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四令史、書寫、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 省典吏系六部銓寫、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令史。 自用之人並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準:「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祐三年,部擬:「行台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系吏員出身者,並依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案牘內選用,任回依例升轉。 大宗正府蒙古書寫,四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補諸寺監譯史。 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準算太優,今三折二。 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算。 」天歷元年,台議:「各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 凡衛翼吏員升轉:皇慶元年,樞密院議:「各處都府並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于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曆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延祐六年,樞密院議:「各衛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後得代日期,于都目內貼補。 各衛提控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升千戶所知事。 及兩考年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 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于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泰定三年,樞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于本翼上千戶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準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升萬戶府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于萬戶府知事內區用。 」 凡各萬戶府司吏: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于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一百二十月,升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 漢軍萬戶府並所轄萬戶府及奧魯府司吏,于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準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升千戶所或都千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提控案牘兩任,于萬戶府知事內用。 各處都府令史,于一考都目、兩考吏目並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 各處蒙古軍元帥府令史,大德十年擬于本府所轄萬戶府並奧魯府上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準設,歷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遷用。 各省鎮撫司令史,于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于各萬戶府提控案牘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 各衛翼令史,有出身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 凡提控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劄,九十月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于萬戶府知事內用。 大德四年,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于千戶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用。 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升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 如各衛典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隷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 無俸人轉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轉。 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注代。 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考課 凡隨朝職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止。 六部侍郎正四品,依舊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都事,考滿升二等。 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滿升一等,兩考通升二等。 凡官員考數:省部定擬:從九品擬歷三任,升從八。 正九品歷兩任,升從八。 正八品歷三任,升從七。 從七歷三任,呈省。 正七歷兩任,升從六。 從六品通歷三任,升從五。 正六歷兩任,升從五。 從五轉至正五,緣四品闕少,通歷兩任,須歷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 內外正從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會行止:中統三年,詔置簿立式,取會各官姓名、籍貫、年甲、入仕次第。 至元十九年,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過,以憑黜陟。 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於刑部照過,將各人所歷,立行止簿,就檢照定擬。 凡職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資品相應,例升二等遷去。 江淮官員依舊于江淮任用。 其已考滿者,並免回降。 不及考者,例存一等。 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擬同六品,四品擬同七品,正從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八品,七品、八品同正從九品,正從九品同提領案牘、巡檢。 無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從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從六品同從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領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院務監當官。 其上項有資品人員,再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升一等。 兩廣、福建,別議升轉。 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創立官府,招撫百姓,實有勞績者,其見受職名,若應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擬同八品;若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正從九品,其七品、八品擬同提控案牘、巡檢,正從九品擬同院務監當官。 無出身不應敘白身人,其見受職名,應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應受敕者,正從六品同提控案牘、巡檢,七品以下擬院務監當官。 其上項人員,若再于接連福建、兩廣溪洞州郡任用,擬升一等。 兩廣、福建,別議升轉。 至元十四年已後,新收撫州郡、準上例定奪。 前資不應又升二等遷去江淮官員,任回,擬定前資合得品級,于上例升二等,止於江淮遷轉,若于腹裡任用,並依上例。 七品以下,已歷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項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員例,從一高。 前三件于見擬資品上增一等銓注。 二十一年,詔:「軍官轉入民職,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擬自準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升轉。 若先受宣敕已經禮任,資品相應者,通理月日昇轉外,據驟升人員前任所曆月日除一考外,餘月日與後任月日依準定資品通理升轉,不及考者,擬自準定資品換授,從禮任月日為始,理算資考升轉。 腹裡常調官,除資品相應者依例升轉外,有前資未應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員,照勘有無出身,依驗職事品秩,自受敕以後歷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擬,不及考者,更升一等。 五品以上人員,斟酌比附議擬,呈省據在前已經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奪。 」 第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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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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