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緻仕、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 自弘治時,定外官三年一朝覲,以辰、戌、醜、未歲,察典隨之,謂之外察。 州縣以月計,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歲計,上之布政司。 至三歲,撫、按通核其屬事狀,造冊具報,麗以八法。 而處分察例有四,與京官同。 明初行之,相沿不廢,謂之大計。 計處者,不復敘用,定為永制。 洪武四年命工部尚書硃守仁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 六年,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官有無過犯,奏報黜陟,此考察之始也。 洪熙時,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無私,諭吏部尚書蹇義嚴加戒飭,務矢至公。 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當黜退者七百三十餘人。 帝慮其未當,仍集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 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綸、都察院右僉都御史高明考察庶官。 帝以各衙門掌印官不同僉名,疑有未當,令侍郎葉盛、都給事中毛弘從公體勘,亦有所更定。 弘治六年考察,當罷者共一千四百員,又雜職一千一百三十五員。 帝諭:「方面知府必指實跡,毋虛文泛言,以致枉人。 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 」尚書王恕等具陳以請,而以府、州、縣官貪鄙殃民者,雖年淺不可不黜。 帝終謂人才難得,降諭諄諄,多所原宥。 當黜而留者九十餘員。 給事、御史又交章請黜遺漏及宜退而留者,覆命吏部指實跡,恕疏各官考語及本部訪察者以聞。 帝終以考語為未實,諭令覆核。 恕以言不用,且疑有中傷者,遂力求去。 至十四年,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兩京及在外武職官,亦五年一考選,惟兩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法大闊略。 旨下,吏部覆請如瀚言,而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定矣。 京察之歲,大臣自陳。 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遺行者,給事、御史糾劾,謂之拾遺。 拾遺所攻擊,無獲免者。 弘、正、嘉、隆間,士大夫廉恥自重,以掛察典為終身之玷。 至萬曆時,閣臣有所徇庇,間留一二以撓察典,而群臣水火之爭,莫甚于辛亥、丁巳,事具各傳中。 黨局既成,互相報復,至國亡乃已。 兵部凡四司,而武選掌除授,職方掌軍政,其職尤要。 凡武職,內則五府、留守司,外則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 流官八等,都督及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留守。 世官九等:指揮使及同知、僉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試百戶。 直省都指揮使二十一,留守司二,衛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 此外則苗蠻土司,皆聽部選。 自永樂初增立三大營,各設管操官,各哨有分管、坐營官、坐司官。 景泰中,設團營十,已復增二,各有坐營官,俱特命親信大臣提督之,非兵部所銓擇也。 凡大選,曰色目,曰狀貌,曰才行,曰封贈,曰襲廕。 其途有四,曰世職,曰武舉,曰行伍,曰納級。 初,武職率以勛舊。 太祖慮其不率,以《武士訓戒錄》、《大誥武臣錄》頒之。 後乃參用將材,三歲武舉,六歲會舉,每歲薦舉,皆隷部除授。 久之,法紀隳壞,選用紛雜。 正德間,冒功升授者三千有奇。 嘉靖中,詹事霍韜言:「成化中,增太祖時軍職四倍,今又增幾倍矣。 錦衣初額官二百五員,今至千七百員,殆增八倍。 洪武初,軍功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充軍。 其法至嚴,故職不冗而俸易給。 自永樂後,新官免試,舊官即比試,賄賂無不中,此軍職所以日濫也。 永樂平交阯,賞而不升。 邇者不但獲馘者升,而奏帶及緝妖言捕盜者亦無不升,此軍職所以益冗也。 宜命大臣循清黃例,內外武職一切差次功勞,考其祖宗相承,叔侄兄弟繼及。 或洪、永年間功,或宣德以後功,或內監弟侄恩廕,或勛戚駙馬子孫,或武舉取中,各分數等,默寓汰省之法。 或許世襲,或許終身,或許繼,或不許繼,各具冊籍,昭示明白,以為激勸。 」於是命給事中夏言等查核冒濫。 言等指陳其弊,言:「鎮守官奏帶舊止五名,今至三四百名,蓋一人而奏帶數處者有之,一時而數處獲功者有之。 他復巧立名色,紀驗不加審核,銓選又無駁勘,其改正重升、並功加授之類,弊端百出,宜盡革以昭神斷。 」部核如議。 恩幸冗濫者,裁汰以數千計,宿蠹為清。 萬曆十五年,復詔嚴加察核。 且嘗命提、鎮、科道會同兵部,品年資,課技藝,序薦剡,分為三等,名曰公選。 然徒飾虛名,終鮮實效也。 武官爵止六品,其職死者襲,老疾者替,世久而絶,以旁支繼。 年六十者子替。 明初定例,嫡子襲替,長幼次及之。 絶者,嫡子庶子孫次及之;又絶者,以弟繼。 永樂後,取官舍旗軍餘丁曾歷戰功者,令原帶俸及管事襲替,悉因之。 其降級子孫仍替見降職事。 弘治時,令旁支減級承襲。 正德中,令旁支入總旗。 嘉靖間,旁支無功者,不得保送。 凡升職官舍,如父職。 其陣亡保襲者,流官一等。 凡襲替官舍,以騎射試之。 大抵世職難核,故例特詳,而長弊叢奸,亦復不少。 官之大者,必會推。 五軍都督府掌印缺,于見任公、侯、伯取一人。 僉書缺,于帶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揮,在外正副總兵官,推二人。 錦衣衛堂上官及前衛掌印缺,視五府例推二人。 都指揮、留守以下,上一人。 正德十六年,令五府及錦衣衛必由都指揮屢著勛猷者升授。 諸衛官不世,獨錦衣以世。 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也。 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初襲官一體考核。 十三年令兩京通考以為常。 五府大臣及錦衣衛堂上官自陳候旨,直省總兵官如之。 在內五府所屬並直省衛所官,悉由巡視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由撫、按造冊繳部。 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撫,咨部考舉題奏。 錦衣衛管戎務者倍加嚴考,南、北鎮撫次之。 各衛所及地方守禦並各都司隷巡撫者,例同。 惟管漕運者不與考。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第6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明史 中》
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