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初,取民未有定製。 及世祖立法,一本於寬。 其用之也,于宗戚則有歲賜,于凶荒則有賑恤,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而尤惓藐于農桑一事,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 世祖嘗語中書省臣曰:「凡賜與雖有朕命,中書其斟酌之。 」成宗亦嘗謂丞相完澤等曰:「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其會計以聞。 」完澤對曰:「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又于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矣。 自今敢以節用為請。 」帝嘉納焉。 世稱元之治以至元、大德為首者,蓋以此。 自時厥後,國用浸廣。 除稅糧、科差二者之外,凡課之入,日增月益。 至于天歷之際,視至元、大德之數,蓋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嘗有一日之蓄,則以其不能量入為出故也。 雖然,前代告緡、借商、經總等制,元皆無之,亦可謂寬矣。 其能兼有四海,傳及百年者,有以也夫。 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經理,二曰農桑,三曰稅糧,四曰科差,五曰海運,六曰鈔法,七曰歲課,八曰鹽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課,十有一曰商稅,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額外課,十有四曰歲賜,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義倉,十有七曰惠民藥局,十有八曰市糴,十有九曰賑恤,具著于篇,作《食貨志》。 經理 經界廢而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 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固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 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有之。 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 若行經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 」於是遣官經理。 以章閭等往江浙,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鎮遏,樞密院以軍防護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于官。 或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首告。 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幹佃戶皆杖七十七。 二十畝以下,加一等。 一百畝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 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名。 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以無為有,虛具于籍者,往往有之。 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 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 二年,時汴梁路總管塔海亦言其弊,於是命河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為始,每畝止科其半,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餘石。 至泰定、天歷之初,又盡革虛增之數,民始獲安。 今取其數之可考者,列于後云: 河南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九頃。 江西省,總計官民荒熟田四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三頃。 江浙省,總計官民荒熟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 農桑 農桑,王政之本也。 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所事焉。 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 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於民,俾民崇本抑末。 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為使。 至元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 司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 仍分佈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 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于解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 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 其法可謂至矣。 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 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 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 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 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 凡種田者,立牌橛于田側,書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 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 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惡者,亦然。 仍大書其所犯于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 社中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 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 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 農桑之術,以備旱為先。 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浚治。 或民力不足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 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車。 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 俟秋成之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 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聽種區田。 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 仍以區田之法,散諸農民。 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 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 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 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 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 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 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鷄頭、菱角、蒲葦等,以助衣食。 凡荒閒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余戶。 每年十月,令州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除之。 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 於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 自是每歲申明其制。 十年,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 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于江南。 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 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制,命止移文諭之。 二十九年,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農事。 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罰俸。 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 天下為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 十一年,申擾農之禁,力田者有賞,遊惰者有罰,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責其償而後罪之。 由是大德之治,幾于至元。 然旱霖雨之災迭見,饑毀薦臻,民之流移失業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 其說分農民為三等,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二畝或一畝,皆築垣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 武宗善而行之。 其法出《齊民要術》等書,茲不備錄。 三年,申命大司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聽民秋耕。 第5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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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