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廩食,各視道里遠近以為準。 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 自成祖遷燕,道里遼遠,法凡三變。 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 已而大將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 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餉永平衛。 其後海運餉北平、遼東為定製。 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餉陝西,自陝西轉餉寧夏、河州。 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 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鬱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潁岐口跌坡,別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 時駕數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餉邊也。 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 惟海運用官軍,其餘則皆民運雲。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 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輒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 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餘艘。 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 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 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 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餘石,名曰支運。 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 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于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 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復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 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 惟山東、河南、北直隷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 尋令南陽、懷慶、汝寧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 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 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是為兌運。 命群臣會議。 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 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隷六斗,北直隷五斗。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斗,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 軍既加耗,又給輕賫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 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 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 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 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 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 正糧斛面鋭,耗糧俱平概。 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 臨、徐、淮三倉各遣御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 土木之變,復盡留山東、直隷軍操備。 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復軍運。 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覬耗餘,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 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言便宜。 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 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 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 」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 久之,復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 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而南直隷正糧獨百八十萬,薊州一府七十萬,加耗在外。 浙賦視蘇減數萬。 江西、湖廣又殺焉。 天津、蘇州、密雲、昌平,共給米六十四萬餘石,悉支兌運米。 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之。 遇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 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石增米一斗為渡江費。 後數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兌。 由是悉變為改兌,而官軍長運遂為定製。 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有額外罰,運軍展轉稱貸不支。 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 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 而部臣慮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產、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 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 春兌秋歸,艱辛萬狀。 船至張家灣,又僱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 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 而軍士或自載土產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 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及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少蘇。 」詔從其議。 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石銀二兩。 而北直隷、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銀一兩。 去歲,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 今請推行於諸府,而稍差其直。 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 俱解部轉發各邊,抵北直隷三處歲供之數,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費省而事易集。 」從之。 自後歲災,輒權宜折銀,以水次倉支運之糧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率,無復至一兩者。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 江南州縣運糧至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輓之費,得餘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 至是,巡撫都御史以兌支有弊,請令如舊上倉而後放支。 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 」詔從部議,以所餘就貯各衛倉,作正支銷。 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軍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衛軍支運,後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 已而並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 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交兌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致陳腐。 請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十五萬石,折銀解京,而令三省衛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 則諸倉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運。 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銀,一舉而數善具矣。 」帝命部臣議,如其請。 六年,戶部侍郎邵寶以漕運遲滯,請復支運法。 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復,事遂寢。 第1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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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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