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餘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復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裡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核改正。 」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餘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餘石補之,餘請豁免。 戶部終持不下。 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斗起徵。 」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畝清丈,定為等則。 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餘撥存,曰存餘考積,曰徵一定額。 又以八事考裡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恤政,曰公費,曰備用。 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 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 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賫折除之,陰予以輕。 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 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 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 」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 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 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 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 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 司農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 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 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 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 其初亦賴以濟匱,久之諸所灌輸益少。 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采木,山、陝、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 而內廷之賞給,齋殿之經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無敢延頃刻者。 三十七年,大同右衛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 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 既,又令群臣各條理財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 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 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鬥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 」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餘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 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 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絀。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 一歲之役,官為僉募。 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 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立法頗為簡便。 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 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 時內帑充積,帝靳不肯發。 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 明年復加三厘五毫。 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 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 所不加者,畿內八府及貴州而已。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餉加派,易致不均。 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 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 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 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納。 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 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 每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餉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餉額而止。 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 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 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 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 」下部覆議,從之。 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 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厘外畝復徵三厘。 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徵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 後五年,總督盧象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 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餉。 越二年,復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厘九絲。 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銀一分。 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產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 御史衛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 」御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 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 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 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裡分十甲曰裡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 他雜役。 凡祗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戶。 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第10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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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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