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 十惡及故犯者不赦。 律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 ,不在此限。 」十惡中,不睦又在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 若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士奇代草,盡除永樂年間敝政,歷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或登極詔革除之。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 弘治元年,民呂梁山等四人坐竊盜殺人死,遇赦,都御史馬文升請宥死戍邊,帝特命依律斬之。 世宗雖屢停刑,尤慎無赦。 廷臣屢援赦令,欲宥大禮大獄暨建言諸臣,益持不允。 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輅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當發口外,乃特命如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 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請頒赦。 帝曰:「赦乃小人之幸。 」不允。 穆宗登極覃恩,雖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許放還,蓋為遷謫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臓吏,揭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 ,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 不悛,論如律。 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天下。 及十八年《大誥》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誥》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 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征不至,皆誅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所由設也。 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 郭桓者,戶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核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時咸歸謗御史余敏、丁廷舉。 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復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 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寧海人鄭士利上書訟其冤,復杖戍之。 二獄所誅殺已過當。 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 沅陵知縣張傑當輸作,自陳母賀,當元季亂離守節,今年老失養。 帝謂可勵俗 ,特赦之,秩傑,令終養。 給事中彭與民坐系,其父為上表訴哀。 立釋之,且免同系十七人。 有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 帝以婦為夫訴,職也,不罪。 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謀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當連坐者。 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寧、陶凱輩,後率以罪誅之。 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 嘗行郊壇,皇太子從,指道旁荊楚曰:「古用此為撲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 」尚書開濟議法密,諭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 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濟慚謝。 參政楊憲欲重法,帝曰:「求生於重典,猶索魚于釜,得活難矣。 」御史中丞陳寧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 」太祖曰:「不然。 古人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 秦有鑿顛抽脅之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 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 」寧慚而退。 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 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 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 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掘塚,妻女發浣衣局、教坊司,親黨謫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絶也。 抗違者既盡殺戮 ,懼人竊議之,疾誹謗特甚。 山陽民丁鈺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 法司迎上旨,言鈺才可用,立命為刑科給事中。 永樂十七年,復申其禁。 而陳瑛、呂震、紀綱輩先後用事,專以刻深固寵。 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多無罪死。 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間示寬大。 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並罷其職。 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即戮之,刑部為覆奏。 帝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 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中,須更執奏 ,朕不難從善也。 」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 其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文致,先帝數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不愧。 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讞,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 」洪熙改元,二月諭都御史劉觀、大理卿虞謙曰:「往者法司以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及國事,輒論誹謗,身家破滅,莫復辨理。 今數月間,此風又萌。 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奈何禁誹謗哉?」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詔書行之。 」於是士奇承旨,載帝言於己丑詔書云:「若朕一時過于嫉惡,律外用籍沒及凌遲之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製。 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絶人嗣續。 有自宮者以不孝論。 除謀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 告誹謗者勿治。 」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 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切責刑官,尚書金純等謝罪 ,乃已。 義勇軍士閻群兒等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人擊登聞鼓訴冤。 覆按實不為盜。 命釋群兒等,而切責都御史劉觀。 其後每遇奏囚,色慘然,禦膳為廢。 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 」一日,禦文華殿與群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 」帝曰:「此自由教化,豈關肉刑之有無。 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罪止於竄殛。 可見當時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 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多矣。 」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 武進伯硃冕言:「比遣舍人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余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窮治之。 帝寬詔歲下,閲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 諭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非常制也。 」是時,官吏納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 諸邊衛十二石,遼東二十石,于例為太輕,然獨嚴臓吏之罰。 命文職犯臓者俱依律科斷。 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 都御史夏迪催糧常州,御史何楚英誣以受金。 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驛夫憤死。 以帝之寬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第17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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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