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制。 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 」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 」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 諱亡忌疾,衰世陋俗。 三代喪禮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 漢、唐以降,莫能議此。 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 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 爾等其考定喪禮。 」於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 太祖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 觀願服三年,視願服期年者倍,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製。 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 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 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書,使內外遵寧。 其制服五。 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 曰大功,以粗熟布為之。 曰小功,以稍粗熟布為之。 曰緦麻,以稍細熟布為之。 其敘服有八。 曰斬衰三年者:子為父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女在室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及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 曰齊衰杖期者: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為嫁母、出母、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夫為妻。 曰齊衰不杖期者: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女在室者,繼母為長子及眾子,慈母為長子及眾子;孫為祖父母,孫女雖適人不降,高曾皆然;為伯叔父母;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親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 曰齊衰五月者:為曾祖父母。 曰齊衰三月者:為高祖父母,為繼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為夫之伯叔父母,為夫之兄弟之子婦,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及為兄弟與兄弟之子,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曰小功五月者: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為祖姑在室者,為從祖姑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適人者;為嫡孫婦,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孫女適人者,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為姊妹之子;婦人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者:為族曾祖父母,為族伯叔祖父母,為族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為族曾祖姑在室者,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女在室同,為曾孫玄孫,為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為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為祖姑、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為乳母,為舅之子,為姑之子,為姨之子,為外孫,為婿,為妻之父母,為兄弟孫之婦,為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同堂兄弟之妻,為外孫婦,為甥婦;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為夫之叔伯祖父母,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為夫兄弟之曾孫,為夫之同堂兄弟,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孫女同,為夫再從兄弟之子,為夫兄弟之孫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為夫之外祖父母,為夫之舅及姨,為夫之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叔伯祖父母,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為本宗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諭輔臣:「昨居喪理疾,閲《禮記·檀弓》等篇,其所著禮儀制度俱不歸一,又不載天子全儀。 雖曰‘三年之喪,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 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喪,亦未免因仍為禮。 至于冠裳衰絰,所司之制不一,其與禮官考定之。 自初喪至除服,冠裳輕重之制具為儀節,俾歸至當。 」於是禮部議喪服諸制奏之。 帝令更加考訂,畫圖註釋,並祭葬全儀,編輯成書備覽。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古先聖王,治定功成而作樂,以合天地之性,類萬物之情,天神格而民志協。 蓋樂者心聲也 ,君心和,六合之內無不和矣。 是以樂作於上,民化于下。 秦、漢而降,斯理浸微,聲音之道與政治不相通,而民之風俗日趨于靡曼。 明興,太祖鋭志雅樂。 是時,儒臣冷謙、陶凱、詹同、宋濂、樂韶鳳輩皆知聲律,相與究切釐定。 而掌故闊略,欲還古音,其道無由。 太祖亦方以下情偷薄,務嚴刑以束之,其于履中蹈和之本,未暇及也。 文皇帝訪問黃鐘之律,臣工無能應者。 英、景、憲、孝之世,宮縣徒為具文。 殿廷燕享,郊壇祭祀,教坊羽流,慢瀆苟簡,劉翔、胡瑞為之深慨。 世宗製作自任,張鶚、李文察以審音受知,終以無成。 蓋學士大夫之著述止能論其理,而施諸五音六律輒多未協,樂官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曉其義,是以卒世莫能明也。 稽明代之製作,大抵集漢、唐、宋、元人之舊,而稍更易其名。 凡聲容之次第,器數之繁縟,在當日非不爛然俱舉,第雅俗雜出,無從正之。 故備列于篇,以資考者。 太祖初克金陵,即立典樂官。 其明年置雅樂,以供郊社之祭。 吳元年,命自今朝賀,不用女樂。 先是命選道童充樂舞生 ,至是始集。 太祖禦戟門,召學士硃升、范權引樂舞生入見,閲試之。 太祖親擊石磬,命升辨五音。 升不能審,以宮音為徵音。 太祖哂其誤,命樂生登歌一曲而罷。 是年置太常司,其屬有協律郎等官。 元末有冷謙者,知音,善鼓瑟,以黃冠隱吳山。 召為協律郎,令協樂章聲譜,俾樂生習之。 取石靈璧以制磬,采桐梓湖州以制琴瑟。 乃考正四廟雅樂,命謙較定音律及編鐘、編磬等器,遂定樂舞之制。 樂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軍民俊秀子弟。 又置教坊司,掌宴會大樂。 設大使、副使、和聲郎,左、右韶樂,左右司樂,皆以樂工為之。 後改和聲郎為奉鑾。 洪武元年春,親祭太社、太稷。 夏祫享于太廟。 其冬祀昊天上帝于圜丘。 明年,祀皇地祇于方丘,又以次祀先農、日月、太歲、風雷、岳瀆、周天星辰、歷代帝王、至聖文宣王,皆定樂舞之數 ,奏曲之名。 第2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明史 中》
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