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二十年,四萬六千五十石,至者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二石。 二十一年,二十九萬五百石,至者二十七萬五千六百一十石。 二十二年,一十萬石,至者九萬七百七十一石。 二十三年,五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萬三千九百五石。 二十四年,三十萬石,至者二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六石。 二十五年,四十萬石,至者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五石。 二十六年,九十三萬五千石,至者九十一萬九千九百四十三石。 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萬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六石。 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萬一千六百一十五石。 二十九年,一百四十萬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萬一千五百一十三石。 三十年,九十萬八千石,至者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九十一石。 三十一年,五十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萬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貞元年,三十四萬五百石。 二年,三十四萬五百石,至者三十三萬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萬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萬八千一百三十六石。 二年,七十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萬五千九百五十四石。 三年,七十九萬四千五百石。 四年,七十九萬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萬八千九百一十八石。 五年,七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萬九千六百五十石。 六年,一百三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萬九千一百四十八石。 七年,一百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八石。 八年,一百六十七萬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三百一十三石。 九年,一百八十四萬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七石。 十年,一百八十萬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七十八石。 十一年,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萬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萬二千五百三石。 二年,二百四十六萬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萬六千三百石。 三年,二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萬六千九百十三石。 四年,二百八十七萬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萬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慶元年,二百八萬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二石。 二年,二百三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萬六千六百六石。 二年,二百四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萬二千五百五石。 三年,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萬七千七百四十一石。 四年,二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萬八千一百一十九石。 五年,二百五十五萬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萬三千六百一十一石。 六年,三百二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萬六千一十七石。 七年,三百二十六萬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萬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五石。 二年,三百二十五萬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萬六千四百八十三石。 三年,二百八十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萬七千二百七十八石。 二年,二百六十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萬七千五十一石。 三年,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石。 四年,三百一十五萬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歷元年,三百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四石。 二年,三百五十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萬三百六石。 鈔法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 其法以物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即《周官》質劑之意也。 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鈔,其制無文籍可考。 世祖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 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 是年十月,又造中統元寶鈔。 其文以十計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 以百計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 以貫計者二:曰一貫文、二貫文。 每一貫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 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 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 每一兩同白銀一兩,而銀貨蓋未及行雲。 五年,設各路平準庫,主平物價,使相依準,不至低昂,仍給鈔一萬二千錠,以為鈔本。 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 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 初,鈔印用木為版,十三年鑄銅易之。 十五年,以厘鈔不便於民,覆命罷印。 然元寶、交鈔行之既久,物重鈔輕。 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 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 依中統之初,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 每花銀一兩,入庫其價至元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赤金一兩,入庫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偽造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鈔五錠,仍以犯人家產給之。 其法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復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釐定為一十三等。 每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 元之鈔法,至是蓋三變矣。 大抵至元鈔五倍于中統,至大鈔又五倍于至元。 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遂有罷銀鈔之詔。 而中統、至元二鈔,終元之世,蓋常行焉。 凡鈔之昏爛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鈔庫,以新鈔倒換,除工墨三十文。 三年,減為二十文。 二十二年,復增如故。 其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並令行用,違者罪之。 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燬,隷行省者就焚之。 大德二年,戶部定昏鈔為二十五樣。 泰定四年,又定焚燬之所,皆以廉訪司官監臨,隷行省者,行省官同監。 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錢,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歷代未嘗或廢。 元之交鈔、寶鈔雖皆以錢為文,而錢則弗之鑄也。 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錢法,立資國院、泉貨監以領之。 其錢曰至大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銀鈔一厘;曰大元通寶者,一文準至大通寶錢一十文。 歷代銅錢,悉依古例,與至大錢通用。 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以舊數用之。 明年,仁宗復下詔,以鼓鑄弗給,新舊資用,其弊滋甚,與銀鈔皆廢不行,所立院、監亦皆罷革,而專用至元、中統鈔雲。 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第5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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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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