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二年,應天及滁州大饑。 三年,湖廣、河南、大名、臨清饑。 南畿諸郡大饑,父子相食,道殣相望,臭彌千里。 四年,河間、瀋陽、大同三衛饑。 五年,順天、保定、河間三府大饑。 六年,遼東大饑。 八年,真定、廬、鳳、淮、揚五府,徐、滁、和三州及山東、河南、湖廣、山西、陝西、四川饑,襄陽尤甚。 九年,畿內、河南、湖廣、山東、山西大饑。 十二年,北畿、山東饑。 十五年,湖廣大饑。 十七年,北畿饑。 河南、鄖陽、襄陽三府饑。 二十年,保定、遼東饑。 二十一年,順天、永平饑。 二十四年,又饑。 南畿亦饑。 二十五年,順天饑,江西亦饑。 二十七年,鞏昌、漢中大饑。 三十一年,宣、大二鎮大饑,人相食。 三十二年,南畿、廬、鳳、淮、揚、山東、河南、陝西並饑。 三十三年,順天及榆林饑。 三十六年,遼東大饑,人相食。 三十九年,順天、永平饑。 四十年,兩畿、山西饑。 四十三年,北畿、山東大饑。 四十四年,順天饑。 四十五年,淮、徐饑。 隆慶元年,蘇、松二府大饑。 二年,湖廣饑。 萬曆元年,淮、鳳二府饑,民多為盜。 十年,延安、慶陽、平涼、臨洮、鞏昌大饑。 十三年,湖廣饑。 十五年七月,黃河以北,民食草木。 富平、蒲城、同官諸縣,有以石為糧者。 十六年,河南饑,民相食。 蘇、松、湖三府饑。 二十二年,河南大饑,給事中楊明繪《饑民圖》以進,巡按陳登雲進饑民所食雁糞,帝覽之動容。 二十八年,山東及河間饑。 二十九年,兩畿饑。 阜平縣饑,有食其稚子者。 蘇州饑,民毆殺稅使七人。 三十七年,山西饑。 四十年,南畿洊饑,鳳陽尤甚。 四十三年,浙江饑。 四十四年,山東饑甚,人相食。 河南及淮、徐亦饑。 四十五年,北畿民食草木,逃就食者,相望于道。 山東屬邑多饑。 四十六年,陝西饑。 四十八年,湖廣大饑。 崇禎元年,陝西饑,延、鞏民相聚為盜。 二年,山西、陝西饑。 五年,淮、揚諸府饑,流殍載道。 六年,陝西、山西大饑。 淮、揚洊饑,有夫妻雉經于樹及投河者。 鹽城教官王明佐至自縊于官署。 七年,京師饑,御史龔廷獻繪《饑民圖》以進。 太原大饑,人相食。 九年,南陽大饑,有母烹其女者。 江西亦饑。 十年,浙江大饑,父子、兄弟、夫妻相食。 十二年,兩畿、山東、山西、陝西、江西饑。 河南大饑,人相食,盧氏、嵩、伊陽三縣尤甚。 十三年,北畿、山東、河南、陝西、山西、浙江、三吳皆饑。 自淮而北至畿南,樹皮食盡,發瘞胔以食。 十四年,南畿饑。 金壇民于延慶寺近山見人云,此地深入尺餘,其土可食。 如言取之,淘磨為粉粥而食,取者日眾。 又長山十里亦出土,堪食,其色青白類茯苓。 又石子澗土黃赤,狀如豬肝,俗呼「觀音粉」,食之多腹痛隕墜,卒枕藉以死。 是歲,畿南、山東洊饑。 德州鬥米千錢,父子相食,行人斷絶。 大盜滋矣。 ▲黃眚黃祥 正統十一年二月辛酉,有異氣現華蓋殿金頂及奉天殿鴟吻之上。 成化九年四月乙亥,兩京雨土。 十三年四月戊戌,陝西、甘肅冰厚五尺,間以雜沙,有青紅黃黑四色。 弘治十年三月己酉,雨土。 十一年四月辛巳,雨土。 十七年二月甲辰,鄖陽、均州雨沙。 嘉靖元年正月丁卯,雨黃沙。 十三年二月己未,雨微土。 二十一年,象山雨黃霧,行人口耳皆塞。 隆慶元年三月甲寅,南鄭雨土。 萬曆二十五年二月癸亥,湖州雨黃沙。 四十六年三月庚午,暮刻,雨土,濛濛如霧如霰,入夜不止。 四十七年二月甲戌,從未至酉,塵沙漲天,其色赤黃。 