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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58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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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已竟,應由袁總統宣告頌詞,偏這一日,袁總統說有要務,無暇到會,只遣秘書長梁士詒,來作代表,賫致頌詞。第一屆國會開幕,老袁即告迴避,其厭棄國會之心,已屬瞭然。梁乃宣讀頌詞道:

中華民國二年四月八日,我中華民國第一次國


  

會,正式成立,此實四千餘年歷史上莫大之光榮,四萬萬人億萬年之幸福。世凱亦國民一分子,當與諸君子同深慶幸,念我共和民國,由於四萬萬人民之心理所締造,正式國會,亦本於四萬萬人民心理所結合。則國家主權,當然歸之國民全體。但自民國成立,迄今一年,所謂國民直接委任之機關,事實上尚未完備。

今日國會諸議員,系由國民直接選舉,即系國民直接委任,從此共和國之實體,藉以表現,統治權之運用,亦賴以圓滿進行。諸君子皆識時俊傑,必能各抒讜論,為國忠謀,從此中華民國之邦基,益加鞏固,五大族人民之幸福,日見增進。同心協力,以造成至強大之民國,使五色國旗,常照耀于神州大陸,是固世凱與諸君子所私心企禱者也。謹致頌曰:「中華民國萬歲!民國國會萬歲!」

頌詞讀畢,大禮告成,國務總理國務員,及政府特派員,統行辭去,各議員亦出了會場。依據《臨時約法》第二十八條,將前時參議院解散,因即至參議院中,行解散禮。是日美利加洲的巴西國,電達國務院,承認中華民國,都下人士,歡欣鼓舞,統說是:「民國創造,立法機關,至此成立,巴西承認民國,又適當國會成立的日期,為列強公認的先聲,真是內治外交,漸臻完善,我中華民國的聲威,將從此照耀神州,應了袁大總統的頌詞呢。」人心無不望治,獨有三數強有力者,尚在思亂,真是沒法。

兩院議員,興高采烈,統要選舉正副議長,作為全院的主席。無如議員共分四黨,一是國民黨,一是共和黨,一是民主黨,一是統一黨,各黨員都想爭長,哪一黨肯落人後?國民黨人數最多,幾有壓倒兩院的氣勢,余三黨不肯降服,勢必與國民黨為仇。民主黨為前清時代老人物,如各省諮議局及聯合會人員,統共湊集,多是有些聞望,含有民黨性質,與政府不相為謀。

統一黨是最近組織,就是袁政府手下健將,實不啻一政府黨。至若共和黨緣起,小子已于一三回中表過,他本抱定國權主義,與國民黨人,向居反對地位。第一九回中,已將數黨提明,惟各黨宗旨,未曾悉敘,故再行表出。三黨宗旨,雖是不同,但仇視國民黨的心理,卻是一致,因此互相聯結,漸漸的合併攏來,加以統一黨幫助政府,隱受袁氏密囑,吸合餘黨,張大勢力,得與國民黨相抗,甚且欲推倒國民黨。

國民黨昂然自大,哪知暗地密謀?開會這一日,統一黨議員,尚不過二三十人,過了數天,議員陸續到來,補足全額,問將起來,多是統一黨人員,幾增至一百有餘。自是眾議院內,三黨合併,與國民黨聲勢相等。惟參議院中,還是國民黨員占着多數。為了兩院議長問題,運動至二十日,選舉至兩三次,方將議長選出。

參議院的議長,是直隷人張繼,本屬國民黨,眾議院的議長,是湖北人湯化龍,本屬民主黨,國民黨一勝一敗。副議長一席,參議院中選定王正廷,眾議院中選定陳國祥,倒也不在話下。

惟兩院競選議長的時候,袁總統趁他無暇,竟做了一種專制的事件,未經交議,驟行簽字,於是兩院議員,發生異議,議員與政府反對,議員又與議員反對,膠膠擾擾,幾閙得一塌糊塗。看官道是何事?原來就是銀行團的大借款。特別注重。承接一一回及一八回中文字。

自倫敦借款貸入後,六國銀行團嘖有煩言,以鹽課已抵還前清庚子年賠款,不應再抵與倫敦新借款,嗣經外交部答覆,略言:「前清所抵賠款的鹽稅,彼時每年所收,只一千二百萬兩,現已增至四千七百五十萬兩,是除一千二百萬兩外,羨餘甚多。前為舊額,今為新增,兩無妨礙。」六國銀行團,乃再擬磋商,袁總統正苦無錢,巴不得借款到來,可濟眉急。運動正式總統,原是要緊。

因囑財政總長周學熙,申議借款事宜,擬將原議六萬萬兩,減作二萬萬。銀行團復要求四事:是從前墊款,暨現今大借款,應將中國全國鹽務抵押,聘用洋人管理,除還本付利外,倘有餘款,仍聽中國自由支用。中政府應請借款銀團指定洋員,在財政商辦處,期限五年,凡關財務歲入等事,須備政府顧問。中政府應自行聘用洋人,與財務商辦處代表洋人,于取銀票面簽字,隨時取用借款,並聘用稽核專門洋人若干,稽核借款帳目,分別公佈中外,又借款興辦實業,應用銀團所認為適當專門洋人,監理事業。

銀行既代中國出售巨款債票,若票賣完,中政府不得另借他款,以致市面牽動。這四條要請前來,周學熙因他條件過嚴,特開國務院會議,自擬借款大綱五條,提交參議院議決。大綱五條列下:


  
第一條 中國自行整頓鹽務,惟製造鹽廠及經收鹽稅之處,中國可酌量自聘洋人,幫同華人辦理。所收鹽稅,可交存於最妥實之銀行,以備抵還借款之本息。

第二條 借款用途,以經參議院議決之款目為準則,其表面之簽字,應由財政總長自委一中國人,與六國團代表一人,會同簽字。

第三條 稽核帳目之事,歸入中國審計院辦理。

中國對於借款一部分之用帳,可兼備華洋文冊據,華洋員同押。

第四條 中國以後興辦實業,如需借款,只可商聘洋技師,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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