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兒、麻合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戶舊有三百,經亂散亡,存者止七十戶,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戶六十,每同淘焉。 於是免其差徭,與淘戶等所淘之玉,于忽都、勝忽兒、舍裡甫丁三人所立水站,遞至京師。 此玉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銅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撥戶一千,于臨朐縣七寶山等處采之。 在遼陽者,至元十五年,撥采木夫一千戶,于錦、瑞州鷄山、巴山等處采之。 在澄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撥漏籍戶于薩矣山煽煉,凡一十有一所。 此銅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鐵在河東者,太宗丙申年,立爐于西京州縣,撥冶戶七百六十煽焉。 丁酉年,立爐于交城縣,撥冶戶一千煽焉。 至元五年,始立洞冶總管府。 七年罷之。 十三年,立平陽等路提舉司。 十四年又罷之。 其後廢置不常。 大德十一年,聽民煽煉,官為抽分。 至武宗至大元年,復立河東都提舉司掌之。 所隷之冶八:曰大通,曰興國,曰惠民,曰利國,曰益國,曰閏富,曰豐寧,豐寧之冶蓋有二雲。 在順德等處者,至元三十一年,撥冶戶六千煽焉。 大德元年,設都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 至延祐六年,始罷兩提舉司,併為順德廣平彰德等處提舉司。 所隷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豐陽,曰臨水,曰沙窩,曰固鎮。 在檀、景等處者,太宗丙申年,始於北京撥戶煽焉。 中統二年,立提舉司掌之,其後亦廢置不常。 大德五年,始並檀、景三提舉司為都提舉司,所隷之冶有七:曰雙峰,曰暗峪,曰銀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貞,曰錐山。 在濟南等處者,中統四年,拘漏籍戶三千煽焉。 至元五年,立洞冶總管府,其後亦廢置不常。 至至大元年,復立濟南都提舉司,所隷之監有五:曰寶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國,曰富國。 其在各省者,獨江浙、江西、湖廣之課為最多。 凡鐵之等不一,有生黃鐵,有生青鐵,有青瓜鐵,有簡鐵,每引二百斤。 此鐵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硃砂、水銀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戶于吉思迷之地采煉。 在湖廣者,沅州五寨蕭雷發等每年包納硃砂一千五百兩,羅管賽包納水銀二千二百四十兩。 潭州安化縣每年辦硃砂八十兩、水銀五十兩。 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烏馬兒采之。 在會川者,二十一年,輸一千餘塊。 此硃砂、水銀、碧甸子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鉛、錫在湖廣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處轉運司印造錫引,每引計錫一百斤,官收鈔三百文,客商買引,赴各冶支錫販賣。 無引者,比私鹽減等杖六十,其錫沒官。 此鉛、錫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礬在廣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鵬舉獻磁州武安縣礬窯一十所,周歲辦白礬三千斤。 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瀏陽永興礬場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 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礬課所於無為路,每礬一引重三十斤,價鈔五兩。 此礬課之興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產雖不一,而腹裡之河南、懷孟,陝西之京兆、鳳翔,皆有在官竹園。 國初,皆立司竹監掌之,每歲令稅課所官以時采斫,定其價為三等,易於民間。 至元四年,始命制國用使司印造懷孟等路司竹監竹引一萬道,每道取工墨一錢,凡發賣皆給引。 至二十二年,罷司竹監,聽民自賣輸稅。 明年,又用郭畯言,于衛州復立竹課提舉司,凡輝、懷、嵩、洛、京襄、益都、宿、蘄等處竹貨皆隷焉。 在官者辦課,在民者輸稅。 二十三年,又命陝西竹課提領司差官于輝、懷辦課。 二十九年,丞相完澤言:「懷孟竹課,頻年斫伐已損。 課無所出,科民以輸。 宜罷其課,長養數年。 」世祖從之。 此竹課之興革可考者也。 若夫硝、鹼、木課,其興革無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歷元年歲課之數: 金課: 腹裡,四十錠四十七兩三錢。 江浙省,一百八十錠一十五兩一錢。 江西省,二錠四十兩五錢。 湖廣省,八十錠二十兩一錢。 河南省,三十八兩六錢。 四川省,麩金七兩二錢。 雲南省,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錢。 銀課: 腹裡,一錠二十五兩。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錠三十九兩二錢。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錠三兩五錢。 湖廣省,二百三十六錠九兩。 雲南省,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 銅課: 雲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鐵課: 江浙省,額外鐵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課鈔一千七百三錠一十四兩。 江西省,二十一萬七千四百五十斤,課鈔一百七十六錠二十四兩。 湖廣省,二十八萬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陝西省,一萬斤。 雲南省,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 鉛錫課: 江浙省,額外鉛粉八百八十七錠九兩五錢,鉛丹九錠四十二兩二錢,黑錫二十四錠一十兩二錢。 江西省,錫一十七錠七兩。 湖廣省,鉛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礬課: 腹裡,三十三錠二十五兩八錢。 江浙省,額外四十二兩五錢。 河南省,額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錠三十三兩一錢。 硝鹼課: 晉寧路,二十六錠七兩四錢。 竹木課: 腹裡,木六百七十六錠一十五兩四錢,額外木七十三錠二十五兩三錢;竹二錠四十兩,額外竹一千一百三錠二兩二錢。 江浙省,額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錠二十四兩。 江西省,額外竹木五百九十錠二十三兩三錢。 河南省,竹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萬八千六百條,額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錠三十兩一錢。 ○鹽法 國之所資,其利最廣者莫如鹽。 自漢桑弘羊始榷之,而後世未有遺其利者也。 元初,以酒醋、鹽稅、河泊、金、銀、鐵冶六色,取課於民,歲定白銀萬錠。 太宗庚寅年,始行鹽法,每鹽一引重四百斤,其價銀一十兩。 世祖中統二年,減銀為七兩。 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鹽所入尤廣,每引改為中統鈔九貫。 二十六年,增為五十貫。 元貞丙申,每引又增為六十五貫。 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十貫。 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 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 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 然歲辦之課,難易各不同。 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 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末鹽也。 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視他處為最難。 今各因其所產之地言之。 大都之鹽: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處置司,設熬煎辦,每引有工本錢。 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寶坻三鹽場,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三兩,與清、滄等。 八年,以大都民戶多食私鹽,因虧國課,驗口給以食鹽。 十九年,罷大都及河間、山東三鹽運司,設戶部尚書、員外郎各一員,別給印,令于大都置局賣引,鹽商買引,赴各場關鹽發賣。 每歲灶戶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給之。 十九年,改立大都蘆台越支三叉沽鹽使司一。 二十五年,復立三叉沽、蘆台、越支三鹽使司。 二十八年,增灶戶工本,每引為中統鈔八兩。 二十九年,以歲饑減鹽課一萬引,入京兆鹽運司添辦。 大德元年,遂罷大都鹽運司,併入河間。 第5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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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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