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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差禦史巡視鹽課,長蘆、 鹹豐十年省歸直隷總督兼理。 河東、 雍正二年省歸川陝總督兼理,明年復故。乾隆四十三年省歸山西巡撫兼理。嘉慶十二年改隷河東道。 兩淮、 道光十一年省歸兩江總督兼理。 兩浙 雍正三年省歸浙江巡撫兼理。乾隆五十八年改織造為鹽政。嘉慶二十五年仍歸巡撫。 各一人。 十年停差巡鹽禦史,十二年復故。康熙六年,定各部郎員並差滿、漢各一人。八年仍改禦史。十年定差一人。十一年俱歸各省巡撫兼理。十二年復差。後兼差內府員司。並稱鹽政。 置都轉鹽運使,長蘆、山東、河東、 乾隆五十七年省。 兩淮、兩浙、 康熙四十九年改驛鹽道。乾隆五十八年復故。 福建、 雍正四年改驛鹽道,十二年更名鹽法。 兩廣 尋改驛鹽道。康熙三十二年復故。 各一人,雲南鹽法道一人。其各省行銷事務,並守巡道兼之。運同,長蘆、山東、 俱康熙十六年省,明年復置。 兩淮、 康熙六十年省。 兩浙 康熙十六年省。明年復置。四十三年又省。 河東、 康熙十六年省。雍正二年復置。乾隆五十七年又省。 兩浙 康熙十六年省。三十二年復置。 各一人,副使各一人。 順治十三年省兩淮一人。康熙十六年俱省。明年復置兩浙一人。 運判,兩淮四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 長蘆、 康熙十七年省。乾隆四十六年復置。 山東、河東、 俱雍正二年省。嘉慶十二年復置。十七年又省。 兩浙各一人。提舉,廣東一人, 康熙五年省巿舶提舉七人,歸鹽提舉兼理。三十二年省。 雲南三人。吏目, 從九品。 廣東、 康熙三十二年省。 雲南 雍正十年省。 各一人。經歷,知事,並所轄各場鹽課司,鹽引批驗所,庫倉大使,巡檢,省置無恆。順治三年,置江南驛鹽道一人。 十三年省。康熙十三年置二人,分駐江寧、安慶。二十一年省安慶一人。 七年,置湖北驛鹽道一人。 改屯田水利、驛傳二道置。康熙七年省,十三年復置。五十八年又省。雍正元年復置。乾隆四十四年改分守武昌鹽法道。 明年,置甘肅慶陽鹽課同知一人。 尋省。 康熙四年,以廣西桂平梧鬱道兼鹽法。明年,置江西驛鹽道一人。十七年,置福建運同一人。 四十三年省。 三十年,差巡鹽禦史,兩廣、 三十二年停。五十七年差廣東一人。五十九年改歸兩廣總督兼理。 福建 雍正元年改隷閩浙總督。十二年改歸鹽法道。 各一人。雍正四年,置山西鹽捕同知一人。 嘉慶十二年省。 明年,置四川驛鹽道一人。 先是歸糧道兼理。二十五年專司鹽茶。 十一年,置江蘇鹽務巡道, 乾隆六年省。 兩廣運判, 乾隆七年省。 各一人。十二年,改陝西驛傳道為驛鹽,專司鹽法。 乾隆五十九年改置分巡鳳邠道。 並置湖南驛鹽道一人。 兼轄常、寶。 十三年,改河南開歸道為分守糧驛鹽道。 先是歸大梁道兼理。 乾隆元年,置廣西梧州運同一人。 七年省。 二十四年,定淮南、淮北監掣同知二人。 揀員兼攝。明年定為額缺。 嘉慶十一年,定陝西鳳邠道、 宣統元年省歸巡警道兼理。 甘肅寧夏道兼鹽法。明年,復設山西鹽署,以河東道兼鹽法,置監掣同知一人。宣統二年,增置奉天運使一人,復改四川鹽茶道為運使。明年,改各省運使為鹽務正監督, 增福建、雲南、山東、河東各一人。 省鹽法道,改置副監督, 定淮南、江岸、皖岸、西岸、鄂岸、湘岸、淮北、四川、滇黔邊計、濟楚、廣西、甘肅,各一人。 統轄於鹽政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