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寇苗蠻,亦三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 十級以上並不及數者給賞。 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余加賞。 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余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兩。 從賊一級,授一秩。 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 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 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眾及船之多寡,為功賞之差。 復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 雲南夷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與不及數者給賞。 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賞。 次賊一級,署一秩。 從賊三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 重傷回營死者,署一秩。 」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 先是,五年寧夏功,後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 崇禎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餘賊有差,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 其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士升一秩為小旗,舍人升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 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階可升者,所應襲男廕冠帶。 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五十兩,升俸者半之。 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 條例漸多,幸弊日啟。 正德間,副使胡世寧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 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紀功官,痛懲此弊。 」時弗能行。 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 後領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別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賫執旗牌,曰衝鋒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 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砲,皆以機發石。 元初得西域砲,攻金蔡州城,始用火。 然造法不傳,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槍砲法,特置神機營肄習。 制用生、熟赤銅相間,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 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樁、用托。 大利於守,小利於戰。 隨宜而用,為行軍要器。 永樂十年,詔自開平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砲架。 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於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 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銃,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威,勿輕給。 」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于宣府獨石。 帝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漏泄,敕止之。 正統末,邊備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 景泰元年,巡關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傘,上用鐵槍頭,環以響鈴,置火藥筒三,發之可潰敵馬。 應州民師翱制銃,有機,頃刻三發,及三百步外。 」俱試驗之。 天順八年,延綏參將房能言麓川破賊,用九龍筒,一綫然則九箭齊發,請頒式各邊。 至嘉靖八年,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砲,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 佛郎機者,國名也。 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 白沙巡檢何儒得其制,以銅為之。 長五六尺,大者重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修孔。 以子銃五枚,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 駕以蜈蚣船,所擊輒糜碎。 二十五年,總督軍務翁萬達奏所造火器。 兵部試之,言:「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俱便用。 母子火獸、布地雷砲,止可夜劫營。 」御史張鐸亦進十眼銅砲,大彈發及七百步,小彈百步;四眼鐵槍,彈四百步。 詔工部造。 萬曆中,通判華光大奏其父所制神異火器,命下兵部。 其後,大西洋船至,復得巨砲,曰紅夷。 長二丈餘,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 天啟中,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 然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 及流寇犯闕,三大營兵不戰而潰,槍砲皆為賊有,反用以攻城。 城上亦發砲擊賊。 時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 明置兵仗、軍器二局,分造火器。 號將軍者自大至五。 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樣、神機砲、襄陽砲、盞口砲、碗口砲、旋風砲、流星砲、虎尾砲、石榴砲、龍虎砲、毒火飛砲、連珠佛郎機砲、信砲、神砲、砲裡砲、十眼銅砲、三出連珠砲、百出先鋒砲、鐵捧雷飛砲、火獸布地雷砲、碗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馬銃、一窩鋒神機箭銃、大中小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鐵銃、無敵手銃、鳥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鐵手槍、快槍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 正德、嘉靖間造最多。 又各邊自造,自正統十四年四川始。 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戰襖,在內有兵仗、軍器、針工、鞍轡諸局,屬內庫,掌于中官,在外有盔甲廠,屬兵部,掌以郎官。 京省諸司衛所,又俱有雜造局。 軍資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載,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詳焉。 中原用車戰,而東南利舟楫,二者于兵事為最要。 自騎兵起,車制漸廢。 洪武五年,造獨轅車,北平、山東千輛,山西、河南八百輛。 永樂八年北征,用武剛車三萬輛,皆惟以供饋運。 至正統十二年,始從總兵官硃冕議,用火車備戰。 自是言車戰者相繼。 十四年,給事中李侃請以CA車千輛,鐵索聯絡,騎卒處中,每車翼以刀牌手五人,賊犯陣,刀牌手擊之,賊退則開索縱騎。 帝命造成祭而後用。 下車式于邊境,用七馬駕。 寧夏多溝壑,總兵官張泰請用獨馬小車,時以為便。 箭工周四章言,神機槍一發難繼,請以車載槍二十,箭六百,車首置五槍架,一人推,二人扶,一人執爨。 試可,乃造。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請仿古製為偏箱車。 轅長丈三尺,闊九尺,高七尺五寸,箱用薄板,置銃。 出則左右相連,前後相接,鈎環牽互。 車載衣糧、器械並鹿角二。 屯處,十五步外設為籓。 每車槍砲、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無事輪番推輓。 外以長車二十,載大小將軍銃,每方五輛,轉輸樵採,皆在圍中。 又以四輪車一,列五色旗,視敵指揮。 廷議此可以守,難於攻戰,命登酌行。 蘭州守備李進請造獨輪小車,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畫獸面,鑿口,置碗口銃四,槍四,神機箭十四,樹旗一。 行為陣,止為營。 二年,吏部郎中李賢請造戰車,長丈五尺,高六尺四寸,四圍箱板,穴孔置銃,上闢小窗,每車前後占地五步。 以千輛計,四方可十六里,芻糧、器械輜重咸取給焉。 帝令亟行。 第16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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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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