,先書十月白起有罪為士伍,
次書十二月益發卒軍汾城旁,次書二月攻晉軍斬首六千。然則始皇以十月為歲首,特立定為制耳。其實二十六年以前,已用十月也。或又曰:秦並天下,立郡縣,何得雲合諸侯?又秦以好兵毒禍,何能布德行惠,春不興兵?是又不
然。夫不韋集諸儒所作,為一代大典,亦捃摭善言,遵立舊章,秦自不能盡法依行,何怪其非不韋所作也?按昭王五十三年,楚、齊、韓、燕、趙皆來賓。又孝文、莊襄世,赦罪人,弛苑囿,布德惠於民,皆《秦紀》所書,而此書作於昭、孝文、莊襄之後,亦其行事之一驗也,又可指此為限斷乎?且官名時事各不同周法,又安得指為周公作乎?公曰夏後、周公之典逸矣,信然。)
《呂氏春秋》十二紀,漢儒論以為《月令》,措諸《禮》以為大法焉。其言有十二月七十有二候。迎日步氣,以追寒暑之序,類其物宜而逆為之備,聖人之作也。然而聖人之道,不窮異以為神,不引天以為高,利於人,備於事,如斯而已矣。
觀《月令》之說,苟以合五事,配五行,而施其政令,離聖人之道,不亦遠乎?凡政令之作,有俟時而行之者,有不俟時而行之者。是故孟春修封疆,端徑術,相土宜,無聚大眾。季春利堤防,達溝瀆,止田獵,備蠶器,合牛馬,百工無悖于時。孟夏無起土功,無發大眾,勸農勉人。
仲夏班馬政,聚百藥。季夏行水殺草,糞田疇,美土疆,土功、兵事不作。孟秋納材葦。仲秋勸人種麥。
季秋休百工,人皆入室,具衣裘;舉五穀之要,合秩芻,養犧牲;趨人牧斂,務蓄菜,伐薪為炭。孟冬築城郭,穿竇窖,修倉,謹蓋藏,勞農以休息之,收水澤之賦。仲冬伐木,取竹箭。季冬講武,習射禦;出五穀種,計耦耕,具田器;合諸侯,制百縣輕重之法,貢職之數。
斯固俟時而行之,所謂敬授人時者也。其餘郊廟百祀,亦古之遺典,不可以廢。誠使古之為政者,非春無以布德和令,行慶施惠,養幼少,省囹圄,賜貧窮,禮賢者;非夏無以贊傑俊,遂賢良,舉長大,行爵出祿,斷薄刑,決小罪,節嗜欲,靜百官;非秋無以選士勵兵,任有功,誅暴慢,明好惡,修法制,養衰老,申嚴百刑,斬殺必當;非冬無以賞死事,恤孤寡,舉阿黨,易關市,來商旅,審門閭,正貴戚近習,罷官之無事者,去器之無用者。則其闕政亦以繁矣,斯固不俟時而行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