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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種種行為都包括在孝道之內,都是子女必須償還的、受之於父母的債務。而在美國,這些都會被看成是個人正當幸福遭受外來幹涉的例子。日本人則不能把這種幹涉視為「外來的」,因為他們把「恩」視為第一前提。這些故事,就好像美國故事中描述那些誠實的人,不論經受如何難以置信的苦難也要還清欠債一樣,歌頌日本這些品德高潔者,說他們贏得了自尊,並證明其堅強意志足以忍受特殊磨難。然而,這種磨難,無論如何崇高,也自然會留下憎惡和憤慨。令人注意的是亞洲地區關於「最可恨之物」的諺語。比如,在緬甸是:「火災、洪水、盜賊、知事(官吏)、壞人」;在日本卻是:「地震、打雷、老頭(家長、父親)」。
日本的孝道和中國的不一樣,其範圍不包括幾百年前的祖先世系,也不包括所衍生的龐大宗族。日本人的祖先崇拜只限於近祖。祖墳墓碑上的文字,每年都要見新,但如果是現存後代已無記憶的祖先,其墓碑也就無人過問了,家裡佛龕上也沒有他們的靈位了。日本所重視的孝道對象,只限於記憶中的祖先;他們注重的是現時現地。許多專著都論述到,日本人缺乏抽象思辨和構想非現實形象的興趣。與中國對比,日本人的孝道觀恰好印證了這種論點。他們這種觀點的最大、最重要的現實意義就在於,孝道義務限於現存者之間。
不論在中國或日本,孝道不僅是對雙親和祖先的尊敬與服從。對子女的照顧,西方人的說法是出自母親的本能和父親的責任感;東方人則認為出自對祖先的孝道。關於這一點,日本是非常明確的,回報祖先之恩的辦法就是把自己受到的照顧轉移給兒女。日語中沒有特指「父親對子女的義務」的專門詞彙,所有這類義務全都包括在對父母及祖父母的孝道之內。孝道囑咐家長履行下列所有義務:撫養子女;讓兒子或弟弟接受教育;管理財產;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親戚及其他無數類似的日常義務。日本製度化家庭的嚴格限制也嚴格限制了具有這種義務的人數。按照孝道的義務,兒子死後,父母要撫養兒子的遺孀和兒女。同樣,萬一女兒喪夫,也要收養女兒及其子女。但是,對喪偶的外甥女、侄女的收養與否,就不在「義務」之列了。如果收養,那也完全是履行另一種義務。撫養、教育自己的子女是「義務」,如果撫養、教育侄甥輩,習慣上是合法地把他們過繼為自己的養子。如他們仍然保持侄甥的身份,那麼,讓他們接受教育就不是叔伯輩的「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