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太祖時,盱眙揚王墳置守戶二百一十,宿州徐王墳置墳戶九十三,滁州滁陽王墳亦置墳戶。 四年,又賜功臣李善長、徐達、常茂、馮勝墳戶百五十,鄧愈、唐勝宗、陸仲亨、華雲龍、顧時、陳德、耿炳文、吳楨、孫恪、郭興墳戶百。 成化十五年,南京禮部言:「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勛臣墳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孫萼等,以歲久頽壞為言,請命工修治。 」帝可其奏,且令無子孫者,復墓旁一人守護之。 ○賜謚 親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 與否自上裁。 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勞,或以死勤事者,特賜謚,非常例。 洪武初,有應得謚者,禮部請旨,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 弘治十五年定製,凡親王薨,行撫、按,郡王病故,行本府親王及承奉長史,核勘以奏,乃議謚。 文武大臣請謚,禮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實蹟。 禮部定三等,行業俱優者為上,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送翰林院擬謚。 有應謚而未得者,撫、按、科道官以聞。 按明初舊制,謚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 然終高帝世,文臣未嘗得謚,武臣非贈侯伯不可得。 魯、秦二王曰荒、曰愍。 至建文謚王禕,成祖謚胡廣,文臣始有謚。 迨世宗則濫及方士,且加四字矣。 定例,三品得謚,詞臣謚「文」。 然亦有得謚不止三品,謚「文」不專詞臣者,或以勛勞,或以節義,或以望實,破格崇褒,用示激勸。 其冒濫者,亦間有之。 萬曆元年,禮臣言:「大臣應得謚者,宜廣詢嚴核。 應謚而未請者,不拘遠近,撫、按、科道舉奏,酌議補給。 」十二年,禮臣言:「大臣謚號,必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 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予。 」帝皆從之。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謚典。 議奪者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范廉;應奪而改者一人:陳瓚;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 閣臣沈一貫、硃賡力庇呂本,不從其議。 未幾,御史張邦俊請以呂柟從祀孔廟,而論應補謚者,雍泰、魏學曾等十四人。 部議久之,共匯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 天啟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續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 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 凡八十四人。 其官卑得謚者,鄒智、劉台、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鷫、馮應京皆以直諫,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皆以學行,張銓以忠義,李夢陽以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硃冠、傅新德、張允濟皆以清節,楊慎之文憲,莊鷫之文節,則又兼論文學雲。 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謚典五年一舉,自萬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謚者,九卿台省會議與臣部酌議。 」帝可之。 然是時,遲速無定。 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 」又謂:「三品以上為當予謚,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參帷幄,葉琛等之殉行間,皆宜補謚。 」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擬,不果行。 至福王時,始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諡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諫臣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慘死諸臣左光鬥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AR、允熙,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 ○品官喪禮 品官喪禮載在《集禮》、《會典》者,本之《儀禮·士喪》,稽諸《唐典》,又參以硃子《家禮》之編,通行共曉。 茲舉大要,其儀節不具錄。 凡初終之禮,疾病,遷于正寢。 屬纊,俟絶氣乃哭。 立喪主、主婦,護喪以子孫賢能者。 治棺訃告。 設必屍床、帷堂,掘坎。 設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 置虛座,結魂帛,立銘旌。 喪之明日乃小斂,又明日大斂,蓋棺,設靈床于柩東。 又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朝哭相弔。 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 乃擇地,三月而葬。 告后土,遂穿壙。 刻志石,造明器,備大舉,作神主。 既發引,至墓所,乃窆。 施銘旌志石于壙內,掩壙復土,乃祠后土于墓。 題主,奉安。 升車,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剛日三虞。 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于墓所行之。 墓遠,途中遇柔日,亦于館所行之。 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後行。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 明日祔家廟。 期而小祥。 喪至此凡十三月,不計閏。 古卜日祭,今止用初忌,喪主乃易練服。 再期而大祥。 喪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 陳禫服,告遷于祠堂。 改題神主,遞遷而西,奉神主入于祠堂。 徹靈座,奉遷主埋于墓側。 大祥後,間一月而禫。 喪到此計二十有七月。 卜日,喪主禫服詣祠堂,祗薦禫事。 其在遠聞喪者,始聞,易服,哭而行。 至家,憑殯哭,四日而成服。 若未得行,則設位,四日而變服。 若既葬,則先哭諸墓,歸詣靈座前哭,四日成服。 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 若奔喪,則至家成服。 若不奔喪,四日成服。 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親以下素服。 不設祖奠,無反哭,無方相魌頭,余如常葬之儀。 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 孝子以下,出就別所,釋緦服素服而還。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喪之制。 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俱得奔赴。 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 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 今後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喪不許奔,但遣人致祭。 」從之。 ○士庶人喪禮 《集禮》及《會典》所載,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損益。 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 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竟無哀戚之情,甚非所以為治。 乞禁止以厚風化。 」乃令禮官定民喪服之制。 五年詔定:「庶民襲衣一稱,用深衣一、大帶一、履一雙,裙袴衫襪隨所用。 飯用粱,含錢三。 銘旌用紅絹五尺。 斂隨所有,衣衾及親戚禭儀隨所用。 棺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 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紅。 明器一事。 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 柳車以衾覆棺。 志石二片,如官之儀。 塋地圍十八步。 祭用豕,隨家有無。 」又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 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稱貸財物,誇耀殯送,及有惑于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 宜令中書省臣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 」又諭禮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 傷恩敗俗,莫此為甚。 其禁止之。 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閒地為義塚,俾之葬埋。 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 ○服紀 明初頒《大明令》,凡喪服等差,多因前代之舊。 洪武七年,《孝慈錄》成,復圖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第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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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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