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裕,字仲寬,洛陽人。 幼孤,從兄避難聊城,因家焉。 稍長嗜學。 中統初,由聊城縣丞闢中書右司掾,始建言「給重囚衣糧醫藥,免籍其孥、產,止令出焚瘞錢」,後著為令。 順天路民王住兒,因鬥誤殺人,其母年七十,言于朝曰:「妾寡且老,恃此兒以為生,兒死,則妾亦死矣。 」裕言于執政曰:「囚誤殺人,情非故犯,當矜其母,乞宥之。 」執政以聞,帝從之,囚得免死。 南京總管劉克興掠良民為奴隷,後以矯制獲罪,當籍孥、產之半,裕言于中書,止籍其家,奴隷得復為民者數百。 至元六年,遷開封府判官。 洧川縣達魯花赤貪暴,盛夏役民捕蝗,禁不得飲水,民不勝忿,擊之而斃,有司當以大逆置極刑者七人,連坐者五十餘人。 裕曰:「達魯花赤自犯眾怒而死,安可悉歸罪於民!」議誅首惡者一人,余各杖之有差。 部使者錄囚至縣,疑其太寬,裕辨之益力,遂陳其事狀于中書,刑曹竟從裕議。 八年,拜監察御史,俄有旨授西夏中興等路新民安撫副使,兼本道巡行勸農副使、奉直大夫,佩金符。 時徙鄂民萬餘于西夏,有司雖與廩食,而流離顛沛猶多。 裕與安撫使獨吉請于朝,計丁給地,立三屯,使耕以自養,官民便之。 又言:「西夏羌、渾雜居,驅良莫辨,宜驗已有從良書者,則為良民。 」從之,得八千餘人,官給牛具,使力田為農。 十三年,進甘州等路宣撫副使,兼西夏中興等路新民安撫副使。 明年,移鎮甘州。 十八年,調南陽知府。 明年,召拜刑部侍郎,出為順德路總管。 郡有鐵冶提舉張鑒,無子,買妾,其妻妒而殺之。 裕捕其妻,訊之服辜。 裕用法平允,而疾惡不少貸如此。 二十一年,卒於官,年五十九。 裕以其兄有鞠育之恩,令其子師愈推廕兄子仁,師愈後仕至侍御史。 ○張昉 張昉,字顯卿,東平汶上人。 父汝明,金大安元年經義進士,官至治書侍御史。 昉性縝密,遇事敢言,確然有守,以任子試補吏部令史。 金亡,還鄉裡。 嚴實行台東平,闢為掾。 鄉人有執左道惑眾謀不軌者,事覺逮捕,詿誤甚眾,諸僚佐莫敢言,昉獨別白出數百人,實才之,進幕職。 時兵後,吏曹雜進,不習文法,東平轄郡邑五十四,民眾事繁,簿書填委,漫無統紀。 昉坐曹,躬閲案牘,左酬右答,鹹得其當,事無留滯。 初,有將校死事,以弟襲其職者,至是革去,昉辨明,復之,持金夜饋昉,昉卻之,慚謝而去。 同裡張氏,以絲五萬兩寄昉家而他適,俄而昉家被火,家人惶駭走避,貲用悉焚,惟力完所寄絲,付張氏。 乙卯,權知東平府事,以疾辭,家居養母。 中統四年,參知中書省事。 商挺鎮巴蜀,表為四川等處行樞密院參議。 至元元年,入為中書省左右司郎中,甄別能否,公其黜陟,人無怨言。 三年,遷制國用使司郎中。 制司專職財賦,時宰領之,倚任集事,尤號煩重,昉竭誠贊畫,出納惟謹,賦不加斂,而國用以饒。 四年,丁內憂,哀毀逾制。 尋詔起複,錄囚東平,多所平反。 七年,轉尚書省左右司郎中。 九年,改中書省左右司郎中。 昉有識慮,損益古今,裁定典憲,時皆宜之,名為稱職。 十一年,拜兵刑部尚書,上疏乞骸骨,致其事,卒。 贈中奉大夫、參知政事,追封東平郡公,謚莊憲。 子克遹,平陰縣尹。 孫振,秘書著作郎;揆,中書省左司都事;拱,常德路蒙古學教授。 ○郝彬 郝彬,字景文,霸州信安人也。 世祖初,年十六,充太子宿衛,擢揚州路治中。 宋末,鄞縣顧閏,聚眾海島,時出攻剽,宋覊縻以官,內附後益橫,侵揚州境,彬討禽之。 泰興人有被殺二年而捕賊不獲者,吏誣平人,獄已具。 彬疑其誣,讞之,果得真賊。 御史薦彬同知淮西道宣慰司事,核戶版,理屯田,諸廢修舉。 