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宗皇慶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 蓋秋耕之利,掩陽氣于地中,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于常禾也。 延祐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命以為式。 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長領之,分給各社。 四年,又以社桑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 五年,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多不實。 」觀此,則惰于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 致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 天歷二年,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 其可考者,蓋止於此雲。 稅糧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 其取于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 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 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 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 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 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 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 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 仍命歲書其數于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 逮及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賫中統鈔七錢。 五年,詔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 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余悉征之。 至元三年,詔窵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于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于種田之所驗地而取。 漫散之戶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 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 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稅。 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 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賫鈔二兩。 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 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硃錢。 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 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置諸法。 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 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復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 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于江南。 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 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 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余並人鈔以折焉。 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羡鈔十四萬錠。 其輸米者,止用宋鬥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 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 於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 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 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 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 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 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 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 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於是。 初,阿里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餘錠矣。 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於是湖、湘重罹其害。 俄詔罷之。 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 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 江北、兩淮等處荒閒之地,第三年始輸。 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稅。 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 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于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於冊,裡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 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 民賴以不困,因並著于此雲。 天下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裡,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歷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其法各驗其戶之上下而科焉。 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 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于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于本位。 包銀之法,憲宗乙卯年始定之。 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征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 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詳。 第5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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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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