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封贈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勛舊之家以特恩見褒,雖略有成法,未悉行之。 至元二十年,制:「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為無激勸之方,徒示虛文,竟無實效。 自今每歲終考課,管民官五事備具,內外諸司官職任內各有成效者,為中考。 第一考,對官品加妻封號。 第二考,令子弟承廕敘仕。 第三考,封贈祖父母、父母。 品格不及封贈者,量遷官品,其有政績殊異者,不次升擢,仰中書參酌舊制,出給誥命。 」至大二年,詔:「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 」禮部集吏部、翰林國史院、集賢院、太常等官,議封贈謚號等第,制以封贈非世祖所行,其令罷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贈之制,本以激勸將來,比因泛請者眾,遂致中輟。 」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毋致冗濫。 禮部從新分立等第:正從一品封贈三代,爵國公,勛正上柱國,從柱國母、妻並國夫人。 正從二品封贈二代,爵郡公,勛正上護軍,從護軍,母、妻並郡夫人。 正從三品封贈二代,爵郡侯,勛正上輕車都尉,從輕車都尉母、妻並郡夫人。 正從四品封贈父母,爵郡伯,勛正上騎都尉,從騎都尉,母、妻並郡君。 正五品封贈父母,爵縣子,勛驍騎尉,母、妻並縣君。 從五品封贈父母,爵縣男,勛飛騎尉,母、妻並縣君。 正從六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恭人。 正從七品封贈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並宜人。 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 如應封贈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給降。 封贈者,一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勛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職事,從一高。 封贈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並與夫、子同。 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並不在仕者封之,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 父母應封,而讓曾祖父母、祖父母者聽。 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 嫡母亡,得並封。 若所生母未封贈者,不得先封其妻。 諸職官曾受臓,不許申請,封贈之後,但犯取受之臓,並行追奪。 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不在追奪之例。 父祖元有官者,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若已是封贈之官,止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 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 或兩子當封者,從一高。 文武不同者,從所請。 婦人因其夫、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者,從一高。 封贈曾祖母、祖母並母,生封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 職官居喪,應封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聽。 其應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喪者,服闋申請。 應封贈者,有使遠死節,有臨陳死事者,驗事特議加封。 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歿,繼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贈之例。 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受宣敕追奪,斷罪離異。 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歿,生前有勛勞,為上知遇者,子孫雖不仕,具實跡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驗事蹟可否,量擬封贈。 無後者,許有司保結申請。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凡告請封贈者,隨朝並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訪司見任官,各于任所申請。 其餘官員,見任並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隨其解由申請。 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請。 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 升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四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 升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許請謚。 如立朝有大節,功勛在王室者,許加功臣之號。 至治三年,詔:「封贈之典,本以激勸忠孝,今後散官職事勛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其餘合行事理,仰各依舊制。 」泰定元年,詔:「犯臓官員,不得封贈,沉鬱既久,宜許自新,有能滌慮改過,再歷兩任無過者,許所管上司正官從公保明,監察御史、廉訪司覆察是實,並聽依例申請。 」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王者南面以聽天下之治,建邦啟土,設官分職,其制尚矣。 漢、唐以來,雖沿革不同在階級社會中,哲學具有階級性,都是為一定階級服務的。 其,恆因周、秦之故,以為損益,亦無大相遠。 大要欲得賢才用之,以佐天子、理萬民也。 元太祖起自朔土,統有其眾,部落野處,非有城郭之制,國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萬戶統軍旅,以斷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過一二親貴重臣耳。 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課司,選儒術用之。 金人來歸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帥,則以行省、元帥授之。 草創之初,固未暇為經久之規矣。 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製作,立朝儀,造都邑,遂命劉秉忠、許衡酌古今之宜,定內外之官。 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 體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訪司。 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 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 於是一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藉矣。 大德以後,承平日久,彌文之習勝,而質簡之意微,僥倖之門多,而方正之路塞。 官冗于上,吏肆于下,言事者屢疏論列,而朝廷訖莫正之,勢固然也。 大抵元之建官,繁簡因乎時,得失繫乎人,故取其簡牘所載,而論次之。 若其因事而置,事已則罷,與夫異教雜流世襲之屬,名類實繁,亦姑舉其大概。 作《百官志》。 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各一員,正一品,銀印,以道燮陰陽,經邦國。 有元襲其名號,特示尊崇。 太祖十二年,以國王置太師一員。 太宗即位,建三公,其拜罷歲月,皆不可考。 世祖之世,其職常缺,而僅置太保一員。 至成宗、武宗而後,三公並建,而無虛位矣。 又有所謂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屬,或置,或不置。 其置者,或開府,或不開府。 而東宮嘗置三師、三少,蓋亦不恆有也。 中書令一員,銀印,典領百官,會決庶務。 太宗以相臣為之,世祖以皇太子兼之。 至元十年,立皇太子,行中書令。 大德十一年,以皇太子領中書令。 延祐三年,復以皇太子行中書令。 置屬,監印二人。 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銀印,統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 令缺,則總省事,佐天子,理萬機。 國初,職名未創,太宗始置右丞相一員、左丞相一員。 世祖中統元年,置丞相一員。 二年,復置右丞相二員、左丞相二員。 至元二年,增置丞相五員。 七年,立尚書省,置丞相二員。 八年,罷尚書省,乃置丞相二員。 二十四年,復立尚書省,其中書省丞相二員如故。 二十九年,以尚書再罷,專任一相。 武宗至大二年,復置尚書省,丞相二員,中書丞相二員。 四年,尚書省仍歸中書,丞相凡二員,自後因之不易。 文宗至順元年,專任右相,其一或置或不置。 第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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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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