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 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馳。 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 周忱撫南畿,別立濟農倉。 他人不能也。 正統時,重侵盜之罪,至僉妻充軍。 且定納谷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 凡振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弘治三年限州縣十里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里積二萬石;衛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 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 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 十八年令贖罪臓罰,皆糴谷入倉。 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 軍官有犯者,納谷準立功。 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 嘉靖初,諭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餘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 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 一遇災傷,輒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故事。 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 」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 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 既,又定十里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萬石。 其後積粟盡平糶,以濟貧民,儲積漸減。 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 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 萬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 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 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 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鬥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 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 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 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核。 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 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 內府凡十庫:內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 廣積庫,貯硫黃、硝石。 甲字型檔,貯布匹、顏料。 乙字型檔,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丙字型檔,貯棉花、絲纊。 丁字型檔,貯銅鐵、獸皮、蘇木。 戊字型檔,貯甲仗。 臓罰庫,貯沒官物。 廣惠庫,貯錢鈔。 廣盈庫,貯紵絲、紗羅、綾錦、絹。 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型檔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 又有天財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 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上供物。 以上通謂之內庫。 其在宮內者,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謂之裡庫。 凡裡庫不關於有司。 其會歸門、寶善門迤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 若內府諸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皆各以所掌,收貯應用諸物。 太仆則馬價銀歸之。 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及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 仁宗時罷。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 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內承運庫。 其歲賦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祿。 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 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歲以百萬為額,盡解內承運庫,不復送南京。 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 所謂金花銀也。 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 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 籍沒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 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 弘治時,內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庫。 又置南京銀庫。 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數言內府財用不充,請支太倉銀。 戶部執奏不能沮。 嘉靖初,內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 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廡,以便支發。 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為外庫。 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庫者,並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復入內庫。 三十七年令歲進內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後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內庫。 隆慶中,數取太倉銀入內庫,承運庫中官至以空紮下戶部取之。 廷臣疏諫,皆不聽。 又數取光祿太仆銀,工部尚書硃衡極諫,不聽。 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 至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內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餘兩。 久之,太倉、光祿、太仆銀,括取幾盡。 邊賞首功,向發內庫者,亦取之太仆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偕科道巡視。 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 嘉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 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慎庫,以貯礦銀。 尚書文明以給工價,帝詰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內用焉。 其在外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臓罰諸物。 巡按御史三歲一盤查。 各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御史委官察之。 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縣府司,以至於部,部札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也。 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復驗,同,乃進納。 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 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 正統十年設通濟庫於通州。 世宗時罷。 隆慶初,密雲、薊州、昌平諸鎮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雲。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 內府諸庫監收者,橫索無厭。 正德時,台州衛指揮陳良納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 內府收糧,增耗嘗以數倍為率,其患如此。 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輓軍民被其害。 世宗用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者如故。 久之,從給事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餉不借支於內,京師不收括於外。 成化時,巡鹽御史楊澄始請發各鹽運提舉司臓罰銀入京庫。 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征徭羡銀,盡輸太倉。 尚書周經力爭之,以為有不足者,以識造、賞賚、齋醮、土木之故,必欲盡括天下財,非藏富於民意也。 至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 世宗時,閩、廣進羡餘,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 又以太倉庫匱,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實之。 而戶部條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 隆慶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庫銀。 神宗時,御史蕭重望請核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 千戶何其賢乞敕內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 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策,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 南京內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 內外匱竭,遂至於亡。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鹽法 茶法 第1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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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