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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343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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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而有此似官非官之官也。



  

第一百二十九回 爭魯案外交失敗 攻梁閣內鬨開場


卻說梁閣由奉張保舉,本為洛陽所忌疾,況梁有財神之名,財神為奉派所用,奉方有財神,洛方只得請天殺星下凡。洛吳怎不起鄰厚我薄之感?爰趁魯案機會,拍出一電,聲討梁閣。電文大旨,說:

害莫大於賣國,奸莫甚于媚外,一錯鑄成,萬劫不復。

自魯案問題發生,展至數年,經過數閣,幸賴我人民呼籲匡救,卒未斷送外人。膠濟鐵路為魯案最要關鍵,華會開幕經月,我代表壇坫力爭,不獲已而順人民請求,籌款贖路,訂發行債票,分十二年贖回,但三年後得一次贖清之辦法。外部訓條,債票盡華人購買,避去借款形式,免受種種束縛,果能由是贖回該路,即與外人斷絶關係,亦未始非救急之策。乃行將定議,梁士詒投機而起,突竊閣揆,日代表忽變態度,推翻前議,一面由東京訓令駐華日使,向外交部要求,借日本款,用人由日推薦,外部電知華會代表,覆電稱:請俟與英、美接洽後再答。

當此一髮千鈞之際,梁士詒不問利害,不顧輿情,不經外部,逕自面復,竟允日使要求,借日款贖路,並訓令駐美各代表遵照,是該路仍歸日人經營,更益之以數千萬債權,舉歷任內閣所不忍為不敢為者,梁士詒乃悍然為之。舉曩昔經年累月人民之所呼號,代表之所爭持者,咸視為兒戲。犧牲國脈,斷送路權,何厚于外人?何仇于祖國?縱梁士詒勾援結黨,賣國媚外,甘為李克用、張邦昌而弗恤。我全國父老兄弟,亦斷不忍坐視宗邦淪入異族。

祛害除奸,義無反顧,惟有群策群力,奮起直追,迅電華會代表,堅持原案。……

此電發於十一年一月五日,對於梁閣,可謂攻訐得體無完膚。電發後,直系各督軍省長,如蘇之齊燮元、王瑚,鄂之蕭耀南、劉恩源,陝之馮玉祥、劉震華,魯之田中玉,贛之陳光遠、楊慶鋆等,以及附直之河南趙倜,安徽馬聯甲等,也一致通電,響應吳氏,於是奉天老張,乃也拍電中央,為梁閣辯護。略謂:

作霖上次到京,隨曹使之後,促成內閣,誠以華會關頭,內閣一日不成,國本一日不固,故勉為贊襄。乃以膠濟問題,梁內閣甫經宣佈進行,而吳使竟不加諒解,肆意譏彈,歌日通電,其措詞是否失當,姑不具論,毋亦因愛國熱忱,迫而出此,亦未可知。惟若不問是非,輒加攻擊,試問當局者將何所措手?國事何望?應請主持正論,宣佈國人,俾當局者得以從容展佈,克竟全功。……

老張此電,不但替梁閣辯護,簡直指駁吳氏,於是內閣問題,方纔揭破真相,完全變成直奉問題。拍合一筆。此後吳氏為貫徹本人主張起見,聯絡各省,繼續攻訐,非將梁閣推翻,誓不幹休。最厲害的說話,是限梁閣于七日內去職,分明與哀的美敦書無二。

而老張方面,為保持勢力維持顏面計,聯絡浙督盧永祥,亦扶助梁閣。盧氏已先有電到京,詞旨較為婉轉。至奉張續電,則仍闡發前電之意,惟臨了處,也有以武力擁梁的說話。其詞道:

竊維時局蜩螗,必須群策群力,和衷共濟,扶持而匡救之,方足以支將傾之大廈,輓既倒之狂瀾。作霖前此到京,誠危急存亡之秋也。外有華府之會議,內有交行之恐慌,而積欠京外各軍隊之餉項,並院部各衙門之薪俸,多至十餘月,少亦數月不等,甚至囚糧亦不發放,京畿重地,軍政法學各界,釀成此等奇荒,不但各國之所無,抑亦從來所未有。當此新舊年關,相繼並至,人心惶駭,危險萬分,誰秉國鈞,孰執其咎?事實具在,可為痛心。


  
作霖蒿目時艱,不忍坐視,故承鈞座之意,隨曹使而周旋,贊成組閣,以期輓救乎國家接濟之交行,以冀維持夫市面。凡此為國為民之念,當在共聞共見之中。而對於梁君個人,對於交通銀行,平日既無所謂異議,臨時亦絶無絲毫成見。乃國事方在進行,而違言竟至紛起。

夫以膠濟鐵路問題,關乎國家權利,籌款贖回,自是唯一無二之辦法。若代表力爭于華府,而梁閣退讓于京師,天地不容,神人共怒,吳使並各督責其賣國,夫亦誰曰不宜,但事必察其有無,情必審其虛實,如果實有其事,即加以嚴譴,梁閣尚有何辭?

倘事屬子虛,或系誤會,則鍛鍊周內以入人罪,不特有傷鈞座之威德,且何以服天下之人心?況國務之有總理,為全國政令所從出,事煩責重,勝任必難,鈞座特簡賢能,當如何鄭重枚卜?若進退之間,同於傳舍,使海內人民,視堂堂揆席,一若無足輕重,則國事前途,何堪設想?今梁閣是否罷免,非作霖所敢妄議,繼任者能否賢于梁閣,亦非作霖所能預知。假令繼任產出之後,復有人焉,以莫須有之事出而吹求,又將何以處之?竊恐內閣永無完固成立之日,而國家將陷入無政府之地位,國運且以此告終,是直以愛國之熱誠,轉而為禍國之導線,以演出亡國之慘劇。

試問與賣國之結果,其相去有何差別也?作霖受鈞座恩遇垂二十年,始終擁護中央,不忍使神州陸沉之慘劇,由鈞座而身經之。應請鈞座將內閣總理梁士詒,關於膠濟路案,有無賣國行為,其內容究竟如何,宜宣示國人,以安眾心。

如其有之,作霖不敏,竊願為國驅除,盡法懲治。如並無其事,則言者無罪,聞者足戒,亦請明白宣示,以彰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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