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以懲惡,國有常憲。 武備卿即烈,前太尉不花,以累朝待遇之隆,俱致高列,不思補報,專務奸欺,詐稱奉旨,令鷹師強收鄭國寶妻古哈,貪其家人畜產,自恃權貴,莫敢如何。 事聞之官,刑曹逮鞫服實,竟原其罪。 輦轂之下,肆行無忌,遠在外郡,何事不為!夫京師天下之本,縱惡如此,何以為政!古人有言,一婦銜冤,三年不雨,以此論之,即非細務。 臣等議:宜以即烈、不花付刑曹鞫之。 中賣寶物,世祖時不聞其事,自成宗以來,始有此弊。 分珠寸石,售直數萬,當時民懷憤怨,台察交言。 且所酬之鈔,率皆天下生民膏血,錙銖取之,從以捶撻,何其用之不吝!夫以經國有用之寶,而易此不濟饑寒之物,又非有司聘要和買,大抵皆時貴與斡脫中寶之人,妄稱呈獻,冒給回賜,高其直且十倍,蠶蠹國財,暗行分用。 如沙不丁之徒,頃以增價中寶事敗,且存吏牘。 陛下即位之初,首知其弊,下令禁止,天下欣幸。 臣等比聞中書乃復奏給累朝未酬寶價四十餘萬錠,較其元直,利已數倍,有事經年遠者三十餘萬錠,復令給以市舶番貨,計今天下所征包銀差發,歲入止十一萬錠,已是四年徵入之數,比以經費弗足,急於科征。 臣等議:番舶之貨,宜以資國用、紓民力,寶價請俟國用饒給之日議之。 太廟神主,祖宗之所妥靈,國家孝治天下,四時大祀,誠為重典。 比者仁宗皇帝、皇后神主,盜利其金而竊之,至今未獲。 斯乃非常之事,而捕盜官兵,不聞杖責。 臣等議:庶民失盜,應捕官兵,尚有三限之法;監臨主守,倘失官物,亦有不行知覺之罪。 今失神主,宜罪太常,請揀其官屬免之。 國家經賦,皆出於民,量入為出,有司之事。 比者建西山寺,損軍害民,費以億萬計;刺繡經幡,馳驛江浙,逼迫郡縣,雜役男女,動經年歲,窮奢致怨。 近詔雖已罷之,又聞奸人乘間奏請,復欲興修,流言喧播,群情驚駭。 臣等議:宜守前詔,示民有信,其創造、刺繡事,非歲用之常者,悉罷之。 人有冤抑,必當昭雪,事有枉直,尤宜明辨。 平章政事蕭拜住、中丞楊朵兒只等,枉遭鐵木迭兒誣陷,籍其家以分賜人,聞者嗟悼。 比奉明詔,還給元業,子孫奉祀家廟,修葺苟完,未及寧處,復以其家財仍賜舊人,止酬以直,即與再罹斷沒無異。 臣等議:宜如前詔,以元業還之,量其直以酬後所賜者,則人無冤憤矣。 德以出治,刑以防奸。 若刑罰不立,奸宄滋長,雖有智者,不能禁止。 比者也先鐵木兒之徒,遇硃太醫妻女過省門外,強拽以入,奸宿館所。 事聞,有司以扈從上都為解,竟弗就鞫。 輦轂之下,肆惡無忌,京民憤駭,何以取則四方!臣等議:宜遵世祖成憲,以奸人命有司鞫之。 臣等又議:天下囚系,冤滯不無,方今盛夏,宜命省台選官審錄,結正重刑,疏決輕系,疑者申聞詳讞。 邊鎮利病,宜命行省、行台體究興除,廣海鎮戍卒更病者,給粥食藥;力死者,人給鈔二十五貫,責所司及同鄉者,歸骨于其家。 歲貢方物有常制。 廣州東莞縣大步海及惠州珠池,始自大德元年,奸民劉進、程連言利,分蜑戶七百餘家,官給之糧,三年一采,僅獲小珠五兩六兩,入水為蟲魚傷死者眾,遂罷珠戶為民。 其後同知廣州路事塔塔兒等,又獻利於失列門,創設提舉司監采,廉訪司言其擾民,復罷歸有司。 既而內正少卿魏暗都剌,冒啟中旨,馳驛督采,耗廩食,疲民驛,非舊制,請悉罷遣歸民。 善良死於非命,國法當為昭雪。 鐵失弒逆之變,學士不花、指揮不顏忽裡、院使禿古思皆以無罪死,未褒贈;鐵木迭兒專權之際,御史徐元素以言事鎖項死東平,及買禿堅不花之屬,皆未申理。 臣等議:宜追贈死者,優敘其子孫,且命刑部及監察御史,體勘其餘有冤抑者,具實以聞。 政出多門,古人所戒。 今內外增置官署,員冗俸濫,白丁驟升出身,入流壅塞日甚,軍民俱蒙其害。 夫為治之要,莫先於安民;安民之道,莫急於除濫費、汰冗員。 世祖設官分職,俱有定製。 至元三十年已後,改升創設,日積月增,雖嘗奉旨取勘減降,近侍各私其署,夤緣保祿,姑息中止。 至英宗時,始鋭然減罷崇祥、壽福院之屬十有三署,徽政院斷事官、江淮財賦之屬六十餘署,不幸遭罹大故,未竟其餘。 比奉詔:凡事悉遵世祖成憲。 若復循常取勘,調虛文,延歲月,必無實效,即與詔旨異矣。 臣等議:宜敕中外軍民,署置官吏,有非世祖之制,及至元三十年已後改升創設員冗者,詔格至日,悉減併除罷之;近侍不得巧詞復奏,不該常調之人亦不得濫入常選。 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 自古聖君,惟誠于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于僧道,以厲民病國也。 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 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為例,已倍四之上矣。 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增修佈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供給恐後。 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幣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于至元間矣。 凡所供物,悉為己有,佈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 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余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奏乃行。 古今帝王治國理財之要,莫先於節用,蓋侈用則傷財,傷財必至于害民;國用匱而重斂生,如鹽課增價之類,皆足以厲民矣。 比年遊惰之徒,妄投宿衛部屬及宦者、女紅、太醫、陰陽之屬,不可勝數,一人收籍,一門蠲復,一歲所請衣馬芻糧,數十戶所徵入不足以給之,耗國損民為甚。 臣等議:諸宿衛宦女之屬,宜如世祖時支請之數給之,余悉簡汰。 闊端赤牧養馬駝,歲有常法,分佈郡縣,各有常數,而宿衛近侍,委之仆禦,役民放牧。 始至,即奪其居,俾飲食之,殘傷桑果,百害蜂起;其仆禦四出,無所拘鈐,私鬻芻豆,瘠損馬駝。 大德中,始責州縣正官監視,蓋暖棚、團槽櫪以牧之。 至治初,復散之民間,其害如故。 監察御史及河間路守臣屢言之。 臣等議:宜如大德團槽之制,正官監臨,閲視肥瘠,拘鈐宿衛仆禦,著為令。 兵戎之興,號為兇器,擅開邊釁,非國之福。 蠻夷無知,少梗王化,得之無益,失之無損。 至治三年,參卜郎盜,始者劫殺使臣,利其財物而已。 至用大師,期年不戢,傷我士卒,費國資糧。 臣等議:好生惡死,人之恆性。 宜令宣政院督守將嚴邊防,遣良使抵巢招諭。 簡罷冗兵,明敕邊吏謹守禦,勿生事,則遠人格矣。 第30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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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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