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太祖大封宗籓,令世世皆食歲祿,不授職任事,親親之誼甚厚。 然天潢日繁,而民賦有限。 其始祿米盡支本色,既而本鈔兼支。 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 厥後勢不能給,而冒濫轉益多。 奸弊百出,不可究詰。 自弘治間,禮部尚書倪岳即條請節減,以寬民力。 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潤言:「天下之事,極弊而大可慮者,莫甚於宗籓祿廩。 天下歲供京師糧四百萬石,而諸府祿米凡八百五十三萬石。 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萬石,而宗祿三百十二萬;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萬三千石,而宗祿百九十二萬。 是二省之糧,借令全輸,不足供祿米之半,況吏祿、軍餉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猶得厚享,將軍以下,多不能自存,饑寒困辱,勢所必至,常號呼道路,聚詬有司。 守土之臣,每懼生變。 夫賦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為寒心。 宜令大臣科道集議於朝,且諭諸王以勢窮弊極,不得不通變之意。 令戶部會計賦額,以十年為率,通計兵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數。 共陳善後良策,斷自宸衷,以垂萬世不易之規。 」下部覆議,從之。 至四十四年乃定宗籓條例。 郡王、將軍七分折鈔,中尉六分折鈔,郡縣主、郡縣鄉君及儀賓八分折鈔,他冒濫者多所裁減。 於是諸王亦奏辭歲祿,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歲出為稍紓,而將軍以下益不能自存矣。 明初,勛戚皆賜官田以代常祿。 其後令還田給祿米。 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 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御史大夫以下歲祿數,刻石官署,取給於江南官田。 ,十三年重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而雜流吏典附焉。 正從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階遞減百石,皆給俸鈔三百貫。 正五品二百二十石,從減五十石,鈔皆百五十貫。 正六品百二十石,從減十石,鈔皆九十貫。 正從七品視從六品遞減十石,鈔皆六十貫。 正八品七十五石,從減五石,鈔皆四十五貫。 正從九品視從八品遞減五石,鈔皆三十貫。 勒之石。 吏員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二石五斗,掾史、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吏、典一石二斗;三四品官司令史、書吏、司吏二石,承差、吏、典半之;五品官司司吏一石二斗,吏、典八斗;六品以下司吏一石;光祿寺等吏、典六斗。 教官之祿,州學正月米二石五斗,縣教諭、府州縣訓導月米二石。 首領官之祿,凡內外官司提控、案牘、州吏目、縣典史皆月米三石。 雜職之祿,凡倉、庫、關、場、司、局、鐵冶、遞運、批驗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閘壩官月米一石五斗。 天下學校師生廩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醯之屬官給之。 宦官俸,月米一石。 二十五年更定百官祿。 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品,遞減十三石至三十五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品遞減五斗,至五石而止。 自後為永制。 洪武時,官俸全給米,間以錢鈔兼給,錢一千,鈔一貫,抵米一石。 成祖即位,令公、侯、伯皆全支米;文武官俸則米鈔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惟九品、雜職、吏、典、知印、總小旗、軍,並全支米。 其折鈔者,每米一石給鈔十貫。 永樂二年乃命公、侯、伯視文武官吏,米鈔兼支。 仁宗立,官俸折鈔,每石至二十五貫。 宣德八年,禮部尚書胡濙掌戶部,議每石減十貫,而以十分為準,七分折絹,絹一匹抵鈔二百貫。 少師蹇義等以為仁宗在春宮久,深憫官員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數倍,此仁政也,詎可違?濙不聽,竟請於帝而行之,而卑官日用不贍矣。 正統中,五品以上米二鈔八,六品以下米三鈔七。 時鈔價日賤,每石十五貫者已漸增至二十五貫,而戶部尚書王佐復奏減為十五貫。 成化二年從戶部尚書馬昂請,又省五貫。 舊例,兩京文武官折色俸,上半年給鈔,下半年給蘇木、胡椒。 七年從戶部尚書楊鼎請,以甲字型檔所積之布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 是時鈔法不行,一貫僅直錢二三文,米一石折鈔十貫,僅直二三十錢,而布直僅二三百錢,布一匹折米二十石,則米一石僅直十四五錢。 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十六年又令以三梭布折米,每匹抵三十石。 其後粗闊棉布亦抵三十石,梭布極細者猶直銀二兩,粗布僅直三四錢而已。 久之,定布一匹折銀三錢。 於是官員俸給凡二:曰本色,曰折色。 其本色有三:曰月米,曰折絹米,曰折銀米。 月米,不問官大小,皆一石。 折絹,絹一匹當銀六錢。 折銀,六錢五分當米一石。 其折色有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 本色鈔十貫折米一石,後增至二十貫。 絹布折鈔,絹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 公侯之祿,或本折中半,或折多於本有差。 文武官俸,正一品者,本色僅十之三,遞增至從九品,本色乃十之七。 武職府衛官,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與文臣異,餘並同。 其三大營副將、參、游、佐員,每月米五石,巡捕營提督、參將亦如之。 巡捕中軍、把總官,月支口糧九斗,旗牌官半之。 天下衛所軍士月糧,洪武中,令京外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 城守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 民匠充軍者八斗,牧馬千戶所一石,民丁編軍操練者一石,江陰橫海水軍稍班、碇手一石五斗。 陣亡病故軍給喪費一石,在營病故者半之。 籍沒免死充軍者謂之恩軍。 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無家口者四斗。 又給軍士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在外衛所軍士以鈔準。 永樂中,始令糧多之地,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 後山西、陝西皆然,而福建、兩廣、四川則米七鈔三,江西則米鈔中半,惟京軍及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軍,仍全支米。 已而定製,衛軍有家屬者,月米六斗,無者四斗五升,餘皆折鈔。 凡各衛調至京操備軍兼工作者,米五斗。 其後增損不一,而本折則例,各鎮多寡不同,不能具舉。 凡各鎮兵餉,有屯糧,有民運,有鹽引,有京運,有主兵年例,有客兵年例。 屯糧者,明初,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皆取給焉。 民運者,屯糧不足,加以民糧。 麥、米、豆、草、布、鈔、花絨運給戍卒,故謂之民運,後多議折銀。 鹽引者,召商入粟開中,商屯出糧,與軍屯相表裡。 其後納銀運司,名存而實亡。 京運,始自正統中。 後屯糧、鹽糧多廢,而京運日益矣。 主兵有常數,客兵無常數。 初,各鎮主兵足守其地,後漸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 兵愈多,坐食愈眾,而年例亦日增雲。 第11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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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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