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 元初,未有定製。 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併合干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 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 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 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 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余。 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 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干官二員提調,增羡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 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 其院務官俸鈔,于增餘錢內給之。 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 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 減上都稅課,于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 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 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 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復增作至元鈔三錢。 逮至天歷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寧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陽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市舶 互市之法,自漢通南粵始,其後歷代皆嘗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廣之地,以通諸蕃貨易,則其製為益詳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鄰海諸郡與蕃國往還互易舶貨者,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 其發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驗其所易之物,給以公文,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舊制而為之法焉。 於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領之。 立市舶司三于慶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撫使楊發督之。 每歲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貨等物。 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時客船自泉、福販土產之物者,其所征亦與蕃貨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為言,於是定雙抽、單抽之制。 雙抽者蕃貨也,單抽者土貨也。 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 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 是年十月,忙古[A156]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於是下令禁之,唯鐵不禁。 二十一年,設市舶都轉運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給本,選人入蕃,貿易諸貨。 其所獲之息,以十分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 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蕃為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 其諸蕃客旅就官船賣買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並福建市舶司入鹽運司,改曰都轉運司,領福建漳、泉鹽貨市舶。 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銅錢。 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蕃出糶。 二十九年,命市舶驗貨抽分。 是年十一月,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之法。 凡商旅販泉、福等處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輸稅。 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 漏舶物貨,依例斷沒。 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雜禁,凡二十二條,條多不能盡載,擇其要者錄焉。 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東、杭州、慶元市舶司凡七所,獨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為稅。 自今諸處,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溫州市舶司併入慶元,杭州市舶司併入稅務。 凡金銀銅鐵男女,並不許私販入蕃。 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于回帆之時,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泊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違期及作弊者罪之。 三十一年,成宗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 元貞元年,以泊船至岸,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閲之。 二年,禁海商以細貨于馬八兒、唄喃、梵答剌亦納三蕃國交易,別出鈔五萬錠,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 大德元年,罷行泉府司。 二年,並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提舉司,直隷中書省。 是年,又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 至大元年,復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 二年,罷行泉府院,以市舶提舉司隷行省。 四年,又罷之。 延祐元年,復立市舶提舉司,仍禁人下蕃,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 七年,以下蕃之人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又並提舉司罷之。 至治二年,復立泉州、慶元、廣東三處提舉司,申嚴市舶之禁。 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 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 其大略如此。 若夫中買寶貨之制,泰定三年命省臣依累朝呈獻例給價。 天歷元年,以其蠹耗國財,詔加禁止,凡中獻者以違制論雲。 額外課 第5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元史 下》
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