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吏屬年勞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譯史、通事,舊以一百二十月出職,今案牘繁冗,合以九十月為滿。 」十九年,部擬:「行省通事、譯史、令史、宣使或經例革替罷,所曆月日不等,如元經省掾發去,不及一考者,擬令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奪。 自行踏逐者,降一等敘,不及一考者,發還本省區用。 宣慰司人吏,經省院發,不及一考者,擬貼補;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奪。 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別無定奪。 」二十年,省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六十月考滿。 甘肅行省令譯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滿,本土人員,依舊例用。 」二十五年,省準:「緬中行省令史,依雲南行省一體出身。 」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月為滿,于應得職事內升用。 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應辦刑名文字必闍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折算。 」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為滿。 部議:「遠方令譯史人等,甘肅、福建、四川于此發去,九十月為滿。 兩廣、海北海南道于此發去,八十月滿,雲南省八十月滿。 土人一百二十月滿。 」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為滿。 」至大元年,部議:「和林行省即系遠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二年,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製,以九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內製,外任減一資。 所有詔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並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資不須再減。 」省擬:「以九十月為滿,余有月日,後任理算。 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三年,省準:「河西廉訪司書吏人等月日。 」部議:「合準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 」皇慶二年,部議:「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複舊制。 一紀之間,受除者眾。 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 擬合依已降詔縧為格,系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未複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升轉。 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考定擬,余二十六月已上,準升一等,十五月之上,減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算。 改格之後應滿而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 凡吏員考滿授從六品:至元九年,省準:「省令史出身,中統四年已前,六品陞遷,已後七品除授,至元之後,事繁責重,宜依準中統四年已前考滿一體注授。 」三十一年,省議:「三師僚屬,蒙古必闍赤、掾史、宣使等,依都省設置,若不由台院轉補者,降等敘。 」元貞元年,省議:「監修國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台院轉補者,降等敘。 」大德五年,部呈考滿省掾各各資品。 省議:「今後院台並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得直理省掾月日。 」 凡吏員考滿授正七品:至元九年,部擬:「院、台、大司農司令史出身,三考正七品。 一考之上,驗月日定奪。 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為從八品;十五月以上正九品;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為從九品,添一資,歷十月以下為巡檢。 」十一年,部議:「扎魯火赤令史、譯史考滿,合依樞密院、御史台令史、譯史出身,三考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闕于部令史內選取。 」十四年,部擬:「前諸站統領使司令史,同部令史出身,今既改通政院從二品,通事、譯史、令史人等,宜同台、院人吏一體出身。 」十五年,翰林國史院言:「本院令史系省準人員,其出身與御史台一體,遇闕省掾時,亦合勾補。 準吏部牒,本院令史以九十月考滿,同部令史出身,本院與御史台皆隨朝二品,令史亦合與台令史一體出身,有闕于部令史內選用。 」十九年,部擬:「泉府司隨朝從二品,令史、譯史人等,由省部發者,考滿依通政院例定奪,自行用者降一等。 」二十年,定擬安西王王相府首領官令史,與台、院吏屬一體遷轉。 二十二年,部擬:「宣徽院升為二品,與台、院品秩相同,令史出身合依正七品遷除貢補,省、院有闕,于部令史內選取。 」總制院與御史台俱為正二品,部擬:「令譯史考滿,亦合一體出身。 」二十三年,省準:「詹事院掾史,若六部選充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二十四年,集賢院言:「本院與翰林國史院品級相同。 」省議:「令史考滿,一體定奪。 」二十五年,省議:「上都留守司兼本路總管府令史出身,三考正八品,其自部令史內選取者,同宣徽院、太醫院令史一體出身。 上都留守司升為正二品,見設令史,自行踏逐者,考滿不為例,從七品內選用;部令史內選取,考滿宣徽院、大司農司令史一體出身。 」部議:「都護府人吏依通政院令譯史人等出身,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二十六年,省準:「都功德使司隨朝二品,令譯史人等,比台、院人吏一體升轉。 」二十九年,部呈:「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者,三考出為正七,自用者降等。 崇福司與都護府、泉府司品秩相同,所設人吏,由省部發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 福建省征瓜哇所設人吏,出征回還,俱同考滿。 」三十年,省準:「將作院令史,依通政院等衙門令史,考滿除正七品。 」部議:「如系六部選發,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本衙門敘。 」元貞元年,內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于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七品,自用者降等。 大德九年,部擬:「闊闊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者降等。 」至大四年,省準:「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譯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本衙門區用。 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敘,自用者不入常調,于本衙門區用。 “皇慶二年,部議:“崇祥院人吏,系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 」延祐四年,部議:「隆禧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台殊祥院人吏一體,常選內委付。 其出身若有曾歷寺監並籍記各部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降等敘,白身者降等,添一資升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 後有闕,令史須于常選教授儒人職官並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補;宣使于職官並相應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殊祥院人吏,先未定擬,亦合一體。 」 第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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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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