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居喪服闋,起為太醫院都事。 會詔修遼、金、宋三史,召魯為《宋史》局官。 書成,選魯燕南山東道奉使宣撫幕官,考績居最,遷中書省檢校官。 上言:「十八河倉,近歲淪沒官糧百三十萬斛,其弊由富民兼併,貧民流亡,宜合先正經界。 然事體重大,非處置盡善,不可輕發。 」書累數萬言,切中其弊。 俄拜監察御史,首言御史有封事,宜專達聖聰,不宜台臣先有所可否。 升台都事,遷山北廉訪副使,復召為工部郎中,言考工一十九事。 至正四年,河決白茅堤,又決金堤,並河郡邑,民居昏墊,壯者流離。 帝甚患之,遣使體驗,仍督大臣訪求治河方略,特命魯行都水監。 魯循行河道,考察地形,往複數千里,備得要害,為圖上進二策:其一,議修筑北堤,以制橫潰,則用工省;其一,議疏塞並舉,輓河東行,使復故道,其功數倍。 會遷右司郎中,議未及竟。 其在右司,言時政二十一事,皆見舉行。 調都漕運使,復以漕事二十事言之,朝廷取其八事:一曰京畿和糴,二曰優恤漕司舊領漕戶,三曰接連委官,四曰通州總治豫定委官,五曰船戶困于壩夫,海運壞於壩戶,六曰疏濬運河,七曰臨清運糧萬戶府當隷漕司,八曰宣忠船戶付本司節制。 事未盡行。 既而河水北侵安山,淪入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將隳兩漕司鹽場,實妨國計。 九年,太傅、右丞相脫脫復相,論及河決,思拯民艱,以塞詔旨,乃集廷臣群議,言人人殊。 魯昌言:「河必當治。 」復以前二策進,丞相取其後策,與魯定議,且以其事屬魯。 魯固辭,丞相曰:「此事非子不可。 」乃入奏,大稱帝旨。 十一年四月,命魯以工部尚書、總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章,領河南、北諸路軍民,發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一十五萬,廬州等戍十有八翼軍二萬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官,咸稟節度,便宜興繕。 是月鳩工,七月鑿河成,八月決水故河,九月舟楫通,十一月諸埽諸堤成,水土工畢,河復故道,事見《河渠志》。 帝遣使報祭河伯,召魯還京師,魯以《河平圖》獻。 帝適覽台臣奏疏,請褒脫脫治河之績,次論魯功,超拜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賞賚金帛,敕翰林丞旨歐陽玄制《河平碑》,以旌脫脫勞績,具載魯功,且宣付史館,並贈魯先臣三世。 尋拜中書左丞,從脫脫平徐州。 脫脫既旋師,命魯追餘黨,分攻濠州,同總兵官平章月可察兒督戰。 魯誓師曰:「吾奉旨統八衛漢軍,頓兵于濠七日矣。 爾諸將同心協力,必以今日巳、午時取城池,然後食。 」魯上馬麾進,抵城下,忽頭眩下馬,且戒兵馬弗散。 病癒亟,卻藥不肯汗,竟卒於軍中,年五十七。 十三年五月壬午也。 月可察兒躬為治喪,選士護柩還高平,有旨賜交鈔五百錠以給葬事。 子稹。 ○褾魯曾 褾魯曾,字善止,修武人。 性剛介,通經術,中天歷二年進士第,授翰林國史院編修官,闢御史台掾,掌機密。 監察御史劾中丞史顯夫簡傲,魯曾開實封于大夫前曰:「中丞素持重,不能與人周旋,御史以人情劾之,非公論。 」由是皆知其直。 除太常博士。 武宗一廟,未立後主配享,集群臣廷議之。 魯曾抗言:「先朝以武宗皇后真哥無子,不立其主。 」時伯顏為右丞相,以為明宗之母亦乞列氏,可以配享。 徽政院傳太后旨,以文宗之母唐兀氏可以配享。 伯顏問魯曾曰:「先朝既以真哥皇后無子,不為立主,今所立者,明宗母乎?文宗母乎?」