四十八年,山東省城及泰安、肥城皆雨土。 崇禎十二年二月壬申,浚縣有黑黃雲起,旋分為二。 頃之四塞。 狂風大作,黃埃漲天,間以青白氣。 五步之外,不辨人蹤,至昏始定。 十四年正月壬寅,黃埃漲天。 志第七 歷一 後世法勝於古,而屢改益密者,惟歷為最著。 《唐志》謂天為動物,久則差忒,不得不屢變其法以求之。 此說似矣 ,而不然也。 《易》曰:「天地之道,貞觀者也。 」蓋天行至健,確然有常,本無古今之異。 其歲差盈縮遲疾諸行,古無今有者,因其數甚微,積久始著。 古人不覺,而後人知之,而非天行之忒也。 使天果久動而差忒,則必差參凌替而無典耍,安從修改而使之益密哉?觀傳志所書,歲失其次、日度失行之事,不見於近代,亦可見矣。 夫天之行度多端,而人之智力有限,持尋尺之儀表,仰測穹蒼,安能洞悉無遺。 惟合古今人心思,踵事增修,庶幾符合。 故不能為一成不易之法也。 黃帝迄秦,歷凡六改。 漢凡四改。 魏迄隋,十五改。 唐迄五代,十五改。 宋十七改。 金迄元,五改。 惟明之《大統歷》 ,實即元之《授時》,承用二百七十餘年,未嘗改憲。 成化以後,交食往往不驗,議改歷者紛紛。 如俞正己、冷守中不知妄作者無論已,而華湘、周濂、李之藻、刑雲路之倫頗有所見。 鄭世子載堉撰《律歷融通》,進《聖壽萬年曆》,其說本之南部御史何瑭,深得《授時》之意,而能補其不逮。 台官泥於舊聞,當事憚於改作,並格而不行。 崇禎中,議用西洋新法,命閣臣徐光啟、光祿卿李天經先後董其事,成《曆書》一百三十餘卷,多發古人所未發。 時布衣魏文魁上疏排之,詔立兩愕扒驗。 累年校測,新法獨密,然亦未及頒行。 由是觀之,歷固未有行之久而差者,烏可不隨時修改,以求合天哉。 今采扣家論說,有裨於曆法者,著於篇端。 而《大統歷》則述立法之原,以補《元志》之未備。 《回回曆》始終隷於欽天監,與《大統》參用 ,亦附錄焉。 ▲曆法沿革 吳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劉基率其屬高翼上戊申《大統歷》。 太祖諭曰:「古者季冬頒歷,太遲。 今於冬至,亦未善。 宜以十月朔,著為令。 」洪武元年改院為司天監,又置回回司天監。 詔徵元太史院使張佑、回回司天太監黑的兒等共十四人,尋召回回司天台官鄭阿里等十一有至京,議曆法。 三年改監為欽天,設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歷》,曰《回回曆》。 以監令、少監統之。 歲造《大統民歷》、《禦覽月令歷》、《七政躔度歷》、《六壬遁甲歷》、《四季天象占驗歷》、《禦覽天象錄》,各以時上。 其日月交食分秒時刻、起複方位,先期以聞。 十年三月,帝與群臣論天與七政之行,皆以蔡氏旋之說對。 帝曰:「朕自起以來,仰觀乾象,天左旋,七政右旋,歷家之論,確然不易。 爾等猶守蔡氏之說,豈所謂格物致知學乎?」十五年九月,詔翰林李翀、吳伯宗譯《回回曆書》。 第8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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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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