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禮部奏請制冊,翰林院取旨制文,中書省禮部奏請某官為使。 其日,祠祭司設龍亭、香亭于午門前正中,執事于受冊者家設宣制官位於正廳之東北,南向;喪主代受冊命者位於廳前,北向。 禮部官封冊文,以盝匣盛之,黃袱裹置龍亭中。 儀仗、鼓樂前導,至其家。 代受冊者出迎于大門外。 執事舁龍亭置廳上正中,使者入,立於東北。 代受冊者就拜位,再拜。 使者稍前,稱「有制」。 代受冊者跪。 宣制曰:「皇帝遣臣某,冊贈故某官某為某勛某爵。 」宣訖,代受冊者復再拜。 使者取冊授之,代受冊者捧置靈座前。 使者出,代受冊者送至大門外。 如不用冊者,吏部用誥命,喪家以冊文錄黃,設祭儀于靈前。 代受冊者再拜,執事者展黃立讀於左。 喪主以下皆再拜,焚黃。 ○賜祭葬 洪武十四年九月,衍聖公孔希學卒,遣官致祭。 其後,群臣祭葬,皆有定製。 太祖諭祭群臣文,多出御筆。 嘉靖中,世宗為禮部尚書席書、兵部尚書李承勛親制祭文。 皆特典,非常制也。 隆慶元年十二月,禮部議上恤典條例:凡官員祭葬,有無隆殺之等,悉遵《會典》。 其特恩,如侍從必日侍講讀、軍功必躬履行陣、東宮官必出閣講授有勞者。 據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無祭者與祭一罈,無葬者給半葬,半葬者給全葬。 講讀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及父母,三品及妻。 軍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滿及父母。 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勛勞茂著者,恩恤加厚,臨期請旨。 《會典》,凡一品官,祭九罈。 父母妻加祭。 或二罈、一罈,或妻止一罈者,恩難預擬,遇有陳乞,酌擬上請。 二品,二罈。 加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至四罈,父母妻俱一罈,致仕加三少者加一罈,加太子太保者加三罈,妻未封夫人者不祭。 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俱一罈,兼學士贈尚書者二罈,未及考滿病故者一罈減半。 造葬悉如舊例。 四、五品官不得重封。 故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 由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 今定四品官,凡經考滿者,父母雖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罈。 四品以上官,本身及父母恩典,必由考滿而後得。 然有二品、三品共歷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終不得沾一祭者,宜並敘年資。 二品、三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本身及父母俱與三品祭葬。 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本身用三品未考滿例,祭一罈半,葬父母祭一罈。 凡被劾閒住者,雖遇覃恩,復致仕,仍不給祭葬。 勛臣祭葬,皇親出自上裁。 駙馬都尉祭十五罈。 公、侯、伯在內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殊勛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會典》。 公、侯十六罈,伯十五罈,掌府坐營總兵有勛勞者七罈,掌府坐營年勞者五罈,掌府坐營而政跡未著者四罈,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二罈,被劾未經勘實者一罈。 勘實罪重者,並本爵應得祭葬皆削。 又正德間,公、侯、伯本祭俱三罈,嘉靖間二罈。 今遵嘉靖例,以復《會典》之舊。 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僉事、錦衣衛指揮祭三罈,署都督同知僉事一罈,餘推類行之。 帝從其議。 萬曆六年更定,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官,祭葬俱與現任官同。 十二年續定,被劾自陳致仕官,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給祭葬,父母妻視本身為差等。 ○喪葬之制 洪武五年定。 凡襲衣,三品以上三,四品、五品二,六品以下一。 飯含,五品以上飯稷含珠,九品以上飯粱含小珠。 銘旌、絳帛,廣一幅,四品以上長九尺,六品以上八尺,九品以上七尺。 斂衣,品官朝服一襲,常服十襲,衾十番。 靈座設于柩前,作白絹結魂帛以依神。 棺槨,品官棺用油杉硃漆,槨用土杉。 牆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 明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六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 引者,引車之紼也;披者,以纁為之,擊于輀車四柱,在旁執之,以備傾覆者也;鐸者,以銅為之,所以節輓歌者。 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 一品、二品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鐸。 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鐸。 五品以下,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 羽幡竿長九尺,五品以上,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 功布,品官用之,長三尺。 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兩目,八品以下不用。 柳車上用竹格,以彩結之,旁施帷幔,四角重流蘇。 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 其一為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為底,書姓名、鄉裡、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孫、葬地。 婦人則隨夫與子孫封贈。 二石相向,鐵束埋墓中。 祭物,四品以上羊豕,九品以上豕。 初,洪武二年,敕葬開平王常遇春于鐘山之陰,給明器九十事,納之墓中。 鉦二,鼓四,紅旗,拂子各二,紅羅蓋、鞍、籠各一,弓二,箭三,灶、釜、火爐各一,俱以木為之。 水罐、甲、頭盔、台盞、杓、壺、瓶、酒甕、唾壺、水盆、香爐各一,燭台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箸二,香匙箸瓶、茶鐘、茶盞各一,箸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楪十二,橐二,俱以錫造,金裹之。 班劍、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響節各二,交椅、腳踏、馬杌各一,誕馬六,槍、劍、斧、弩、食桌、床、屏風、柱杖、箱、交床、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為之。 樂工十六,執儀伏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龍、白虎、硃雀、玄武神四,門神二,武士十,並以木造,各高一尺。 雜物,翣六,璧一,筐、笥、楎、椸、衿、鞶各一,笣二,筲二,糧漿瓶二,油瓶一,紗廚、暖帳各一。 束帛青三段,纁二段,每段長一丈八尺。 後定製,公、侯九十事者準此行之。 余以次減殺。 ○碑碣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請于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 惟太祖時中山王徐達、成祖時榮國公姚廣孝及弘治中昌國公張巒治先塋,皆出御筆。 其制自洪武三年定。 五品以上用碑,龜趺螭首。 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圓首。 五年,復詳定其制。 功臣歿後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廣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 一品螭首,二品麟鳳蓋,三品天祿闢邪蓋,四品至七品方趺。 首視功臣歿後封王者,遞殺二寸,至一尺八寸止。 碑身遞殺五寸,至五尺五寸止。 其廣遞殺二寸,至二尺二寸止。 趺遞殺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墳塋之制,亦洪武三年定。 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 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 以上石獸各六。 四品,四十步。 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 五年重定。 功臣歿後封王,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四圍牆高一丈,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 一品至六品塋地如舊制,七品加十步。 一品墳高一丈八尺,二品至七品遞殺二尺。 一品墳牆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遞殺一尺,五品四尺。 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馬、望柱各二。 三品四品無石人,五品無石虎,六品以下無。 第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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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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