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 尋並寬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論三法司錄上繫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 ,親閲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 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 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 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熱審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 五年一審錄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 」詔可。 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並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皆減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欽恤枷號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 南法司亦如之。 」報可。 隆慶五年,令臓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產絶、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 萬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滯,乞暫豁矜疑者。 未報。 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以疏聞。 神宗亦不罪也。 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擬具奏。 京師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終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 四十四年不舉行。 明年,又逾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 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詔獄理刑無人三事交章上請。 又請釋楚宗英嫶、藴鈁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 皆不報。 崇禎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詔清獄。 中允黃道周言:「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系兩尚書,不聞有抗疏爭者,尚足回天意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 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歷朝無寒審之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 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 ,太祖諭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論死,余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 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闢僅十之一。 成祖諭呂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 ’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悉準贖發遣。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 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 ’成祖召法司切責,遂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系者恤之,無令死於饑寒。 ’十二年十一月,復令以疑獄名上,親閲之。 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 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 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帝納其言。 然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賫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 宣德四年冬,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繫囚以聞,不分輕重。 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 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無愧古人。 」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於成化時。 初,太祖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願、石恆等治各道囚,而敕諭之。 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 ,以長我王國。 」慨然興嘆,以為立國基命在於此。 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 令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因遣官審錄之。 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官詳審天下疑獄。 於是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復以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刑獄,亦賜敕。 後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 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 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 」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 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御史及三司官或踰年一會,囚多瘐死。 往者常遣御史會按察司詳審,釋遣甚眾。 今莫若罷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員,專審諸獄。 」部持舊制不可廢。 帝命審例仍舊,復如詳審例,選按察司官一員與巡按御史同審。 失出者姑勿問,涉臓私者究如律。 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 部議以諸方多事,不行。 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會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審錄,敕書鄭重遣之。 十二年,大學士商輅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于茲,乞更如例行。 」帝從其請。 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 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行事。 於是恤刑者至,則多所放遣。 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臓不及百兩,產絶者免監追。 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並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 皆由恤刑者奏定。 所生全者益多矣。 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審南、北直隷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 嘉靖間制,審錄官一省事竣,總計前後所奏,依準改駁多寡,通行考核。 改駁數多者聽劾。 故恤刑之權重,而責亦匪輕。 此中外法司審錄之大較也。 凡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將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東司 ,呈堂奏聞,謂之歲報。 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 其做工、運炭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分六科輪報之。 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賫精微批文。 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擅勾問罪。 在八議者,實封以聞。 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于部,刑部不得聽理。 誣告者反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 訐告問官,必核實乃逮問。 至罪囚打斷起發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復仇者無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號相合,然後發遣。 此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 近者中外提人 ,止憑駕帖,既不用符,真偽莫辨,奸人矯命,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 」帝曰:「此祖宗舊例,不可廢。 」命復行之。 然旗校提人,率賫駕帖。 嘉靖元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賫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禦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 兩人相爭並列,上命檢成、弘事例以聞。 濟復言,自天順時例即如此。 帝入壽言,責濟以狀對,亦無以罪也。 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 兩畿決囚,亦必驗精微批。 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顒等行急失與內號相驗,比至,與原給外號不合,為巡按御史所糾,納贖還職。 第17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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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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