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各衛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 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 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 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 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於天下。 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 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 建文二年詔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 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斗。 」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復重。 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干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云重賦所致。 如吳江、崑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 後因事故入官,輒如私租例盡取之。 十分取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乎。 盡取,則民必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也。 仁和、海寧、崑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 田沒於海,租從何出?請將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斗。 海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蕪之患,而細民獲安生矣。 」帝命部議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 著為令。 」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鐘,曲計減蘇糧七十餘萬,他府以為差,而東南民力少紓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 宣宗雖不罪,亦不能從。 而朝廷數下詔書,蠲除租賦。 持籌者輒私戒有司,勿以詔書為辭。 帝與尚書胡濙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 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 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 至是,乃獲少蘇。 英宗復辟之初,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 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 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適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雲。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 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眾,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 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請核祖宗賦額及經費多寡之數,一一區畫,則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矣。 」於是戶部議:「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核任內租稅,徵解足數,方許給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節儉,以先天下。 」帝納之。 既而諭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 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裡甲等仿洪武、正統間魚鱗、風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號、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目,官為覆勘,分別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 刊刻成書,收貯官庫,給散裡中,永為稽考。 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 取每歲實徵、起運、存留、加耗、本色、折色並處補、暫徵、帶徵、停徵等件數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諭。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 一曰催徵歲辦錢糧。 成、弘以前,裡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臨收。 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谷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 近者,有司不複比較經催裡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撲糧長,令下鄉追徵。 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鷄犬為空。 孱弱者為勢豪所凌,耽延欺賴,不免變產補納。 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 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 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大焉。 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 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裡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 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復預備倉糧也。 疏下,戶部言:「所陳俱切時弊,令所司舉行。 」遷延數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 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 末年更定,每區正副二名輪充。 宣德間,復永充。 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 其罷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 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復。 自官軍兌運,糧長不復輸京師,在州裡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御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併之弊。 帝恐紛擾,不從。 給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 有流移亡絶,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 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 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 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撲,歲無寧日。 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並輕分重。 此小民疾苦,閭閻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 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羡者則加輸邊稅。 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適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 」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 」不行。 第9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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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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