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初置寶源局於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 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 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 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餘遞降至重一錢止。 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而嚴私鑄之禁。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 初,寶源局錢鑄「京」字於背,後多不鑄,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鑄小錢以便之。 尋令私鑄錢作廢銅送官,償以錢。 是時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 而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 七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 明年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 以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內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 其下雲「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財產。 」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以金銀易鈔者聽。 遂罷寶源、寶泉局。 越二年,復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錢。 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 十三年,以鈔用久昏爛,立倒鈔法,令所在置行用庫,許軍民商賈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 會中書省廢,乃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 十六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 在外衛所軍士,月鹽皆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 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準米一石。 二十二年詔更定錢式:生銅一斤,鑄小錢百六十,折二錢半之,「當三」至「當十」,準是為差。 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 二十四年諭榷稅官吏,凡鈔有字貫可辯者,不問爛損,即收受解京,抑勒與偽充者罪之。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內府。 令大明寶鈔與歷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提舉司於三月內印造,十月內止,所造鈔送內府充賞賚。 明年罷行用庫,又罷寶泉局。 時兩浙、江西、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銀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奸惡論,惟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二年詔犯者免死,徙家戍興州。 陝西都司僉事張豫,坐抵易官鈔論戍。 江夏民父死,以銀營葬具,當戍邊。 帝以其迫於治葬,非玩法,特矜宥之。 都御史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 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 天下人民不下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誠令計口納鈔食鹽,可收五千餘萬錠。 」帝令戶部會群臣議。 大口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半之。 從其議。 設北京寶鈔提舉司,稅糧課程臓罰俱折收鈔,其直視洪武初減十之九。 後又令鹽官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場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 應天歲辦蘆柴,徵鈔十之八。 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板篆文為「永樂」。 帝命仍其舊。 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號雲。 仁宗監國,令犯笞杖者輸鈔。 及即位,以鈔不行詢原吉。 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 民間鈔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 請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 鈔入官,官取昏軟者悉毀之。 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 」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複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 」然是時,民卒輕鈔。 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貫,乃馳布帛米麥交易之禁。 凡以金銀交易及匿貨增直者罰鈔,府縣衛所倉糧積至十年以上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門攤課鈔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納鈔五百貫,果園、CA車並令納鈔。 戶部言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滯不行。 乃益嚴其禁,交易用銀一錢者,罰鈔千貫,臓吏受銀一兩者,追鈔萬貫,更追免罪鈔如之。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馳用銀之禁。 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 十三年復申禁令,阻鈔者追一萬貫,全家戍邊。 天順中,始馳其禁。 憲宗令內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餉亦兼支錢鈔。 是時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徵之民,則每貫徵銀二分五厘,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稅課司,順天、山東、河南戶口食鹽,俱收鈔,各鈔關俱錢鈔兼收。 其後乃皆改折用銀。 而洪武、永樂、宣德錢積不用,詔發之,令與歷代錢兼用。 戶部請鼓鑄,乃復開局鑄錢。 凡納贖收稅,歷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 制錢者,國朝錢也。 舊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諸關稅錢亦入司鑰庫。 共貯錢數千百萬,中官掌之,京衛軍秋糧取給焉,每七百當銀一兩。 武宗之初,部臣請察核侵蝕;又以錢當俸糧者,僅及銀數三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 時中官方用事,皆不聽。 已而司鑰庫太監龐慄言:「自弘治間榷關折銀入承運庫,錢鈔缺乏,支放不給,請遵成化舊制,錢鈔兼收。 」從之。 正德三年,以太倉積錢給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 又從太監張永言,發天財庫及戶部布政司庫錢,關給徵收,每七十文徵銀一錢,且申私鑄之禁。 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 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明初鑄洪武錢。 成祖九年鑄永樂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錢。 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 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 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 三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 而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 民患錢少,乃發內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俸糧。 又令通行歷代錢,有銷新舊錢及以銅造像製器者,罪比盜鑄。 先是,民間行濫惡錢,率以三四十錢當銀一分。 後益雜鉛錫,薄劣無形制,至以六七十文當銀一分。 翦楮夾其中,不可辨。 用給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錢與前代雜錢相兼行,上品者俱七文當銀一分,餘視錢高下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當銀一分;私造濫惡錢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 小錢行久,驟革之,民頗不便。 又出內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美惡,悉以七文折算。 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騷然。 屬連歲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師,死者相枕藉。 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 於是御史何廷鈺條奏,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 戶部執不從。 廷鈺訐奏尚書方鈍及郎中劉爾牧。 帝怒,斥爾牧,采廷鈺議,命從民便。 且定嘉靖錢七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 然諸濫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復用,而民間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官錢並行焉。 第1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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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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