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生歷事,始於洪武五年。 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 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歷一年再考。 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 ,隨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隷翰林院,習四夷譯書。 九年辛卯,鐘英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 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以為常。 歷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 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慎,請注選授官。 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 他歷事者,多不願還監。 於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 帝復召二十人者,諭令進學。 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覬得之。 帝察知其意,故不授官也。 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御史顧佐之薦,使于各道歷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御史也。 監生撥歷,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 陳敬宗、李時勉先後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 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作坐堂之數。 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 諸生互爭年月資次,各援科條。 成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製,為禮科所駁。 鑒復奏,互爭之。 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 然文稱往來,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 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 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歷諸司,歷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銓選。 其兵部清黃及隨御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 其後,以監生積滯者多,頻減撥歷歲月以疏通之。 每歲揀選,優者輒與撥歷,有未及一年者。 弘治八年,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餘人,有十餘年不得官者。 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不敷撥歷,請開科貢。 禮部尚書倪岳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貢人數,而定諸司歷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壅滯。 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歷事歲額以千計。 禮部尚書李時引岳前議言:「岳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 於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 今國學缺人,視弘治間更甚,請將前件事例,參酌舉行。 」並從之,獨不增貢額。 未幾,復以祭酒許誥、提學御史胡時善之請,詔增貢額,如岳、時前議。 隆、萬以後,學校積馳,一切循故事而已。 崇禎二年,從司業倪嘉善言,復行積分法。 八年,從祭酒倪元璐言,以貢選為正流,援納為閏流。 貢選不限撥期,以積分歲滿為率,援納則依原定撥歷為率。 而歷事不分正雜,惟以考定等第為歷期多寡。 諸司教之政事,勿與猥雜差遣。 滿日,校其勤惰,開報吏部。 不率者,回監教習。 時監規頽廢已久,不能振作也。 凡監生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 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 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 一年滿日上選。 又有諸色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財庫十名,初以三年謂之長差,後改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十六名,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後亦定一年上選。 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選。 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賫俸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禦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俱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俱二名,以半年滿日回監。 第5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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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