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 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簽為兵。 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 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 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 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余為貼軍戶。 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 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 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余丁軍,至十五年免。 或取匠為軍,曰匠軍。 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 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 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 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 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 戶絶者,別以民補之。 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 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 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 又有遼東之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畲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 又有以技名者,曰砲軍、弩軍、水手軍。 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 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閲其數。 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 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並眾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並官員皆罪之。 每一牌子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 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並隱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 七年七月,簽宣德、西京、平陽、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干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簽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 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于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內,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 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總簽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 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簽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軍一百人。 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 世祖以重困其民,罷之。 七月,以張榮實從南征,多立功,命為水軍萬戶兼領霸州民戶。 諸水軍將吏河陰縣達魯花赤胡玉、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龐抄兒赤、張信軍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總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總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蕭萬戶軍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 三年三月,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陽、太原、衛輝、懷孟等路各處,有舊屬按札兒、孛羅、笑乃、闊闊不花、不裡合拔都兒等官所管探馬赤軍人,乙卯歲籍為民戶,亦有簽充軍者。 若壬寅、甲寅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簽為軍。 」六月,以軍士訴貧乏者眾,命貧富相兼應役,實有不能自存者優恤三年。 十月,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簽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 」以鳳翔府屯田軍人準充平陽軍數,仍于鳳翔屯田,勿遣從軍。 刁國器所管重簽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罷為民。 陝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諸奧魯已嘗服役,今重勞苦。 」詔罷之。 並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簽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詔:「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禿魯花。 」其制:萬戶,禿魯花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 千戶見管軍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禿魯花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名。 雖所管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強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花一名,馬匹、牛具、種田人同。 萬戶、千戶子弟充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除定去數目已上,復增餘者聽。 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于本萬戶內不該出禿魯花之人,通行津濟起發,不得因而科及眾軍。 萬戶、千戶或無親子、或親子幼弱未及成人者,以弟侄充,候親子年及十五,卻行交換。 若委有親子,不得隱匿代替,委有氣力,不得妄稱貧乏,及雖到來,氣力卻有不完者,並罪之。 是月,帝以太宗舊制,設官分職,軍民之事,各有所司。 後多故之際,不暇分別,命阿海充都元帥,專于北京、東京、平灤、懿州、蓋州路管領見管軍人,凡民間之事毋得預焉。 五月,立樞密院,凡蒙古、漢軍並聽樞密節制。 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邊面緊急事務就便調度外,其軍情一切大小公事,並須申覆。 合設奧魯官,並從樞密院設置。 七月,詔免河南保甲丁壯、射生軍三千四百四十一戶雜泛科差,專令守把巡哨。 八月,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奧魯內盡實簽補,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悉簽起赴軍。 」十一月,女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簽鎮守軍,命亦裡不花簽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官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簽軍,聽亦裡不花節制。 至元二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簽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 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余二千人亦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 」從之。 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與蔡州萬戶,余八百二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三年七月,添內外巡軍,外路每百戶選中產者一人充之,其賦令余戶代輸,在都增武衛軍四百。 第7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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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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