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正月,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二月,詔遣官簽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外,于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 復于京兆、延安兩路籤軍一千人,如平陽、太原例。 五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軍人戶,簽軍四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分間定應簽軍人戶,驗丁數,簽軍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領出征。 」十二月,簽女直、水達達軍三千人。 五年閏正月,詔益都李璮元簽軍,仍依舊數充役。 二月,詔諸路奧魯毋隷總管府,別設總押所官,聽樞密院節制。 六月,省臣議:「簽起禿魯花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于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者聽之。 」十月,禁長軍之官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 十一月,簽山東、河南沿邊州城民戶為軍,遇征進,則選有力之家同元守邊城漢軍一體出征,其無力之家代守邊城及屯田勾當。 六年二月,簽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益都、淄萊所轄登、萊州李鋋舊軍內,起簽一萬人,差官部領出征。 其淄萊路所轄淄、萊等處有非李鋋舊管者,簽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色人戶,亦令酌驗丁數,簽軍起遣,至軍前赴役。 十月,從山東路統軍司言,應系逃軍未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軍人亦令親丁代補,無親丁則以少壯驅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總把以軍士為差。 六月,成都府括民三萬一千七十五戶,簽義士軍八千六十七人。 七月,分揀隨路砲手軍。 始太祖、太宗征討之際,于隨路取發,並攻破州縣,招收鐵木金火等人匠充砲手,管領出征,壬子年俱作砲手附籍。 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當役外,其餘戶與民一體當差。 後為出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砲手民戶津貼,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鷹房三百人充軍。 九年正月,河南省請益兵,敕諸路籤軍三萬,詔元帥府、統軍司、總管萬戶府閲實軍籍。 二月,命阿術典行省蒙古軍,劉整、阿里海牙典漢軍。 四月,詔:「諸路軍戶驅丁,除至元六年前從良入民籍者當差。 七年後,凡從良文書寫從便為民者,亦如之。 余雖從良,並令津助本戶軍役。 」七月,閲大都、京兆等處探馬赤戶名籍。 九月,詔樞密:「諸路正軍貼戶及同籍親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諸王權要以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精巧者以名聞。 」十二月,命府州司縣達魯花赤及治民長官,不妨本職,兼管諸軍奧魯。 各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別給宣命印信,府州司縣達魯花赤長官止給印信,任滿則別具解由,申樞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請于渠江之北雲門山及嘉陵西岸虎頭山立二戍,以其圖來上,仍乞益兵二萬,敕給京兆新簽軍五千人益之。 陝西京兆、延安、鳳翔三路諸色人戶,約六萬戶內,簽軍六千。 五月,禁乾討虜人,其願充軍者,于萬戶、千戶內結成牌甲,與大軍一體徵進。 八月,禁軍吏之長舉債,不得重取其息,以損軍力,違者罪之。 九月,襄陽生券軍至都釋械繫免死,聽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于蒙古、漢人內選官率領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軍官以功升散官格。 五月,便宜總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四十年間,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見在軍少,乞選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無丁者,於民站內別選充役。 」從之。 詔延安府、沙井、淨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選其可充軍者,簽起出征。 六月,潁州屯田總管李珣言:「近為簽軍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內,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簽丁壯七百餘人,並元撥保甲丁壯,令珣通領,鎮守潁州,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別用。 」從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遼東,簽揀蒙古達魯花赤、千戶、百戶等官子弟出軍。 詔隨處所置襄陽生券軍之為農者,或自願充軍,具數以聞。 五月,正陽萬戶劉復亨言:「新下江南三十餘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潤、揚等處未降,軍力分散,調度不給,以致鎮巢軍、滁州兩處復叛。 乞簽河西等戶為軍,併力剿除,庶無後患。 」有旨,命肅州達魯花赤,並遣使同往驗各色戶計物力富強者簽起之。 六月,簽平陽、西京、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 萊州酒稅官王貞等上言:「國家討平殘宋,弔伐為事,何嘗以賄利為心。 彼不紹事業小人,貪圖貨利,作乾討虜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勝則無益朝廷,敗則實為辱國。 其招討司所收乾討虜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弔伐之名,實為便益。 」從之。 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簽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 」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 」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並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 」命左丞陳岩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系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 其生券不堪當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 凡軍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復代。 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病死,不在承襲之例。 凡將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 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 雲南行省言:「雲南舊屯駐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等軍,以備出征。 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簽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軍。 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別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 」九月,並軍士。 初,至元九年簽軍三萬,止擇精鋭年壯者,不復問其貲產,且無貼戶之助,歲久多貧乏不堪。 樞密院臣奏,宜縱為民,遂併為一萬五千。 諸軍戶投充諸侯王怯憐口、人匠,或托為別戶以避其役者,復令為軍,有良匠則別而出之。 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軍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號余丁軍。 今東平等路諸奧魯總管府言,往往人死產乏,不能充二軍,乞免余丁充役者。 」制可。 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準軍役,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千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 第7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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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