對曰:「真哥皇后在武宗朝,已膺玉冊,則為武宗皇后,明宗、文宗二母后,固為妾也。 今以無子之故,不為立主,以妾後為正宮,是為臣而廢先君之後,為子而追封先父之妾,于禮不可。 且燕王垂即位,追廢其母后,而立其生母為後,以配享先王,為萬世笑,豈可復蹈其失乎?」集賢大學士陳顥,素嫉魯曾,出曰:「唐太宗冊曹王明之母為後,是亦二後也,豈不可乎?」魯曾曰:「堯之母為帝嚳庶妃,堯立為帝,未聞冊以為後而配嚳。 皇上為大元天子,不法堯、舜,而法唐太宗邪?」眾服其議,而伯顏韙之,遂以真哥皇后配焉。 復拜監察御史,劾答失海牙、阿吉剌太尉,鞏卜班右丞,兀突蠻刑部尚書,吉當普監察御史,哈剌完者、月魯不花院使,呂思誠郎中,皆黜之。 八人之中,惟思誠少過,亦變祖宗選法,余皆伯顏之黨,朝廷肅然。 除樞密院都事,上言:「前伯顏專殺大臣,其黨利其妻女,巧誣以罪。 今大小官及諸人有罪,止坐其身,不得籍其妻女。 郯王為伯顏搆陷,妻女流離,當雪其無辜,給復子孫。 」從之。 除刑部員外郎,悉辨正橫罹伯顏所誣者。 遷宗正府郎中,出為遼陽行省左右司郎中,除僉山北道肅政廉訪司事,入為禮部郎中。 至正十二年,丞相脫脫討徐州賊,以官軍不鰼水土,募瀕海鹽丁為軍,乃超遷魯曾資善大夫、淮南宣慰使,領征討事,遣其募鹽丁五千人從征。 徐州平,繼使領所部軍討淮東,卒於軍。 ○貢師泰 貢師泰,字泰甫,寧國之宣城人。 父奎,以文學名家,延祐、至治間,官京師,為集賢直學士,卒,謚文靖。 師泰早肄業國子學為諸生。 泰定四年,釋褐出身,授從仕郎、太和州判官。 丁外艱,改徽州路歙縣丞。 江浙行省闢為掾,尋以土著,自劾去。 大臣有以其名聞者,擢應奉翰林文字。 丁內艱,服闋,除紹興路總管府推官,郡有疑獄,悉為詳讞而剖決之。 山陰白洋港有大船飄近岸,史甲二十人,適取鹵海濱,見其無主,因取其篙櫓,而船中有二死人。 有徐乙者,怪其無物而有死人,稱為史等所劫。 史傭作富民高丙家,事遂連高。 史既誣服,高亦就逮。 師泰密詢之,則裡中沈丁載物抵杭而回,漁者張網海中,因盜網中魚,為漁者所殺,史實未嘗殺人奪物,高亦弗知情,其冤皆白。 游徼徐裕,以巡鹽為名,肆暴村落間。 一日,遇諸暨商,奪其所賫錢,撲殺之,投屍于水,走告縣曰:「我獲私鹽犯人,畏罪赴水死矣。 」官驗視,以有傷,疑之。 遂以疑獄釋。 師泰追詢覆按之,具得裕所以殺人狀,復俾待報。 餘姚孫國賓,以求盜,獲姚甲造偽鈔,受賕而釋之,執高乙、魯丙赴有司,誣以同造偽。 高嘗為姚行用,實非自造,孫既舍姚,因加罪于高,而魯與孫有隙,故並連之,魯與高未嘗相識也。 師泰疑高等覆造不合,以孫詰之,辭屈而情見。 即釋魯而加高以本罪,姚遂處死,孫亦就法。 其于冤獄詳讞之明多類此。 以故郡民自以不冤,治行為諸郡第一。 考滿,復入翰林為應奉,預修后妃、功臣列傳,事畢,遷宣文閣授經郎,歷翰林待制、國子司業,擢禮部郎中,再遷吏部,拜監察御史。 自世祖以後,省台之職,南人斥不用,及是,始複舊制,於是南士復得居省台,自師泰始,時論以為得人。 至正十四年,除吏部侍郎。 時江淮兵起,京師食不足,師泰奉命和糴于浙右,得糧百萬石,以給京師。 遷兵部侍郎。 朝廷以京師至上都,驛戶凋弊,命師泰巡視整飭之。 至則歷究其病原,驗其富貧,而均其徭役,數十郡之民,賴以稍蘇。 豪貴以其不利於己,深嫉之,然莫能有所中傷也。 會朝廷欲仍和糴浙西,因除師泰都水庸田使。 第3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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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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