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官掌司禮監印者,其屬稱之曰宗主,而督東廠者曰督主。 東廠之屬無專官,掌刑千戶一,理刑百戶一 ,亦謂之貼刑,皆衛官。 其隷役悉取給于衛,最輕黠獧巧者乃撥充之。 役長曰檔頭,帽上鋭,衣青素衤旋褶,系小縧,白皮靴,專主伺察。 其下番子數人為幹事。 京師亡命,誆財挾仇,視幹事者為窟穴。 得一陰事,由之以密白於檔頭,檔頭視其事大小,先予之金。 事曰起數,金曰買起數。 既得事,帥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樁。 番子即突入執訊之。 無有左證符牒,賄如數,徑去。 少不如意,扌旁治之,名曰乾醡酒,亦曰搬罾兒,痛楚十倍官刑。 且授意使牽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無事。 或靳不予,予不足,立聞上,下鎮撫司獄,立死矣。 每月旦,廠役數百人,掣籤庭中,分瞰官府。 其視中府諸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考訊重犯者曰聽記。 他官府及各城門訪緝曰坐記。 某官行某事,某城門得某奸,胥吏疏白坐記者上之廠曰打事件。 至東華門,雖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達至尊。 以故事無大小,天子皆得聞之。 家人米鹽猥事,宮中或傳為笑謔,上下惴惴無不畏打事件者。 衛之法亦如廠。 然須具疏,乃得上聞,以此其勢不及廠遠甚。 有四人夜飲密室,一人酒酣,謾罵魏忠賢,其三人噤不敢出聲。 罵未訖,番人攝四人至忠賢所,即磔罵者,而勞三人金。 三人者魄喪不敢動。 莊烈帝即位,忠賢伏誅,而王體乾、王永祚、鄭之惠、李承芳、曹化淳、王德化、王之心、王化民、齊本正等相繼領廠事,告密之風未嘗息也。 之心、化淳敘緝奸功,廕弟侄錦衣衛百戶 ,而德化及東廠理刑吳道正等偵閣臣薛國觀陰事,國觀由此死。 時衛使慴廠威已久,大抵俯首為所用。 崇禎十五年,御史楊仁願言:「高皇帝設官,無所謂緝事衙門者。 臣下不法,言官直糾之,無陰訐也。 後以肅清輦轂,乃建東廠。 臣待罪南城,所閲詞訟,多以假番故訴冤。 夫假稱東廠,害猶如此,況其真乎?此由積重之勢然也。 所謂積重之勢者,功令比較事件,番役每懸價以買事件,受買者至誘人為姦盜而賣之,番役不問其從來,誘者分利去矣。 挾忿首告,誣以重法,挾者志無不逞矣。 伏願寬東廠事件,而後東廠之比較可緩,東廠之比較緩,而後番役之買事件與賣事件者俱可息,積重之勢庶幾可稍輕。 」後復切言緹騎不當遣。 帝為諭東廠,言所緝止謀逆亂倫,其作奸犯科,自有司存,不宜緝,並戒錦衣校尉之橫索者。 然帝倚廠衛益甚,至國亡乃已。 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詔獄也。 古者獄訟掌于司寇而已。 漢武帝始置詔獄二十六所,歷代因革不常。 五代唐明宗設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乃天子自將之名。 至漢有侍衛司獄,凡大事皆決焉。 明錦衣衛獄近之 ,幽系慘酷,害無甚于此者。 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 ,所誅殺為多。 後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 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咸經法司。 成祖幸紀綱,令治錦衣親兵,復典詔獄。 綱遂用其黨莊敬、袁江、王謙、李春等,緣借作奸數百千端。 久之,族綱,而錦衣典詔獄如故,廢洪武詔不用矣。 英宗初,理衛事者劉勉、徐恭皆謹飭。 而王振用指揮馬順流毒天下,枷李時勉,殺劉球,皆順為之。 景帝初,有言官校緝事之弊者,帝切責其長,令所緝送法司,有誣罔者重罪。 英宗復辟,召李賢,屏左右,問時政得失。 賢因極論官校提人之害。 帝然其言,陰察皆實,乃召其長,戒之。 已緝弋陽王敗倫事虛,復申戒之。 而是時指揮門達、鎮撫逯杲怙寵,賢亦為羅織者數矣。 達遣旗校四出,杲又立程督並,以獲多為主。 千戶黃麟之廣西,執御史吳禎至,索獄具二百餘副,天下朝覲官陷罪者甚眾。 杲死,達兼治鎮撫司。 構指揮使袁彬,系訊之,五毒更下,僅免。 朝官楊璡、李蕃、韓祺、李觀、包瑛、張祚、程萬鐘輩皆鋃鐺就逮,冤號道路者不可勝記。 蓋自紀綱誅,其徒稍戢。 至正統時復張,天順之末禍益熾,朝野相顧不自保。 李賢雖極言之,不能救也。 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 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 然大獄經訊 ,即送法司擬罪,未嘗具獄詞。 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法司益掣肘。 十四年,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逕自上請可否,衛使毋得與聞。 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 初,衛獄附衛治,至門達掌問刑,又于城西設獄舍,拘繫狼籍。 達敗,用御史呂洪言,毀之。 成化十年,都御史李賓言:「錦衣鎮撫司累獲妖書圖本,皆誕妄不經之言。 小民無知,輒被幻惑。 乞備錄其舊名目,榜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闢。 」報可。 緝事者誣告猶不止。 十三年,捕寧晉人王鳳等,誣與瞽者受妖書,署偽職,並誣其鄉官知縣薛方、通判曹鼎與通謀,發卒圍其家,扌旁掠誣伏。 方、鼎家人數聲冤,下法司驗得實,坐妄報妖言,當斬。 帝戒以不得戕害無辜而已,不能罪也。 是年,令錦衣衛副千戶吳綬于鎮撫司同問刑。 綬性狡險,附汪直以進。 後知公議不容,凡文臣非罪下獄者,不復加箠楚,忤直意,黜去。 是時惟衛使硃驥持法平,治妖人獄無冤者。 詔獄下所司,獨用小杖,嘗命中使詰責,不為改。 世以是稱之。 弘治十三年,詔法司:「凡廠衛所送囚犯,從公審究,有枉即與辨理,勿拘成案。 」正德時,衛使石文義與張采表裡作威福,時稱為劉瑾左右翼。 然文義常侍瑾,不治事,治事者高得林。 瑾誅,文義伏誅,得林亦罷。 其後錢寧管事,復大恣,以叛誅。 第1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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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