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舉者,所以佐銓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權。 自洪武十七年命天下朝覲官舉廉能屬吏始。 永樂元年,命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至縣令 ,各舉所知一人,量才擢用。 後以貪污聞者,舉主連坐,蓋亦嘗間行其法。 然洪、永時,選官並由部請。 至仁宗初,一新庶政,洪熙元年,特申保舉之令。 京官五品以上及給事、御史,外官布、按兩司正佐及府、州、縣正官,各舉所知。 惟見任府、州、縣正佐官及曾犯臓罪者,不許薦舉,其他官及屈在下僚,或軍民中有廉潔公正才堪撫字者,悉以名聞。 是時,京官勢未重,台省考滿,由吏部奏升方面郡守。 既而定製,凡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舉。 宣德三年,況鐘、趙豫等以薦擢守蘇、松諸府,賜敕行事。 十年用郭濟、姚文等為知府,亦如之。 其所奏保者,郎中、員外、御史及司務、行人、寺副皆與,不依常調也。 後多有政績。 部曹及御史,由堂上官薦引,類能其官。 而長吏部者,蹇義、郭璡亦屢奉敕諭。 帝又慮諸臣畏連坐而不舉,則語大學士楊溥以全才之難,謂:「一言之薦,豈能保其終身,欲得賢才,尤當厚教養之法。 」故其時吏治蒸蒸,稱極盛焉。 沿及英宗,一遵厥舊。 然行之既久,不能無弊,所舉或鄉裡親舊、僚屬門下,素相私比者。 方面大吏方正、謝莊等由保舉而得罪。 而無官保舉者,在內御史,在外知府,往往九年不遷。 正統七年,罷薦舉縣令之制。 十一年,御史黃裳言:「給事、御史,國初奏遷方面郡守。 近年方面郡守率由廷臣保升,給事、御史以糾參為職,豈能無忤于一人。 乞敕吏部仍按例奏請除授。 」帝是其言,命部議行。 明年,給事中余忭復指正、莊等事敗,謂宜坐舉主。 且言方面郡守有缺,吏部當奏請上裁。 尚書王直、英國公張輔等言,方面郡守,保舉升用,稱職者多,未可擅更易。 英宗仍從輔、直言,而采忭疏,許言官指劾。 十三年,御史涂謙復陳,舉薦得方面郡守,輒改前操之弊。 請仍遵洪武舊制,于內外九年考滿官內揀擇升授,或親擇朝臣才望者任之。 詔可。 大臣舉官之例遂罷。 景泰中,復行保舉。 給事中林聰陳推舉驟遷之弊,言:「今缺參政等官三十餘員,請暫令三品以上官保舉。 自後惟布、按兩司三品以上官連名共舉,其餘悉付吏部。 」詔並從之。 成化五年,科道官復請保舉方面,吏部因並及郡守。 帝從言官請,而命知府員缺仍聽吏部推舉。 踰年,以會舉多未當,並方面官第令吏部推兩員以聞,罷保舉之令。 既而都御史李賓請令在京五品以上管事官及給事、御史,各舉所知以任州縣。 從之。 弘治十二年,復詔部院大臣各舉方面郡守。 吏部因請依往年御史馬文陞遷按察使、屠滽遷僉都御史之例,超擢一二,以示激勸,而未經大臣薦舉者亦兼采之。 並從其議。 當是時,孝宗鋭意求治,命吏、兵二部,每季開兩京府部堂上及文武方面官履歷,具揭帖奏覽.第兼保舉法行之,不專恃以為治也。 正德以後,具帖之制漸廢。 嘉靖八年,給事中夏言復請循弘治故事,且及舉劾賢否略節,每季孟月,部臣送科以達禦前,命著為令。 而保舉方面郡守之法,終明世不復行矣。 至若坐事斥免、因急才而薦擢者,謂之起廢。 家居被召、因需缺而預補者,謂之添注。 此又銓法之所未詳,而中葉以後間嘗一行者也。 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 考滿,論一身所歷之俸,其目有三:曰稱職,曰平常,曰不稱職,為上、中、下三等。 考察,通天下內外官計之,其目有八:曰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 考滿之法,三年給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 依《職掌》事例考核升降。 諸部寺所屬,初止署職,必考滿始實授。 外官率遞考以待核。 雜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 郡縣之繁簡或不相當,則互換其官,謂之調繁、調簡。 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課朝覲官殿最。 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 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 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 此朝覲考核之始也。 十四年,其法稍定。 在京六部五品以下,聽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怠。 其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與御史為耳目風紀之司,及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在常選者,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直隷有司首領官及屬官,從本司正官考核,任滿從監察御史覆考。 各布政使司首領官,俱從按察司考核。 其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軍職首領官,俱從布政司考核,仍送按察司覆考。 其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內外入流並雜職官,九年任滿,給由赴吏部考核,依例黜陟。 果有殊勛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 又以事之繁簡,與歷官之殿最,相參互核,為等第之升降。 其繁簡之例,在外府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以七萬石以上,縣以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衝要供給處,俱為事繁。 府糧不及十五萬石,州不及七萬石,縣不及三萬石,及僻靜處,俱為事簡。 在京諸司,俱從繁例。 十六年,京官考核之制稍有裁酌,俱由其長開具送部核考。 十八年,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縣朝覲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稱職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稱職者十之一,而貪污闒茸者亦共得十之一。 帝令稱職者升,平常者復職,不稱職者降,貪污者付法司罪之,闒茸者免為民。 永、宣間,中外官舊未有例者,稍增入之。 又從部議,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若初考平常、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俱依稱職例升用。 自時厥後,大率遵舊制行之。 中間利弊不可枚舉,而其法無大變更也。 第6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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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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