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傳長於治劇,所至俱有善政。 自其始至昌國,即能柔之以恩信,於是海島之民,雖頑獷不易治,至有剽掠海中若化外然者,亦為之變俗。 初,長官強愎自恣,文傳推誠以待之,久乃自屈服。 鹽場官方倚轉運司勢,虐使州民,家業破蕩,文傳語同列曰:「吾屬受天子命,以牧此民,可坐視而弗之救乎!」乃亟為陳理,上官莫能奪,民賴以免。 長洲為文傳鄉邑,文傳徙榻公署,無事未嘗輒出,而親舊莫敢通私謁。 會創行助役法,凡民田百畝,令以三畝入官,為受役者之助。 文傳既專任其縣事,而行省又以無錫州及華亭、上海兩縣之事諉焉。 文傳諭豪家大姓,以腴田來歸,而中人之家,自是不病于役。 其在烏程,有富民張甲之妻王,無子,張納一妾于外,生子,未晬,王誘妾以兒來,尋逐妾,殺兒焚之。 文傳聞而發其事,得死兒余骨,王厚賄妾之父母,買鄰家兒為妾所生,兒初不死。 文傳令妾抱兒乳之,兒啼不就乳,妾之父母吐實,乃呼鄰婦至,兒見之,躍入其懷,乳之即飲,王遂伏辜。 丹徒縣民有二弟共殺其姊者,獄久不決,浙西廉訪司俾文傳鞫之,既得其情,其母乞貸二子命,為終養計,文傳謂二人所承有輕重,以首從論,則為首者當死,司官從之。 婺源之俗,男女婚聘後,富則渝其約,有育其女至老死不嫁者;親喪,貧則不舉,有停其柩累數世不葬者。 文傳下車,即召其耆老,使以禮訓告之,閲三月而婚喪俱畢。 宋大儒硃熹,上世居婺源,故業為豪民所占,子孫訴于有司,莫能直,文傳諭其民以理,不煩窮治而悉歸之。 復募好義者,即其故宅基建祠,俾硃氏世守焉。 有富民江丙,出遊京師,娶娼女張為婦,江既客死,張走數千里,返其柩以葬,前妻之子因苦之,既而殺之,瘞其屍山谷間。 官司知之,利其賄不問,文傳乃發其事,而論如法。 文傳蒞官,其所設施多此類,故其治行往往為諸州縣最。 韓鏞時僉浙西廉訪司事,作《烏程謡》以紀其績,論者謂其有古循吏之風。 至正三年,召赴闕,承詔預修《宋史》,書成,賞賚優渥,仍有旨四品以下各進一官。 擢文傳集賢待制。 亡何,以嘉議大夫、禮部尚書致仕。 卒,年七十八。 文傳氣貌充偉,識度凝遠,喜接引後進,考試江浙、江西鄉闈,所取士後多知名。 為文務雅正,不事浮藻,其於政事為尤長雲。 ○韓鏞 韓鏞,字伯高,濟南人。 延祐五年中進士第,授將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尋遷集賢都事。 泰定四年,轉國子博士,俄拜監察御史。 當時由進士入官者僅百之一,由吏致位顯要者常十之九。 帝乃欲以中書參議傅岩起為吏部尚書,鏞上言:「吏部掌天下銓衡,岩起從吏入官,烏足盡知天下賢才。 況尚書秩三品,岩起累官四品耳,于法亦不得升。 」制可其奏。 天歷元年,除僉浙西廉訪司事,擊奸暴,黜貪墨,而特舉烏程縣尹干文傳治行為諸縣最,所至郡縣,為之肅然。 二年,轉江浙財賦副總管。 至順元年,除國子司業,尋遷南行台治書侍御史。 順帝初,歷僉宣徽及樞密院事。 至正二年,除翰林侍講學士,既而拜侍御史,以剛介為時所忌,言事者誣劾其臓私,乃罷去。 五年,台臣辨其誣,遂復起參議中書省事。 七年,朝廷慎選守令,參知政事魏中立言于帝:「當今必欲得賢守令,無加鏞者。 」帝乃特署鏞姓名,授饒州路總管。 饒之為俗尚鬼,有覺山廟者,自昔為妖以禍福人,為盜賊者事之尤至,將為盜,必卜之。 鏞至,即撤其祠宇,沉土偶人于江。 凡境內淫祠有不合祀典者,皆毀之。 人初大駭,已而皆歎服。 