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三十年,置行太仆寺于山西、北平、陝西、甘肅、遼東。 山西、北平、陝西,每寺設少卿一人,丞三人;甘肅、遼東,每寺設少卿、丞各一人,擇致仕指揮、千百戶為之。 永樂四年,許令寺官按治所轄衛所鎮撫首領官吏。 十八年,以北京行太仆寺為太仆寺。 宣德七年,發雜犯死罪應充軍者,于陝西行太仆寺養馬。 弘治十年,簡推素有才望者補本寺官,視太仆寺官升擢。 嘉靖三年,從御史陳講請,增設陝西、甘肅二寺各少卿一員,分管延綏、寧夏。 二十九年,令寺官遇聖節,輪年賫進表文。 苑馬寺。 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一人,正四品寺丞無定員,正六品其屬,主簿一人,從七品各牧監,監正一人,正九品監副一人,從九品錄事一人。 各苑,圉長一人。 從九品掌六監二十四苑之馬政,而聽于兵部。 凡苑,視廣狹為三等:上苑牧馬萬匹,中苑七千,下苑四千。 凡牧地,曰草場,曰荒地,曰熟地,嚴禁令而封表之。 凡牧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之軍,曰充發之軍,曰召募之軍,曰抽選之軍,皆籍而食之。 凡馬駒,歲籍其監苑之數,上于兵部,以聽考課。 監正、副掌監苑之牧事,圉長帥群長而阜蕃馬匹。 永樂四年,置苑馬寺凡四:北直隷、遼東、平涼、甘肅。 五年,增設北直隷苑馬寺六監二十四苑。 順義、長春、咸和、馴良四苑,隷清河監。 水州、隆萃、大牧、遂寧,隷金台監。 汧池、鹿鳴、龍河、長興,隷涿鹿監。 遼陽、龍山、萬安、蕃昌,隷盧龍監。 清流、廣蕃、龍泉、松林,隷香山監。 河陽、崇義、興寧、永成,隷通州監。 六年增甘肅、平涼二寺監。 每寺各六監二十四苑。 十八年,革北京苑馬寺,併入太仆。 正統四年,革甘肅苑馬寺,改牧恩軍于黑水口,隷長樂監。 弘治二年革平涼寺丞一員。 十七年,都御史楊一清奏請行太仆、苑馬二寺員缺,簡選才望參政、副使補升卿,參議、僉事補升少卿,以振馬政。 十八年又請添設寺員。 嘉靖三十二年,以遼東寺卿張思兼轄金、復、蓋州三衛軍民。 四十二年,又命帶理兵備事。 都轉運鹽使司。 都轉運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從四品副使一人,從五品判官無定員。 從六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知事一人,從八品庫大使、副使各一人。 所轄,各場鹽課司大使、副使,各鹽倉大使、副使,各批驗所大使、副使,並一人。 俱未入流 都轉運使。 掌鹽監之事。 同知、副判分司之。 都轉運鹽使司凡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河東,曰山東,曰福建。 分司十四:泰州、淮安、通州隷兩淮,嘉興、松江、寧紹、溫台隷兩浙,滄州、青州隷長蘆,膠萊、濱樂隷山東,解鹽東場、西場、中場隷河東。 分副使若副判蒞之,督各場倉鹽課司,以總于都轉運使,共奉巡鹽御史或鹽法道臣之政令。 福建、山東無巡鹽御史,餘詳《食貨志·鹽法》中。 鹽課提舉司。 提舉一人,從五品同提舉一人,從六品副提舉無定員。 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庫大使、副使一人。 所轄,各鹽倉大使、副使,各場、各井鹽課司大使、副使,並一人。 提舉司凡七:曰四川,曰廣東海北,廉州曰黑鹽井,楚雄曰白鹽井,姚安曰安寧,曰五井,大理曰察罕腦兒。 又有遼東煎鹽提舉司。 提舉,正七品,同提舉,正八品,副提舉,正九品。 其職掌皆如都轉運司。 明初,置都轉運司于兩淮。 吳元年,置兩浙都轉運司于杭州,定都轉運使秩正三品,設同知,正四品副使,正五品運判,正六品經歷,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照磨、綱官,正九品鹽場設司令,從七品司丞,從八品百夫長。 省注洪武二年置長蘆、河東二都轉運司,及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司,尋又置山東、福建二都轉運司。 三年,又于陝西察罕腦兒之地置鹽課提舉司,後漸增置各處。 建文中,改廣東提舉為都轉運司。 永樂初復故。 十四年,初命御史巡鹽。 景泰三年,罷長蘆、兩淮巡鹽御史,命撫、按官兼理。 已復遣御史,其無御史者,分按察司理之。 又洪武中,于四川置茶鹽都轉運司,洪武五年置,設官如都轉運鹽使司。 十年罷。 納溪、白渡二鹽馬司,洪武五年置,以常選官為司令,內使為司丞。 十三年罷,尋復置。 十五年,改設大使、副使各一人。 後並革。 又有順龍鹽馬司,亦革。 市舶提舉司。 提舉一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 從六品其屬,吏目一人。 從九品掌海外諸蕃朝貢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偽,禁通番,征私貨,平交易,閒其出入而慎館谷之。 吳元年,置市舶提舉司。 洪武三年,罷太倉、黃渡市舶司。 七年,罷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廣東之廣州三市舶司。 永樂元年復置,設官如洪武初制,尋命內臣提督之。 嘉靖元年,給事中夏言奏倭禍起於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廣東市舶司。 茶馬司。 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掌市馬之事。 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馬司,設司令、司丞。 十五年改設大使、副使各一人,尋罷洮州茶馬司,以河州茶馬司兼領之。 三十年,改秦州茶馬司為西寧茶馬司。 又洪武中,置四川永寧茶馬司,後革,復置雅州碉門茶馬司。 又于廣西置慶遠裕民司,洪武七年置,設大使一人,從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 市八番溪洞之馬,後亦革。 府。 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 正七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 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 司獄司,司獄一人。 所轄別見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 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于省,上吏部。 凡朝賀、弔祭,視布政使司,直隷府得專達。 凡詔赦、例令、勘答刂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 所屬之政,皆受約束于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於撫、按、布、按,議允乃行。 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 若籍帳、軍匠、驛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核之。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無常職,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綏同知又兼牧民,餘不盡載。 無定員。 邊府同知有增至六、七員者。 推官理刑名,贊計典。 各府推官,洪武三年始設。 經歷、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改諸路為府。 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 已,併為正四品。 七年,減北方府州縣官三百八人。 十三年,選國子學生二十四人為府州縣官。 六月罷各府照磨。 二十七年復置。 自宣德三年棄交阯布政司,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州。 知州一人,從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 裡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裁同知、判官。 有屬縣,裁同知。 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所轄別見。 知州,掌一州之政。 凡州二:有屬州,有直隷州。 屬州視縣,直隷州視府,而品秩則同。 同知、判官,俱視其事州之繁簡,以供厥職。 計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縣。 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屬,典史一人。 所轄別見 第9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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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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