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中。 會試下第,輒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給以教諭之俸。 是時 ,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 宣德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 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 後不復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 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 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 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皆仿依親例,限年復班。 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 十三年,御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 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隨所欲,卻其請不行。 至成化十三年,御史胡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生勿選。 」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 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 嘉靖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 然舉人不願入監者,卒不可力強。 於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 其例亦屢更。 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 二十五年 ,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 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歲一人,縣間歲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七年,復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 弘治、嘉靖間,仍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 後孔、顏、孟三氏,及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雲。 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 其後但取食廩年深者。 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 舉人坐監,又每後時。 差撥不敷,教養罕效。 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 乞于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 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 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可漸及往年矣。 」乃下部議行之。 此選貢所由始也。 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輒居上等,撥歷諸司亦有干局。 歲貢頽老,其勢日絀,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 嘉靖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將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于部,而其餘盡使入監。 報可。 歲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 禮部復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 又從之。 舉人入監不能如期,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 於是舉人、選貢、歲貢三者迭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 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 」神宗以為然。 至崇禎時,又嘗行之。 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 而其次即為歲貢。 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廕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廕 ,謂之官生。 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 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 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 時給事中李森不可。 帝諭,責其刻薄;第令非歷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敘而已。 既得廕敘,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 時內閣呂原子翾由廕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 部請從之。 給事中芮畿不可。 帝允翾所請,不為例。 然其後以廕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 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躋九列者,又有以軍功廕錦衣者,往往不由太學。 其他併入監。 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節雲南也。 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一子入監。 其後守土官死節亦皆得廕子矣。 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 正德元年復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 八年復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子入監。 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於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 成化二年,南京大饑 ,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 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 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 」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 此舉、貢、廕、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第5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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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