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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史 / 《舊五代史》全書目錄
薛居正
《舊五代史》 - 431

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賣銅器價貴,多是銷熔見錢,以邀厚利。」乃下詔曰:「宜令遍行曉告,如原舊系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仍令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文,熟銅器物每斤四百文,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 清泰二年 ...

《舊五代史》 - 432

周廣順元年九月,詔改鹽法,凡犯五斤已上者處死,煎礆鹽犯一斤已上者處死。先是漢法不計斤兩多少,並處極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詔曰:「青白池務,素有定規,只自近年,頗乖循守。比來青鹽一石,抽稅錢八百文足陌、鹽一斗;白鹽一石,抽稅錢五百文、鹽五 ...


  
《舊五代史》 - 433

,準元敕條,並處極法。其犯鹽人應有錢物,並與捉事人充賞者。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並在棘圍裡面,更不別有差遣,只令巡護鹽池。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並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隨行錢物並納入 ...

《舊五代史》 - 434

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侍御史盧億、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議定重寫法書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漢隱帝末,因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晉、漢及國初事關刑法敕條,凡二十六件,分為二卷, ...

《舊五代史》 - 435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應天下州使繫囚,除大闢罪以上,委所在長吏,速推勘決斷,不得傍追證對,經過食宿之地,除當死刑外,並仰釋放,兼不許懲治。」二年春。左拾遺李同上言:「天下繫囚,請委長吏逐旬親自引問,質其罪狀真虛,然後論之以法,庶無枉濫。 ...

《舊五代史》 - 436

開運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簡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萬物,廣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寬大之令。是知恤刑緩獄,乃為政之先;布德行惠,實愛民之本。今盛夏之月,農事方殷,是雷風長養之時,乃動植蕃蕪之際。宜順時令,以宏至仁。竊以諸道州府都郡縣應見禁 ...


  
《舊五代史》 - 437

內外官當贖之法,梁、唐皆無定製,多示優容,或因時分輕重。晉天福六年五月,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從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 ...

《舊五代史》 - 438

開運元年八月,詔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其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貞固奏:「進士考試雜文及與 ...

《舊五代史》 - 439

應順元年閏正月丁卯,中書門下奏:「準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長定格應經學出身人,一任三考,許入下縣令、下州錄事參軍,亦入中下州錄事參軍;兩任四考,許入中下縣令、中州錄事參軍;兩任六考,許入上縣令及緊州錄事參軍。凡為進取,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 ...

《舊五代史》 - 440

周顯德五年六月,敕:「諫議大夫宜依舊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給事中之下。」按《唐典》,諫議大夫四員,正五品上,皆隷門下省,班在給事中之下。至會昌二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升為正四品下,仍分為左右,以備兩省四品之闕,故其班亦升在給事中之上。近朝自諫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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