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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社會契約的本質就可以歸結為: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樣,人們雖然喪失了「自然自由」,卻從這個共同體中獲得了社會自由和對於自己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雖然失去了「自然平等」,卻獲得了社會契約的平等,雖然需要服從國家權力,但這是服從「公意」,而不再是專制制度下的奴隷。就是依靠公約和合法的權力,每個人都可變得平等。由於訂立契約的結果,人們的處境要比以前的好得多,他們以一種更美好的、更穩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自然的獨立,以一種由社會的結合而形成的不可摧毀的權力代替了自己可能被別人所制服的強力。
他們所獻給國家的個人生命也不斷地在受着國家的保護,社會契約以保全締約者為目的,「公意」就是把人們結合在一起的締約者的共同利益,它體現了共同體中全體成員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即一切締約者的「公共幸福」或「公共利益」。國家就是根據這種「公意」進行統治的,人們服從國家就是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他們自己的意志。盧梭認為,公意只考慮到公共的利益,國家的宗旨是公共利益,只有共同體中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才是國家的指導原則,最高主權者不能把自己的意志轉託給任何人,因為任何轉託都將意味着變共同意志為個人意志,最高權力要迫使拒不服從共同意志的公民去服從它。共同意志總是傾向于平等,但個人意志必然要追求個人的優越地位,因而它不可能在一個長時期內與共同意志相一致。
盧梭批判了社會契約論的先驅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一些觀點。他們認為全體人民可以轉讓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為國王的臣民。對此盧梭指出:所謂轉讓就是奉送或出賣,如果一個人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隷,那就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賣自己。盧梭責問:人民何以要出賣自己,國王不僅遠不能供養人民的生活,反而只能從人民那裡獲得他自身的生活供養,難道人民在奉獻自己人身的同時,又以國王攫取他們的財產為條件嗎?盧梭認為,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是不符合人類天性的,因為要人民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同時,他們要人民取消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性。
最後,他們規定一方有絶對權威,而另一方則絶對服從,這一約定本身就是無效的而且是矛盾的。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僅反對格老秀斯和霍布斯的君主專制,而且也反對洛克的君主立憲制,他主張把人的全部自然權利轉讓給由人民自己組成的政治共同體,這個共同體表現了人民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只有永遠不可轉讓的共同意志才能指導國家。由此可見,盧梭理想中的國家是民主共和制,其中還包含有人民革命的精神,他認為如果執政者濫用職權破壞社會契約而損害人民的公共利益,人民就有權取消契約;當人民的自由被暴力奪去時,人民就應當用暴力把它再奪回來。這種學說,反映了處在封建專制統治下新興資產階級的理想和要求,因此,處在革命時代的各國資產階級都曾經把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當作「福音」,作為反對封建主義的思想武器。《社會契約論》是盧梭政治學說的代表作,也是反映他思想的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後來成為了世界政治學說史上最著名的經典文獻之一。
盧梭在這部著作中關於自由、平等、天賦人權、主權在民的思想,反映了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革命要求,法國人民也從中找到了推翻舊的封建制度、確立新的社會原則的思想武器,他的思想直接影響了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為這場革命提供了理論根據,並在革命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他的思想被革命時期的資產階級革命家,尤其是雅各賓派的首領羅伯斯庇爾所直接接受下來,並把它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和革命綱領,結出了勝利之果。當然,這部著作不僅為法國未來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提出了一個設計方案,也給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以巨大的影響。
但是,也應該指出,盧梭的社會契約學說是唯心主義的。他的社會契約論是以抽象的人作為出發點,把個人當作國家、政治權力的天然主體,而不是從人的社會關係首先是生產關係上來考察國家問題。在他看來,個人的自然權利是一切政治權力的來源,是政治社會的基礎。把個人當作國家的基礎,把個人之間結成的政治關係,看成是由人們任意約定的,把任何社會制度都視為人們彼此自由協議的結果。
這些觀點,顯然是一種唯心主義的社會理論。
另外,盧梭雖然正確地指出私有制是社會不平等的根源,但他並沒有由此得出要消滅社會不平等必須從根本上消滅私有制的邏輯結論。所以他所設想的自由、平等和幸福的契約國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但法國大革命在《人權宣言》中頒佈的那些直接體現盧梭思想的原則,已經成為
200年後人類共同生活必須遵循的文明準則。它已經從先驗變成了經驗,沉澱為人類歷史積累層中最可寶貴的一個層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