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于識別和更加保險起見,每個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隷的脖子、手或腳上套一個鐵環。這個法令的最後一部分規定,貧民必須在願意給他們飲食和勞動的地區或個人那裡幹活。在英國,這種教區的奴隷,在遊蕩者的名義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紀。
伊麗莎白執政時期的
1572年的法令規定,沒有得到行乞許可的
14歲以上的乞丐,如果沒有人願意使用他兩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並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過
18,又沒有人願意使用兩年,就要被處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當作叛國犯處死。類似的法令還有伊麗莎白十八年所頒佈的第
13號法令和
1597年的法令。
804
詹姆斯一世時期,遊蕩和行乞的人被宣佈為流浪者。即決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權當眾鞭打他們,把第一次被捕者監禁
6個月,第二次被捕者監禁
2年。在監禁期間,治安法官認為適當就可以隨時鞭打他們,要打多少就打多少…… 不可救藥的危險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樣的烙印,並要從事強制勞動;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時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處死。這些條例直到十八世紀初還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頒佈第
23號法令時才被廢除。
今天的中國對流浪漢有一種收容制度。
法國也有同樣的法律,十七世紀中葉在巴黎建立了一個流浪者王國。在路易十六初期
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還規定,
16歲至
60歲的身體強壯而沒有生存資料或職業的人,都要罰做苦工。
1537年
10月查理五世對尼德蘭頒佈的法令,
1614年
3月
19日荷蘭各州和各城市的第
1號告示,
1649年
6月
25日聯合省的公告等,都有類似的規定。
這樣,被暴力剝奪了土地、被驅逐出來而變成了流浪者的農村居民,由於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過鞭打、烙印、酷刑,被迫習慣于僱傭勞動制度所必需的紀律。
單是在一極有勞動條件作為資本出現,在另一極有除了勞動力以外沒有東西可出賣的人,還是不夠的。這還不足以迫使他們自願地出賣自己。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進展中,工人階級日益發展,
805他們由於教育、傳統、習慣而承認這種生產方式的要求是理所當然的自然規律。發達的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組織粉碎一切反抗;相對過剩人口的不斷產生把勞動的供求規律,從而把工資限制在與資本增殖需要相適應的軌道以內;經濟關係的無聲的強制保證資本家對工人的統治。
超經濟的直接的暴力固然還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況下,可以讓工人由「生產的自然規律」去支配,即由他對資本的從屬性去支配,這種從屬性由生產條件本身產生,得到這些條件的保證並由它們永久維持下去。在資本主義生產在歷史上剛剛產生的時期,情況則不同。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規定」工資,即把工資強制地限制在有利於賺錢的界限內,為了延長工作日並使工人本身處于正常程度的從屬狀態,就需要並運用了國家權力。
這是所謂原始積累的一個重要因素。
僱傭工人階級是在十四世紀下半葉產生的,它在當時和後一世紀內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農村的獨立農民經濟和城市的行會組織的有力的保護。在農村和城市,僱主和工人在社會上是接近的。勞動對資本的從屬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說,生產方式本身還不具有特殊的資本主義的性質。資本的可變要素大大超過它的不變要素。
因此,對僱傭勞動的需求隨着資本的積累而迅速增加,而僱傭勞動的供給只是緩慢地跟在後面。後來變成資本積累基金的一大部分國民產品,在當時還是工人的消費基金。
自始就是為了剝削工人,而在其發展中一直與工人為敵的關於僱傭勞動的立法(揭露了資本主義法律最主要的本質),在英國開始於
1349年愛德華三世的勞工
806法。在法國,與此相當的,是
1350年以國王約翰名義頒佈的敕令。英法兩國的立法齊頭併進,內容也相同。關於勞工法企圖強制延長工作日這一點,我就不再談了,因為前面
第8章 第5節 已經講過了。
勞工法是由於下院的迫切要求而頒佈的。一個托利黨人天真地說:
「以前貧民要求的工資太高,使工業和財富受到威脅。現在他們的工資太低,也使工業和財富受到威脅,不過這種威脅和以前的不同,而且可能更危險。」
法律規定了城市和農村、計件勞動和日勞動的工資率。農村工人受僱期限應為一年,城市工人則應在「自由市場」上受僱。支付高於法定工資的人要被監禁,但接受高工資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資的人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例如,伊麗莎白的學徒法第
18條和第
19條規定,支付高工資的人,監禁十天,而接受的人,則監禁二十一天。
1360年的法令加重了處罰,甚至授權僱主按法定的工資率通過體罰去搾取勞動。把瓦匠和木匠相互聯繫在一起的一切結合、契約、誓約等都被宣告無效。從十四世紀起到
1825年廢除禁止結社法止,工人結社一直被認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1349年的勞工法和以後的一切類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現在這一事實上:國家雖然規定了工資的最高限度,但從來沒有規定工資的最低限度。
在當今中國,工資越高,納稅越多。雖然有些地方規定了工資的最低限度和工作時間,但並沒有足夠的監督檢查,甚至根本沒有監督檢驗,而且沒有規定工作強度和不傷害健康的工作環境。至于工人的結社,則必須得到實際上禁止結社的機構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