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 其中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須納官,就以充賞。 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衣物沒官。 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場,並毋禁民樵採,違者治之。 諸年谷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者,並禁止之。 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于迤北不耕種之地圍獵者聽。 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將所管官馬盜換與人者,杖九十七,追臓沒官。 諸年谷不登,百姓饑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輒沒入。 諸打捕鷹坊官,以合進禦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臓以枉法論,除名不敘。 諸舟車之靡、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錫貢不得擅進。 諸闌遺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識認。 半年之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戶,付有司當差。 殘疾老病,給以文引,而縱遣之。 頭匹有主識認者,征還已有草料價錢,然後給主;無主識認,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 諸闌遺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歸其主,無本主者官與收系。 諸隱藏闌遺鷹犬者,笞三十七,沒其家財之半。 其收拾闌遺鷹犬之人,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內者,與地主中分,在官地內者一半納官,在己地內者即同業主。 得古器珍寶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詐偽隱匿,斷罪追沒。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俱罪之。 諸稱貸錢谷,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取贏於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產,奪人子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沒官。 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 諸關廂店戶,居停各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 諸官戶行錢商船,輒豎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門職名,往來江河者,禁之。 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 諸投下並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人命者,買者賣者皆處死。 不曾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鈔一百兩,與告人充賞。 不通醫,制合偽藥,于市井貸賣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口、寶貨、戎器、馬匹遺外番者,從廉訪司察之。 諸商賈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海濱豪民,輒與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百七。 諸倡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以上于中書省。 有未生墮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之。 諸倡妓之家,輒買良人為倡,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稅務無憑,輒與印稅,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鬥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 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 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別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行鬥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決遣。 諸惡少白晝持刀劍于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 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 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于元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遠惡之地屯種。 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 諸凶人殘害良善,強將男子去勢,絶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遠。 諸貴勢之家,奴隷有犯,輒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 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諸囉哩、回回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卻令他戶陪償事主財物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 諸強盜殺人,三限不獲,會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內通行開寫,依例黜降。 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分彼疆此界,不即捕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別敘,記過。 諸已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處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解發囚徒,經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于逆旅監系,以致脫監在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官四十七,記過。 諸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主守四等。 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 鄰人、社長、坊裡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受臓脫放者,以枉法論。 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冒收為戶者,依藏匿論,自首者免罪。 諸告獲逃奴者,于所將財物內,三分取一,付告獲人充賞。 諸逃奴拒捕,不曾致傷人命者,仗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 司獄致其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 凡油炭席薦之屬,各以時具。 其饑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 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 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于鼠耗糧內放支囚糧。 諸在禁無家屬囚徒,歲十二月至于正月,給羊皮為披蓋,袴襪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候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及提調官之罪。 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增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為輕,以急為緩,誤傷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家人入侍。 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 犯惡逆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 諸有司,在禁囚徒饑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脫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歲之內死至十人以上者,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職別敘,記過。 諸孕婦有罪,產後百日決遣,臨產之月,聽令召保,產後二十日,復追入禁。 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請奏裁。 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冤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廉訪司體覆,而後議之。 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女,殺虜人口財產,並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冤,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于本官上優升一等遷用。 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升等同。 諸職官能平反冤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獄者,于各道宣慰司部令史補用。 表第一 后妃表 表第一 后妃表 表略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表略 表第三 諸王表 表第三 諸王表 表略 表第四 諸公主表 表第四 諸公主表 表略 表第五上 三公表 表第五上 三公表 表略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第10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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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1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