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之鹽:至元二年,御史台準江南諸道行御史台咨備監察御史韓承務建言:「廣東道所管鹽課提舉司,自至元十六年為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祐間又增余鹽,通正額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 灶戶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 泰定間,蒙憲台及奉使宣撫,交章敷陳,減免余鹽一萬五千引。 元統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權將已減余鹽,依舊煎辦,今已三載,未矇住罷。 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蕃,船商輳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 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絶少,加以嵐瘴毒癘,其民刀耕火種,巢顛穴岸,崎嶇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額外辦鹽,賣將誰售。 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與泊船交易者數家而已。 灶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將見存人戶,勒令帶煎。 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邇蠻獠,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事,所繫非輕。 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 」具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元統三年為始,廣東提舉司所辦余鹽,量減五千引。 十月初九日,中書省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廣海之鹽: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咨中書省云:「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鹽一萬五千引。 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收在庫。 若復添辦余鹽,困苦未蘇,恐致不安。 事關利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民。 」戶部議云:「上項余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轄灶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竄,民物凋弊,擬于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舒民力。 」中書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四川之鹽:元統三年,四川行省據鹽茶轉運使司申:「至順四年,中書坐到添辦余鹽一萬引外,又帶辦兩浙運司五千引,與正額鹽通行煎辦,已後支用不闕,再行議擬。 卑司為各場別無煎出余鹽,不免勒令灶戶承認規劃,幸已足備。 以後年分,若不申覆,誠恐灶戶逃竄,有妨正課。 如蒙憐憫,備咨中書省,于所辦余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浙之數。 」又準分司運官所言云:「四川鹽井,俱在萬山之間,比之腹裡、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余鹽,灶民由此而疲矣。 」行省咨呈中書省,上奏得旨,權以帶辦余鹽五千引倚閣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廣兩行省具以茶運司同知萬家閭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書省云:「本司歲辦額課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數內茶引一百萬張,每引十二兩五錢,共為鈔二十五萬錠。 末茶自有官印筒袋關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該鈔二萬九千八十餘錠。 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 其小民買食及江南產茶去處零斤采賣,皆須由帖為照。 春首發賣茶由,至于夏秋,茶由盡絶,民間闕用。 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茶引課重數多,止於商旅興販,年終尚有停閒未賣者。 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 算依引目內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八絲,計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閒,茶無私積。 中書戶部定擬,江西茶運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 茶引便于商販,而山場小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厘一毫二絲,計鈔五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四張。 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課十二兩五錢。 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八絲,計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余零鈔數,官課無虧,而便於民用。 」合準本省所擬,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如所擬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陳言內一節,言江州茶司據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 國朝既于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 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 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 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 此時春月已過。 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散據賣引。 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飠盡之資。 提舉司雖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 上行下效,勢所必然。 提舉司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復倣傚遷延。 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 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 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 不知此等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 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並初限。 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 其力薄者,例被拘監,無非典鬻傢俬,以應官限。 及終限不能足備,上司緊並,重複勾追,非法苦楚。 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 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 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將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散,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罪。 仍不許運司似前分司自行散賣據引,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 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 」中書省以其言送戶部定擬,復移咨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奸宄、戡定禍亂者也。 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 大抵用得其道孔子春秋末期思想家,儒學創始人。 學說以「仁」為核,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 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 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 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 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 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 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 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 千戶金符,百戶銀符。 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 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第7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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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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