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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200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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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

下之心,天下將蠭起而議其後矣。縱令人切望治,退無後言,猶不能不慮後世爭亂之源,或且舞法為奸,援我以資為先例。是千秋萬世,猶為國史增一汙痕,決非政府所敢出也。總之復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

成見,所審度者復行之辦法耳。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無吝教言,俾資考鏡。祺瑞印。


  

又致上海國會議員電云:

上海議員諸君鑒:約法問題,議論紛紜,政府

未便擅斷,諸君愛國俊彥,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詳加討論,示以周行,無任企盼!

這兩電發表後,南方各省極端反對,唐紹儀、梁啟超覆電辯論,略云:

三年約法,絶對不能視為法律,此次宣言恢復,絶對不能視為變更。今大總統之繼任,及國務院之

成立,均根據于元年約法,一法不能兩容,三年約法若為法,則元年約法為非法。然三年約法,非特

國人均不認為法,即今大總統及國務院之地位,皆必先不認為法,而始能存在也。

段祺瑞仍然未允,只擬修正約法,參加手續,或仿行約法會議辦法,或參照南京參議院成例,由各省長官派選委員三人,或指選該省國會議員三人,組織修正約法委員會。正在籌議舉行,忽上海海軍,宣告獨立,推李鼎新為總司令,傳檄遠近道:

自辛亥舉義,海上將士,擁護共和,天下共見。

癸丑之役,以民國初基,不堪動搖,遂決定擁護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誠,仍後先一轍,想亦天下所

共諒。洎乎帝制發生,滇南首義,籌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曉然于所謂民意者,皆由偽造,所謂

推戴者,皆由勢迫,人心憤激,全國俶擾,南北相持,解決無日。戰禍迫于眉睫,國家瀕于危亡。海上諸將士,僉以丁此奇變,徒博服從美名,當與護國軍軍務院聯絡一致行動,冀輓危局。正在進行,袁氏已殞,今黎大總統雖已就職,北京政府,仍根據

袁氏擅改之約法,以遺令宣佈,又豈能取信天下,饜服人心?其為帝黨從中挾持,不問可知。我大總統

陷于孤立,不克自由發表意見,即此可以類推。是則大難未已,後患方殷。今率海軍將士,于六月二

十五日,加入護國軍,以擁護今大總統保障共和為目的,非俟恢復元年約法,國會開會,正式內閣成

立後,北京海軍部之命令,斷不承受,誓為一勞永逸之圖,勿貽姑息養奸之禍!庶幾海內一家,相接

以誠,相守以法,共循正軌而臻治安矣。特此布聞,幸賜公鑒!海軍總司令李鼎新、第一艦隊司令林葆

懌、練習艦隊司令曾兆麟叩。

這海軍向分三隊,就是第一艦隊,第二艦隊,及練習艦隊。第一艦隊,與練習艦隊,同泊滬濱,所以同時獨立。只第二艦隊,尚泊長江各埠,未曾與聞。但第一艦隊勢力最強,軍艦亦最多,一經獨立,惹起全國注目,這一着有分教!

海上洪波方作勢,京中大老已驚心。

欲知海軍獨立以後,如何處置,請看官續閲下回。

本回敘袁氏喪禮,將送殯各節,依據官報,擇要撮錄,見得袁氏雖死,氣焰猶生,帝制派之從中主持,不問可知矣。夫袁氏一生之目的,莫過于為帝,而袁氏一生之大誤,亦莫甚于為帝。小言之,則有背盟之咎,大言之,則有畔國之愆,其得保全首領,死正首邱,尚為幸事。乃後起之政府,反盛稱其功績,加厚其飾終典禮,是獎欺也,是助畔也,何以為民國訓乎?段雖非帝制派人,要亦未免為蘇味道。

袁家約法,猶欲維持,非經西南各省之抗爭,與上海海軍之獨立,則以暴易暴,不知其非,猶是一袁家天下也。嗚呼袁氏!嗚呼民國!

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組閣員 龍濟光久延戰禍

卻說海軍第一艦隊,與練習艦隊,同時獨立,這警報傳達中央,段國務卿未免驚心,亟電致南京將軍馮國璋,及淞滬護軍使楊善德,令他設法調停,輓回此舉。那知馮、楊二人,已接李鼎新等密函,請守中立,兩不相犯。馮本請恢復舊約法,當然與海軍同志,楊雖為段氏爪牙,但孑身處滬,前後被逼,也只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觀。段盼望回音,並不見答,偏國會議員二百九十九人,卻聯電國務卿道:

元年約法,與三年約法之爭,端在先決二者孰

為法律。如以三年約法為法律,當然不能以命令廢止。惟查臨時約法,為民國之所由成,議會總統,皆由茲產出,其效力至尊無上。在國會既成立以後,憲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增修,依臨時約法五十五

條,及國會組織法十四條之規定,當由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提議,並經國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而後其所增修者,乃為合法,乃得有效。三年約法會議,其組織及程序,既與臨時約法五十五條所載不符,則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稱之為法律,實屬違憲之行為。是臨時約法,本來存在,原無所謂恢復,今日以命令

廢止三年約法,乃使從前違憲之行為,歸於無效,更無所謂以命令變更法律。現在各省尚未統一,調護

維持,惟有一致遵守成憲,否則甲以其私制國法,轉瞬乙又以其私制而代甲,循環效尤,人持一法,視

成憲為土苴,國法前途,何堪設想。請公堅持大義,力贊大總統,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組織之約

法會議所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及其附屬之大總統選舉法,國民會議立法院組織法,均與民國元年

《臨時約法》國會組織法,並民國二年憲法會議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相違背,當然不生效力。此後凡百

庶政,應與國人竭誠遵守真正國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根本既決,大局斯安。特此電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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