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崩,英宗宅憂,右丞相帖木迭兒用事,日誅大臣不附己者,中外洶洶。 思明諫曰:「山陵甫畢,新君未立,丞相恣行殺戮,國人皆謂陰有不臣之心。 萬一諸王駙馬疑而不至,將奈之何?不可不熟慮也。 」眾皆危之,帖木迭兒大悟曰:「非左丞言,幾誤吾事。 」帝造壽安山寺,監察御史觀音保、瑣咬兒哈的迷失、成珪、李謙亨強諫,帝震怒,殺觀音保、瑣咬兒哈的迷失,以成珪、李謙亨屬吏,思明白丞相曰:「言事,御史職也,祖宗已來,未嘗殺諫臣。 」成、李既屬吏,當論法,丞相乃力言之,二人得從輕典。 及拜住為左丞相,與帖木迭兒各樹朋黨,賊害忠良,思明懼禍及,累表辭,不獲,後竟誣以不支蒙古子女口糧,餓死四百人,遂廢于家,杜門六年。 文宗天歷元年,起為江浙行中書省左丞。 會陝西大饑,中書撥江浙鹽運司歲課十萬錠賑之。 吏白:周歲所入,已輸京師,當回咨中書。 思明曰:「陝西饑民,猶鮒在涸轍,往複逾月,是索之枯魚之肆也。 其以下年未輸者如數與之,有罪,吾當坐。 」朝廷韙之。 二年,復以中書左丞召,入覲慈仁殿,敷陳累朝任賢使能、治民足國之道,因以衰老辭,帝未允,明日,即移告去。 重紀至元三年卒,年七十八。 思明平生不治產,不畜財,收書三萬七千餘卷;尤明於律,與謝仲和、曹鼎新同稱三絶。 贈推忠翊治守義功臣,依前中書左丞、上護軍、清河郡公,謚貞敏。 ○吳元珪 吳元珪,字君璋,廣平人。 父鼎,燕南提刑按察副使。 元珪簡重,好深沉之思,凡征謀治法、律令章程,皆得于家庭之所授受。 至元十四年,世祖召見,命侍左右,授後衛經歷,佩金符。 十七年,從幸上都,受命取禦藥于大都萬歲山,元珪乘傳,未盡一晝夜而至。 帝奇其速,擢樞密都事,升經歷。 嘗從同知樞密院事俺伯進西蕃鎧甲,帝問其制度,元珪應對詳明,帝益奇之。 初,江南既定,樞密奏裁定官屬,京師五衛、行省、萬戶府設官有差,均俸祿,給醫藥,設學校,置屯田,多元珪所論建。 二十六年,參議樞密院事。 時繕修宮城,尚書省奏役軍士萬人,留守司主之。 元珪亟陳其不便,乃立武衛,繕理宮城,以留守段天祐兼都指揮使,凡有興作,必以聞于樞府。 尋升樞密院判官。 奏定萬戶用軍士八人,千戶四人,百戶二人,多役者有罰。 二十八年,除禮部侍郎,遷左司郎中。 三十一年,參議中書省事。 大德元年,除吏部尚書。 選曹銓注,多有私其鄉裡者,元珪曰:「此風不可長,川黨、朔黨之興,宋之所由衰也。 」請謁悉皆謝絶。 三年,宣撫燕南,劾貪吏若干人。 遷工部尚書,河朔連年水旱,五穀不登,元珪言:「《春秋》之義,以養民為本,凡用民力者必書,蓋民力息則生養遂,生養遂則教化行而風俗美。 」宰相嘉其言,土木之工稍為之息。 六年,僉河南行中書省事,將行,拜江浙行省參知政事。 初,硃清、張瑄以財雄江南,遍以金幣連結當路,及伏誅,錄其家,具籍所交諸公貴人,而江浙省臣為尤甚,惟元珪一無所污。 武宗即位,由僉樞密院事拜樞密副使。 詔元珪二十餘人議政中書,若惜人力,嚴選舉,節財用,定律令,謹賞罰,建科舉,課農桑,汰冗員,易封贈,皆切于世務者。 初,詔發軍萬人屯田稱海以實邊,海都之亂,被俘者眾,至是頗有來歸者,饑寒不能存,至鬻子以活。 元珪具其事以聞,詔賜錢贖之。 帝在軍中,即聞元珪名,至是,特加平章政事,賜白金二百五十兩、只孫衣四襲。 仁宗即位,詔元珪與十六人議時政。 