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法稍馳,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 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二者交病。 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 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 役以應差,裡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徵之。 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後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復給所輸銀於坊里長,責其營辦。 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裡甲祗應夫馬飲食,而裡甲病矣。 凡均徭,解戶上供為京徭,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複改貿,率至傾產。 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 即須用,編之裡甲,出銀以市。 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 又大工營繕,祠官祝厘,資用繁溢。 迨至中葉,倭寇交訌,仍歲河決,國用耗殫。 於是裡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凡役民,自裡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皁隷、門禁、廚鬥為常役。 後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插淺夫之類,因事編僉,歲有增益。 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 於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 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 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天啟時,御史李應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 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 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 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時給事中劉懋復奏裁驛夫,徵調往來,仍責編戶。 驛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雲。 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 軍戶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補。 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 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 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 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 灶戶有上、中、下三等。 每一正丁,貼以餘丁。 上、中戶丁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予優免。 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幡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建兩京宗廟、宮殿、闕門、王邸,采木、陶甓,工匠造作,以萬萬計。 所在築城、浚陂,百役具舉。 迄於洪、宣,郊壇、倉庾猶未迄工。 正統、天順之際,三殿、兩宮、南內、離宮,次第興建。 弘治時,大學士劉吉言:「近年工役,俱摘發京營軍士,內外軍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 本用五千人,奏請至一二萬,無所稽核。 」禮部尚書倪岳言:「諸役費動以數十萬計,水旱相仍,乞少停止。 」南京禮部尚書僮軒復陳工役之苦。 吏部尚書林瀚亦言:「兩畿頻年凶災,困於百役,窮愁怨嘆。 山、陝供億軍興,雲南、廣東西征發剿叛。 山東、河南、湖廣、四川、江西興造王邸,財力不贍。 浙江、福建辦物料,視舊日增多。 庫藏空匱,不可不慮。 」帝皆納其言,然不能盡從也。 武宗時,乾清宮役尤大。 以太素殿初制樸儉,改作雕峻,用銀至二千萬餘兩,役工匠三千餘人,歲支工食米萬三千餘石。 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霽諸殿,禦馬臨、鐘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藥庫皆鼎新之。 權幸閹宦莊園祠墓香火寺觀,工部復竊官銀以媚焉。 給事中張原言:「工匠養父母妻子,尺籍之兵禦外侮,京營之軍衛王室,今奈何令民無所賴,兵不麗伍,利歸私門,怨叢公室乎?」疏入,謫貴州新添驛丞。 世宗營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為汰省,而經費已六七百萬。 其後增十數倍,齋宮、秘殿並時而興。 工場二三十處,役匠數萬人,軍稱之,歲費二三百萬。 其時宗廟、萬壽宮災,帝不之省,營繕益急。 經費不敷,乃令臣民獻助;獻助不已,復行開納。 勞民耗財,視武宗過之。 萬曆以後,營建織造,溢經制數倍,加以徵調、開採,民不得少休。 迨閹人亂政,建第營墳,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 蓋二百餘年,民力殫殘久矣。 其以職役優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 萬曆時,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賦稅蠲免,有恩蠲,有災蠲。 太祖之訓,凡四方水旱輒免稅,豐歲無災傷,亦擇地瘠民貧者優免之。 凡歲災,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 又設預備倉,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 荊、蘄水災,命戶部主事趙乾往振,遷延半載,怒而誅之。 青州旱蝗,有司不以聞,逮治其官吏。 旱傷州縣,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處以極刑。 孝感饑,其令請以預備倉振貸,帝命行人馳驛往,且諭戶部:自今凡歲饑,先發倉庾以貸,然後聞,著為令。 ”在位三十餘年,賜予布鈔數百萬,米百餘萬,所蠲租稅無數。 成祖聞河南饑,有司匿不以聞,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有司水旱災傷不以聞者,罪不宥。 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目擊民艱不言者,悉逮下獄。 仁宗監國時,有以發振請者,遣人馳諭之,言:「軍民睏乏,待哺嗷嗷,尚從容啟請待報,不能效漢汲黯耶?」宣宗時,戶部請核饑民。 帝曰:「民饑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奚待勘。 」蓋二祖、仁、宣時,仁政亟行。 預備倉之外,又時時截起運,賜內帑。 被災處無儲粟者,發旁縣米振之。 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 鬻子女者,官為收贖。 且令富人蠲佃戶租。 大戶貸貧民粟,免其雜役為息,豐年償之。 皇莊、湖泊皆馳禁,聽民採取。 饑民還籍,給以口糧。 京、通倉米,平價出糶。 兼預給俸糧以殺米價,建官舍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養濟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蠟燭、幡竿二寺。 其恤民如此。 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災荒疏至,必賜蠲振,不敢違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 永樂以後,減其數。 納米振濟贖罪者,景帝時,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減三之一,餘遞減有差。 捐納事例,自憲宗始。 生員納米百石以上,人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 武宗時,富民納粟振濟,千石以上者表其門,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從六品。 世宗令義民出谷二十石者,給冠帶,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報災之法,洪武時不拘時限。 弘治中,始限夏災不得過五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 萬曆時,又分近地五月、七月,邊地七月、九月。 洪武時,勘災既實,盡與蠲免。 弘治中,始定全災免七分,自九分災以下遞減。 又止免存留,不及起運,後遂為永制雲。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漕運 倉庫 第10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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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