鏞知民可教,俾俊秀入學宮,求宿儒學行俱尊者,列為《五經》師,旦望必幅巾深衣以謁先聖,月必考訂課試,以示勸勵。 每治政之暇,必延見其師生,與之講討經義,由是人人自力於學,而饒之以科第進者,視他郡為多。 鏞居官廨,自奉淡泊,僚屬亦皆化之。 先是,朝使至外郡者,官府奉之甚侈,一不厭其所欲,即銜之,往往騰謗于朝,其出使于饒者,鏞延見郡舍中,供以糲飯,退皆無有後言。 其後有旨以織幣脆薄,遣使笞行省臣及諸郡長吏。 獨鏞無預。 鏞治政,雖細事,其詳密多類此。 十年,拜中書參知政事。 十一年,丞相脫脫在位,而龔伯璲輩方用事,朝廷悉議更張,鏞有言,不見聽。 人或以鏞優於治郡,而執政非其所長,遂出為甘肅行省參知政事。 及脫脫罷,用事者悉誅,而鏞又獨免禍。 乃遷西行台中丞,歿于官。 ○李稷 李稷,字孟豳,滕州人。 稷幼穎敏,八歲能記誦經史。 從其父官袁州,師夏鎮,又從官鉛山,師方回孫。 鎮、回孫皆名進士,長於《春秋》,稷兼得其傳。 泰定四年,中進士第,授淇州判官。 淇當要衝,稷至,能理其劇。 歲大饑,告于朝堂以賑之,民獲以蘇。 游民尚安兒,飲博亡賴,稷疑其為非,督弓兵擒之,果盜鄰村王甲家財,與其黨五人俱伏辜。 調海陵縣丞,亦有能聲。 入為翰林國史院編修官,擢御史台照磨。 至正初,出為江南行台監察御史,遷都事,又入為監察御史。 劾奏閹宦高龍卜恃賴恩私,侵撓朝政,擅作威福,交通時相,請謁公行,為國基禍,乞加竄逐,以正邦刑。 章上,流高龍卜于征東。 又言:「御史封事,須至禦前開拆,以防壅蔽之患。 言事官須優加擢用,以開諫諍之路。 殿中侍御史、給事中、起居注,須任端人直士,書百司奏請,及帝所可否,月達省台,付史館,以備纂修之實。 」承天護聖寺火,有旨更作,乃上言:「水旱相仍,公私俱乏,不宜妄興大役。 」議遂寢。 會朝廷方注意守令,因言:「下縣尹多從吏部銓注,或非其才,宜並歸省選。 茶鹽鐵課,責備長吏,動受刑譴,何以臨民,宜分委佐貳。 投下達魯花赤,蠹政害民,宜為佐貳。 」帝悉可其奏。 遷中書左司都事,又四遷為戶部尚書。 十一年,廷議以中原租稅不實,將履畝起稅,稷詣都堂言曰:「方今妖寇竊發,民庶流亡,此政一行,是驅民為盜也。 」相臣是之。 尋參議中書省事,俄遷治書侍御史。 十二年,從丞相脫脫出師征徐州,徐既平,謁告歸滕州,遷曾祖父以下十七喪,序昭穆以葬,敕賜碑樹焉。 既而召為詹事丞,除侍御史,俄遷中書參知政事。 皇太子受冊,攝大禮使,遂除樞密副使。 帝躬祀郊廟,攝太常少卿,尋復為侍御史,又為中書參知政事,俄升資善大夫、御史中丞,尋特加榮祿大夫。 至正十九年,丁母憂,兩起複,為陝西行省左丞、樞密副使,乞終制,不起。 服闋,命為大都路總管,兼大興府尹,除副詹事。 二十四年,出為陝西行台中丞,未行,改山東廉訪使。 得疾,上章致仕,還京師。 卒,年六十一。 贈推忠贊理正憲功臣、集賢大學士、榮祿大夫、柱國,追封齊國公,謚文穆。 稷為人孝友恭儉,廉慎忠勤,處家嚴而有則,與人交,一以誠恪,尤篤于鄉黨朋友之誼。 中丞任擇善、陳思謙既沒,皆撫其遺孤,人以是多之。 出入台省者二十年,始卒無疵,為時名卿雲。 ○蓋苗 第3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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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3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