江淮財賦總管府掌東宮田賦,其官屬皆從詹事院奏授,不隷中書,往往為奸利,誅求無厭。 彬為總管,入見,請受憲司糾察以革私弊,罷所隷六提舉司以蘇民瘼。 從之,遂罷其四。 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法日以壞,以彬行戶部尚書經理之。 彬請度舟楫所通、道里所均,建六倉,煮鹽于場,運積之倉;歲首,聽群商于轉運司探倉籌定其所,乃買券,又定河商、江商市易之不如法者,著為法。 入為工部尚書,改戶部尚書,拜中書參知政事,俄免歸。 尚書省立,拜參知政事,辭不獲命。 同列務生事要功,殺無罪之人,彬積誠意開引,或從或違,橫不可制。 命兼大司徒,不拜。 仁宗在東宮,彬懇辭至力,因稱疾篤。 時相強起之,至奏重賜以餌之,彬不為動。 議罪之,罪無從得,彬堅臥一榻至數月,尚書省臣皆得罪,彬不與焉。 家居七年,足跡未嘗一出門外。 仁宗思之,以為大司農卿,未幾,謝病。 延祐七年三月卒。 ○高源 高源,字仲淵,晉州人。 高祖揖,為州法吏,用法公平。 父汝霖,為真定廉訪司照磨,使東平,道高唐,遇盜死。 源幼力學,事母孝,補縣吏。 中統初,擢衛輝路知事,累升齊河縣尹,有遺愛,去官十年,民猶立碑頌之。 遷行台都事,僉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司事。 劾常州路達魯花赤馬恕奪民田及他不法事。 恕懼,走賂權臣阿合馬,以他事誣源。 既系獄,一日,忽釋之,莫知所由。 先時,源所居鄰里,多阿合馬姻戚,素知源事母至孝。 至是,聞源坐非辜,悉詣阿合馬曰:「源,孝子也,非但我知之,天必知之。 況媒孽之罪非實,若妄殺源,悖天不祥。 」阿合馬感悟,得不死。 尋除河間等路都轉運副使,撫治有條,灶戶逃者皆復業,常賦外,羨餘幾十萬緡。 至元二十四年,為江東道勸農營田使。 二十八年,遷都水監。 開通惠河,由文明門東七十里,與會通河接,置閘七、橋十二,人蒙其利。 授同知湖南道宣慰司事。 卒,年七十七。 子夢弼、良弼、公弼。 ○楊湜 楊湜,字彥清,真定藁城人。 習章程學,工書算,始以府吏遷檢法。 中統元年,闢為中書掾,與中山楊珍、無極楊卞齊名,時人以三楊目之。 中書省初立,國用不足,湜論鈔法宜以榷貨制國用,朝廷從之,因俾掌其條制。 四年,授益都路宣慰司諮議,遷左司提控掾,請嚴臓吏法。 至元二年,除河南大名諸處行中書省都事。 三年,立制國用司,總天下錢谷,以湜為員外郎,佩金符。 改宣徽院參議。 湜計帑立籍,具其出入之算,每月終上之,遂定為令。 加諸路交鈔都提舉,上鈔法便宜事,謂平準行用庫白金出入,有偷濫之弊,請以五十兩鑄為錠,文以元寶,用之便。 七年,改制國用司為尚書省,拜戶部侍郎,仍兼交鈔提舉。 時用壬子舊籍定民賦役之高下,湜言:「貧富不常,歲久浸易,其可以昔時之籍,而定今之賦役哉!」廷議善之,因俾第其輕重,人以為平。 湜心計精析,時論經費者,咸推其能焉。 子克忠,安豐路總管。 孫貞。 ○吳鼎 第2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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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2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