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裡遞,每軍不下百金。 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于軍政。 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征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 」鄖陽巡撫王世貞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絶,便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 而兵部卒格貞明議,不行。 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復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 又言「應勾之軍,南直隷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 報可,遠近皆悅。 然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 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且希圖脫伍」。 有旨複舊,而應聘之議復不行。 凡軍衛掌于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 有所勾攝,自衛所開報,先核鄉貫居止,內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 間有恩恤開伍者。 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 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衛軍,死,有孫宗皋宜繼。 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于帝,得免。 如此者絶少。 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 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糧、軍丁口糧之費。 其冊單編造皆有恆式。 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 嘉靖三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類姓。 其勾軍另給軍單。 蓋終明世,于軍籍最嚴。 然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 即位後,屢命元勛宿將分道練兵,而其制未定。 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議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 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 遠可到,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 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 槍必進退熟習。 在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指揮以下官領赴禦前驗試,餘以次番試。 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 余以次番試。 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 軍士給錢六百為道里費。 將領自指揮使以下,所統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為軍止。 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 」後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一,于農隙分番赴京較閲,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衛較射。 二十年,命衛士習射于午門丹墀。 明年復令:「天下衛所馬步軍士,各分十班,將弁以廕敘久次升者統之,冬月至京閲試。 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田者免。 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 不如法及不嫻習者,罰。 」明年,詔五軍府:「比試軍士分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 明年再試不如式,軍移戍雲南,官謫從征,總小旗降為軍。 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衛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閲。 又嘗敕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衛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遣將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侯赴京閲視。 景泰初,立十團營。 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 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 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內,二日走陣下營,三日演武。 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 然大要以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佈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 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 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鋭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 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餘日營將分練。 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入一營,校閲賞罰,因以擇選鋒。 帝又置內營于內教場,練諸內使。 隆慶初,命各營將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 全營教練者加都督僉事,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 三年內教練有成,操協大臣獎諭恩錄;無功績者議罰。 規制雖立,然將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鴛鴦陣破倭。 至是已官總兵。 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 薊兵精整者數十年。 繼光嘗著《練兵實紀》以訓士。 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輜重;先選伍,次較藝,總之以合營。 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 三曰練耳目,使明號令。 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 五曰練營陣,詳佈陣起行、結營及交鋒之正變。 終之以練將。 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將及雲南、越州之功。 賞格雖具,然不豫為令。 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將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 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 十二年定:「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眾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 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 軍行及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首功。 余皆次功。 」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鋭鋒。 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勛。 」編號用寶,貯內府印綬監。 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 凡挺身突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 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 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 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 是後,將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 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 世宗時,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 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 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 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 為從及四級以上,俱給賞。 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 領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 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 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 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 不願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 」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余加賞。 東北邊,初定三級當北邊之一。 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第16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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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