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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與劍 - 53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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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與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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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上述的日本政府機構,幾乎沒有一點不與美國政府機構大相逕庭。在美國政府機構中,大選中選出來的人持有最高的行政、立法權,地方的管理則是由在地方指揮下的警察和法院來執行。然而,日本的政府機構在形式上和荷蘭、比利時等西歐國家絲毫沒有兩樣。例如,荷蘭就和日本一樣,一切法律都由女王的內閣負責起草,國會實際上從未制定過法律。甚至町、市長在法律上也規定由女王來任免,因此女王在形式上的權力之廣泛,直達地方事務,超過1940年以前的日本。雖然女王實際上總是認可地方的提名,但必須女王任命則是事實。警察和法院直接對君主負責,這在荷蘭也是如此。但是,在荷蘭,任何宗派團體都可以自由創辦學校。而日本的學校制度則幾乎全部照抄法國。運河的開鑿、圍海造田及地方開發事業,在荷蘭大體皆是地方自治體的任務,而不是政治選舉產生的市長或官員們的任務。

日本政府機構和西歐各國之間的上述真正差異,並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其職能。日本人依靠古老的恭順習慣,這是在過去的經驗中熔鑄,並以道德體系和禮儀來體現的。國家可以指望,只要那些「閣下」們身在其位,守職負責,他們的特權就會得到尊重。這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政策得到擁護,而是因為在日本,越過特權界限就是錯誤。在政府的最高層,「人民的輿論」是完全沒有地位的。政府只是要求「國民支持」。當國家的權限越過自己的範圍而幹涉地方事務時,其裁決也會受到尊重。對於發揮各種內政機能的國家政府,美國人感到是一種少不了的孽障,日本人則不然,在他們眼裡,國家是近乎至善的。


  

不但如此,政府還十分注意承認國民意志的「適得其所」。在合法的公眾輿論領域,即使是為了國民自身的利益,日本政府還是努力懇求人民同意,這樣說絶非過分。比如,負責振興農業的官員在改良舊式農耕法時,恰如美國愛達華州的同行們一樣,很少使用權力來硬性推廣。在鼓勵建立由國家擔保的農民信用合作社、農民供銷合作社時,政府官員總是要和地方名流多次交談,並聽從他們的決定。地方上的事必須由地方解決。日本人的生活方式是,分別分配適當的權力並規定其行使範圍。與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對「上級」更加尊重——從而也給他們以較大的行動自由,但「上級」也必須嚴守自己的本份。日本人的格言是:「萬物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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