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桷,字伯長,慶元人,宋同知樞密院事韶之曾孫。 為童子時,已著聲。 部使者舉茂才異等,起為麗澤書院山長。 大德初,閻復、程文海、王構薦為翰林國史院檢閲官。 時初建南郊,桷進十議曰:「天無二日,天既不得有二,五帝不得謂之天,作《昊天五帝議》。 祭天歲或為九,或為二,作《祭天名數議》。 圜丘不見于《五經》,郊不見于《周官》,作《圜丘非郊議》。 后土,社也,作《后土即社議》。 三歲一郊,非古也,作《祭天無間歲議》。 燔柴見于古經,《周官》以禋祀為天,其義各有旨,作《燔柴泰壇議》。 祭天之牛角繭慄,有牲于郊,牛二,合配而言之,增群祀而合祠,非周公之制矣,作《郊不當立從祀議》。 郊,質而尊之義也,明堂,文而親之義也,作《郊明堂禮儀異制議》。 郊用辛,魯禮也,卜不得常為辛,作《郊非辛日議》。 北郊不見于《三禮》,尊地而遵北郊,鄭玄之說也,作《北郊議》。 」禮官推其博,多採用之。 升應奉翰林文字、同知制誥,兼國史院編修官,請購求遼、金、宋三史遺書。 歷兩考,遷待制。 又再任,拜集賢直學士。 久之,移疾去官。 復仍以直學士召入集賢,未幾,改翰林直學士、知制誥同修國史。 至治元年,遷侍講學士。 泰定初,辭歸。 桷在詞林,朝廷制冊、勛臣碑銘,多出其手。 所著有《易說》、《春秋說》、《清容居士集》。 泰定四年卒,年六十一。 贈中奉大夫、江浙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護軍,追封陳留郡公,謚文清。 ○曹元用 曹元用,字子貞,世居阿城,後徙汶上。 祖義,不仕。 父宗輔,德清縣主簿。 元用資稟俊爽,幼嗜書,一經目,輒成誦。 每夜讀書,常達曙不寐。 父憂其致疾,止之,輒以衣蔽窗默觀之。 始以鎮江路儒學正考滿游京師。 翰林承旨閻復,于四方士少所許可,及見元用,出所為文示之,元用輒指其疵,復大奇之,因薦為翰林國史院編修官。 即論史院僚屬非材,請較試,取其優者用之。 御史台闢為掾史。 元用初不習吏事,而見事明決,吏反師之。 轉中書省右司掾,與清河元明善、濟南張養浩同時號為三俊。 除應奉翰林文字,遷禮部主事。 時累朝皇后既崩者,猶以名稱,而未有謚號。 元用言:「後為天下母,豈可直稱其名。 宜加徽號,以彰懿德。 」改尚書省右司都事,轉員外郎。 及尚書省罷,退居任城,久之,齊、魯間從學者甚眾。 延祐六年,授太常禮儀院經歷。 屬英宗躬修祀事,鋭意禮樂,其親祀儀注、鹵簿輿服之制,率所裁定。 初,太廟九室,合饗于一殿,仁宗崩,無室可祔,乃于武宗室前,結綵為次。 英宗在上京,召禮官集議,元用言:「古者宗廟有寢有室,宜以今室為寢,當更營大殿于前,為十五室。 」帝嘉其議,授翰林待制,升直學士。 至治三年八月,鐵失之變,賊黨赤斤鐵木兒遽至京師,收百司印,趣召兩院學士北上。 元用獨不行,曰:「此非常之變,吾寧死,不可曲從也。 」未幾,賊果敗,人皆稱其有先見之明。 泰定二年,授太子贊善,轉禮部尚書,兼經筵官,及大朝會,為糾儀官,申卷班之令。 俾以序退,無爭門而出之擾。 又謂太醫、儀鳳、教坊等官,不當序正班,當自為一列,後皆行之。 時宰執有欲罷科舉法者,元用以為「國家文治,正在於此,胡可罷也」。 又有欲損太廟四時之享、止存冬祭者,元用謂:「禴祠嘗烝,四時之享,不可闕一,乃經禮之大者,其可惜費而廢禮乎!」三年夏,帝以日食、地震、星變,詔議所以弭災者,元用謂:「應天以實不以文,修德明政,應天之實也。 宜撙浮費,節財用,選守令,恤貧民,嚴禋祀,汰佛事,止造作以紓民力,慎賞罰以示勸懲。 」皆切中時弊。 又論科舉取士之法,當革冒濫,嚴考核,俾得真才之用。 議上,朝廷咸是之。 拜中奉大夫、翰林侍講學士,兼經筵官,預修仁宗、英宗兩朝實錄。 又奉旨纂集甲令為《通制》,譯唐《貞觀政要》為國語。 書成,皆行于時。 凡大制誥,率元用所草。 文宗時,草寬恤之詔,帝覽而善之,賜金織文錦。 天歷二年,代祀曲阜孔子廟。 還,以司寇像及代祀記獻,帝甚喜。 值太禧宗禋院副使缺,中書奏以元用為之,帝不允曰:「此人翰林中所不可無者,將大用之矣。 」會卒,帝嗟悼久之,謂侍臣曰:「曹子貞盡忠宣力,今亡矣,可賜賻鈔五千緡。 」贈政奉大夫、江浙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護軍,追封東平郡公,謚文獻。 詩文四十捲,號《超然集》。 二子:偉,儀。 ○齊履謙 齊履謙,字伯恆,父義,善算術。 履謙生六歲,從父至京師;七歲讀書,一過即能記憶;年十一,教以推步星曆,盡曉其法;十三,從師,聞聖賢之學。 自是以窮理為務,非洙、泗、伊、洛之書不讀。 至元十六年,初立太史局,改治新曆,履謙補星曆生。 同輩皆司天台官子,太史王恂問以算數,莫能對,履謙獨隨問隨答,恂大奇之。 新曆既成,復預修《歷經》、《歷議》。 二十九年,授星曆教授。 都城刻漏,舊以木為之,其形如碑,故名碑漏,內設曲筒,鑄銅為丸,自碑首轉行而下,鳴鐃以為節,其漏經久廢壞,晨昏失度。 大德元年,中書俾履謙視之,因見刻漏旁有宋舊銅壺四,於是按圖考定蓮花、寶山等漏制,命工改作,又請重建鼓樓,增置更鼓並守漏卒,當時遵用之。 二年,遷保章正,始專歷官之政。 三年八月朔,時加巳,依歷,日蝕二分有奇,至其時,不蝕,眾皆懼,履謙曰:「當蝕不蝕,在古有之,矧時近午,陽盛陰微,宜當蝕不蝕。 」遂考唐開元以來當蝕不蝕者凡十事以聞。 六年六月朔,時加戌,依歷,日蝕五十七秒。 眾以涉交既淺,且復近濁,欲匿不報。 履謙曰:「吾所掌者,常數也,其食與否,則系于天。 」獨以狀聞。 及其時,果食。 眾嘗爭沒日不能決,履謙曰:「氣本十五日,而間有十六日者,余分之積也。 故曆法以所積之日,命為沒日,不出本氣者為是。 」眾服其議。 第29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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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2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