皇慶元年,出拜江浙行省左丞。 江淮漕臣言:「江南殷富,蓋由多匿腴田,若再行檢覆之法,當益田畝累萬計。 」元珪曰:「江南之平,幾四十年,戶有定籍,田有定畝,一有動搖,其害不細。 」執其論固爭,月餘不能止,移疾去。 延祐元年,拜甘肅行省左丞。 歲余,召還,俾宣撫遼陽諸郡,復為樞密副使,召見嘉禧殿,帝曰:「卿先朝舊臣,宜在舊服。 」特加榮祿大夫,賜鈔五千緡、貂裘二襲。 元珪奏曰:「昔世祖限田四百畝,以給軍需,余田悉貢賦稅。 今經理江淮田土,第以增金為能,加以有司頭會箕斂,俾元元之民,困苦日甚,臣恐變生不測,非國之福,惟陛下少加意焉。 」帝曰:「凡爾軍士之田,並遵舊制。 」 至治元年,英宗即位,元珪與知樞密院事帖木兒不花上軍民之政十餘事,大抵言:諸王近侍,不可干軍政;管軍官吏,不可漁取軍戶;軍官之材者,當遷其職;有司賦役,當務均一,而軍民不可有所偏;軍官襲職,惟傳嫡嗣,而支庶不可有所亂。 帝並嘉納,即降旨施行之。 元珪以年老致仕,至治二年,起商議中書省事。 三年卒。 泰定元年,贈光祿大夫、河南等處行省平章政事、柱國,追封趙國公,謚忠簡。 三年,復加推誠佐理功臣、光祿大夫、司徒。 ○張升 張升,字伯高,其先定州人,後徙平州。 升幼警敏過人,學語時,輒能辨字音,應對異於常兒;既長,力學,工文辭。 至元二十九年,用薦者授將仕郎、翰林國史院編修官,預修《世祖實錄》。 升應奉翰林文字,尋升修撰,歷興文署令,遷太常博士。 成宗崩,大臣承中旨,議奉徽號,饗宗廟,升曰:「在故典,凡有事于宗廟,必書嗣皇帝名,今將何書?」議遂寢。 武宗即位,議躬祀禮,升據經引古,參酌時宜以對,帝嘉納之。 至大初,改太常寺為太常禮儀院,即除升為判官。 久之,外補知汝寧府。 民有告寄束書於其家者,逾三年取閲,有禁書一編,且記裡中大家姓名于上,升亟呼吏焚其書,曰:「妄言誣民,且再更赦矣,勿論。 」同列懼,皆引起。 既而事聞,廷議謂升脫奸軌,遣使窮問,卒無跡可指,乃詰以擅焚書狀,升對曰:「事固類奸軌,然升備位郡守,為民父母,今斥誣訴,免冤濫,雖重得罪不避。 」乃坐奪俸二月。 旁郡移文報吳人侯君遠者言:「歲直壬子六月朔日蝕,其占為兵寇;歲癸丑,其應在吳分野。 」同列欲召屬縣為備禦計,升曰:「此訛言,久當自息,毋用惑民聽。 」斥其無稽,眾論韙之。 部使者舉治行為諸郡最。 歷江西行省左右司郎中,除紹興路總管。 初,大德、至大間,越大饑,且疫癘,民死者殆半,賦稅鹽課責裡胥代納,吏並緣為奸,害富家,升為證于簿籍,白行省蠲之。 前守有為江浙行省參知政事者,爭代者祿米,有隙,欲內之罪,移平江歲輸海運糧布囊三萬,俾紹興制如數,民患苦之,不能堪。 更數守,謂歲例如此,置弗問。 升言:「麻非越土所生,海漕實吳郡事,于越無與。 」章上,卒罷之。 升既謹于繩吏,又果于去民瘼,故人心悅服。 歷湖北道廉訪使、江南行台治書侍御史,召為參議中書省事,改樞密院判官,尋復中書參議。 第3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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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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